张成宗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晋江 362200
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研究
张成宗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晋江 362200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盗窃现象逐渐增加,这就要求政府能够加强对网络盗窃问题的重视、完善网络盗窃的刑法、约束网络盗窃行为。但是就当前我国网络盗窃刑法的规定来看,其在诸多方面还存在漏洞,需要引起重视。本文就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网络盗窃;刑法;问题
近年来,有关网络盗窃的案例不断增加,对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要求我国政府能够加强对网络盗窃的法制建设,以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网络盗窃行为。以下本文就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进行具体研究。
刑法关于网络盗窃的定义并不十分明显,只是提到了盗窃罪和计算机犯罪:“盗窃罪是指以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也就说,只有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行为,法律上可以定义为网络盗窃[1]。但是这一概念实际上并不够严谨,“利用计算机”并没有明确的支出是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盗窃行为,盗窃的实际对象也不够明确,因此要求刑法能够就网络盗窃进行特殊和详细地说明,以便将网络盗窃和一般的盗窃区分开来。
由于我国刑法对网络盗窃的描述不多,因此其中会牵涉到不少网络盗窃和一般性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差异问题:第一,犯罪的对象和客体的问题。一般盗窃涉及到的犯罪客体和对象是个人的财产,而网络盗窃不仅侵害了对方的私有财产、国家的共有财产,还有可能侵犯了计算机网络安全秩序以及各种须有的网络财产,而这些在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受到保护,因此需要进行完善;第二,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网络盗窃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其主要利用的工具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包括通过登录他人的账号进行网络盗窃,因此刑法中要进行具体说明;第三,主体智能程度的问题。虽然网络盗窃和一般盗窃的主要实施主体均是个人或者团体,但是网络盗窃需要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犯罪,其犯罪的技术具有智能性,主体也必须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从这点来看,二者在主体职能程度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第四,主观目的问题[2]。法律上将盗窃的目的描述为非法占有,但是网络盗窃与一般盗窃不同。网络盗窃的目的有可能知识拦截电话、获取信息,以便接下来实施盗窃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将号码、信息据为己有,但是同样构成了网络盗窃。因此,在这方面,刑法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要将网络盗窃的目的进行适当的修改。
网络盗窃的司法认定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货币以及电子资金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对象问题。网络盗窃的出现带来的是虚拟财产认定的问题。随着计算机计算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逐渐取代了现实的资金,这就决定了网络盗窃的对象产生了特殊性。那么如何对电子货币和电子资金进行判定就成为了司法认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刑法进行统一规定;第二,盗窃信息服务行为究竟是否属于网络盗窃行为。刑法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详细的描述,但是从现代社会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来看,这一行为应当属于网络盗窃行为[3];第三,网络盗窃的数额认定问题。网络盗窃数额决定了犯罪分子应该受到的责罚力度,但是网络盗窃中涉及到的实际数额和盈利数额差异却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更大认定难度,应该如何判定网络盗窃的数额是其中的关键;第四,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出错恶意取款的定性问题。当前存在不少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出错恶意取款的情况,这种现象实际上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中的漏洞来进行财产窃取的行为,因此也应该定性为网络盗窃行为的一种;第五,网络盗窃的立法问题。就目前为止,我国在网络盗窃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并没有对网络盗窃进行独立罪名确定,这种情况容易给网络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加强对网络盗窃罪的打击。因此,刑法可以从网络盗窃罪名的增设以及想干刑法条例的修改和补充着手,进行网络盗窃立法。
综上,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加强对网络盗窃的法律研究已经刻不容缓。我国立法部门和人员应该要从当前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着手,完善网络盗窃立法,加大网络盗窃打击力度。
[1]傅天真.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以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为视角[J].现代妇女(下旬),2013,07:73.
[2]费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探讨——基于刑法解释理由[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8:23-26.
[3]邹政.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J].法律适用,2014,05:72-76.
张成宗(1980-),男,福建南安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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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