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原野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探讨
熊原野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突发事件是严重损害到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性事件,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政府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平息社会谣言和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成为了当今政府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解决突发事件的根本还在于追根溯源,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深刻理解突发公共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建构起有效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知情权
(一)突发事件
在全球范围内,大部分学者对突发事件的进行定义,存在很多不同的版本。英国专家赫尔曼主要关注危机下决策的复杂性,对危机进行定义时,主要从决策主体的层面来分析,他的观点:危机是在一定的环境下,事件的发生是人们没有预料到的,并且危机的后果严重影响主体的利益,使得作出决决策反应时间非常短暂。美国专家劳伦斯巴顿认为危机能产生巨大的破坏性,他对危机进行定义,其内容为:是一个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重大事件,其后果将会对组织、员工、产品等引起很大的伤害。荷兰专家罗森塔尔的观点:危机事件将会给社会系统带来巨大的伤害,在时间短暂的压力和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下,要迅速准确作出决策的事件。德国专家希贝克第一次提出“风险社会”和“突发事件”的定义,在《风险社会》书籍中,详细描述了现代社会结构特征,对社会主义的突发事件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欧洲人权法院在很多年前对“公共紧急状态”进行了解释,这个解释非常接近突发事件的定义,解释为:特别的、快要发生的危机,给人们和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伤害。我国政府在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其条文规定突发事件的定义,其内容为:突然发生,有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等紧急事件。为合理的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更好的处理突发事件,其前提条件是科学的定义突发事件种类,世界各国存在很多突发事件的分类版本,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非常多,所涉及的因素也较多,如时间、地区等,因此,造成了突发事件的种类也不同。
(二)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为:政府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运用行政管理职能时,根据法定的程序,向人们及时准确公布政府信息。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层面来解读,广义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政务和信息公开,狭义是指政务公开。根据前文所介绍的内容,能清楚地了解到政务公开与行政公开有着天壤之别,政务公开的含义为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要求公开其行政事务,公开其执法依据、程序、结果等,往往侧重于办事制度的公开。行政公开的含义为:行政主体在开展行政行为时,向社会和向对方来按照要求公布行政行为,使得他们掌握相关的信息,它是国外法律的一种制度,如情报资料、程序公开等、但是,法律规定不能公布的信息,不在这个范围。政公开的范围狭窄,一般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的公开。在我国行政法学的规定中,行政信息公开是由很多内容构成,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一个重要构成。中国政法大学王名扬老师详细研究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该制度的含义为:法定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将根据美国的法定程序和形式来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涉及了人们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同意人们采用查询、收听、下载等方式,来使用政府或其他组织所掌握的信息的制度。
(一)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层次低
国家法律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体现和国民的行为准则,结构严谨,逻辑体系严密。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法律位阶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法律效力的权威和执行。在我国,2006年-2007间相继颁布了三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分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是处理该类事件的核心准则,可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这三部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较低,立法层面不高。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当这三部法律法规和位阶较高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在法律条款上有冲突时,就要按照位阶较高的法律执行,导致这三部法律无效。这对我国实现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严重的阻碍,综上所述,根本性和源头的问题是我国在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法律的位阶太低,是现存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法律条款可操作性差
目前在我国,政府行政裁量权过大,以及一些法律法规的模糊抽象的概念定义,导致了较差的可操作性。第一,在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主体模糊、时间不确定、程序混乱。没有明确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应该是谁发布、应该通过什么形式发布、在什么时间点发布,发布怎样的内容等进行清晰的界定。第二,因为在我国法律法规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在不同的法规中所指还存在差异,有的是环保部门,有的又规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长期分散管理,各扫门前雪的状态。当大型的、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来临时,在信息公开方面,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由于不能统一协调管理,就可能出现单兵作战、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信息发布的不及时、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版本众多,增加了公民心中的疑惑感,不知道该相信哪个部门或者那个地方政府公布的信息,致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损伤。
(三)政府公开观念落后
我国政府官员及执行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问题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封建王朝是神秘的,他们推行这一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蛮愚统治,在他们心里一直以“法藏官府,则威不可测”为基准,统治者认为不能对外宣布太多关于当时官府太多的信息,不然统治者和官府的威信就不存在了。也正是因为长期一贯如此,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受制于许多陈旧的观念和思想。最严重的就是官本位思想一直影响着包括现在新中国的许多政府官员,不论在什么时代,如何划分职业,人们总是把官放在第一位,所以就导致了我国的官本位思想的加剧。官本位的观念使他们错误的认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大于别人,他们不是在服务于社会人民,而是统治社会人民。
(一)提升立法层次,细化法律条款
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可以颁布一部正规的具体化的立法层面比较高的法律准则,同时,建立一个从上到下的法律体系。这样不仅能提高政府部门审查信息的效率,更加能提高政府对社会公民信息公开的效率。而各类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必须要降到最低,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概念必须清楚,由谁公布、公布的内容多少以及公布的时间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出现信息公开太过于随意不正规和公开时间的拖延而导致公民不相信政府的情况。其次要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哪些信息该公布,哪些信息不该公布都必须具体到细化的准则,让政府官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对其所应当公开的内容而瞒报谎报,而对于一些瞒报谎报的政府官员必须根据其造成的影响度和危害度进行处罚。并且,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一次避免因为仓促应对而临时指派的部门。此机构是专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机构,有较强的专业性,虽然突发事件是无规律性的发生,但在发生前总是有一些迹象和征兆可寻,此机构能在突发事件爆发之前根据这些征兆来进行一些预警工作,预测事件的危害等级、事件的危害范围以及着手准备一些能降低事件爆发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的措施,同时预警民众要保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并没有单独涉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写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个“一定范围人员”法律中没有给出对应的范围限定。美国的应急管理计划中采用两分法进行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信息可以分为突发事件的受灾规模、事故的种类性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方法措施。对于信息公开,一般界定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合理考虑事件应对方面,有序的进行信息公开。界定之内也有例外,所以同时要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既要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又要对充分的保障公民知情权。明确和细化公开范围的的法律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特例的具体种类,特例不能依赖政府自身的行政裁量,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政府公开意识和知情权意识
公开意识的加强不单单是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更加是我国社会公民的信息公开意识。信息公开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参与和配合,公民知情权意识的强弱体现了一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是否完善。现阶段的我国政府不但要加强自身信息公开的意识,更要提要社会公民的知情权意识。在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中专门规定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政府机构将硬蛋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联邦登记》上及时登载公布,公众通过查阅《联邦登记》获取政府信息;第二,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出版物制度等方式向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对于非主动公开类的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获取。并在1996年的《信息自由法》的修订中,添加了政府机构必须使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包括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通信技术或其他电子方式获得,并规定电子网络信息方式将成为主要公开方式,并建立互动平台。日本的《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发》中规定,行政文件为文书和图画等形式的,以查阅、交付福硬件的方式公开;行政文件为电磁性记录形式的,根据种类、信息化的发展程度等状况以政令规定的方法公开。这些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比较发达的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都有明确的公开渠道来方便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的获取,但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我国可以根据这些发达国家的信息公开,在法律文件中规定出获取渠道,培养出政府主动公开的意识。同时我国要加强公民的知情权意识教育,我国可以开设从低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法制课程,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对于社会普通公民,政府可以加强知情权的宣传教育,大型的公益会和政府宣讲,在通过电视广播等电台进行直播教育,提高政府与公民的直接沟通与交流,提高公民的知情权意识。
[1]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胡强,李雪.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研究[J].产品与科技论坛,2013.
[3]黄仁权.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4.
熊原野(1992-),男,汉族,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公共管理硕士。
D
A
2095-4379-(2017)15-01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