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超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00
物证的同一认定
李颖超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00
几千年来,犯罪侦查方法经历了从愚昧到科学、从简单到复杂、从分立到集合的发展过程,同一认定贯穿于犯罪侦查方法的发展过程,在其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案件中侦查活动的终极目的都是要认定究竟哪个人是实施了某犯罪行为的人,即对作案人进行同一认定。本文介绍了同一认定的概念、种类、科学基础和与种属认定的异同点,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同一认定的作用、不足和改进建议。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结论不是“科学的法官”,所能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绝非确定性,应该对同一认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和证据价值进行客观且全面的审查评断。探讨同一认定的理论问题,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同一认定的学科价值、侦查价值和诉讼价值。
物证;同一认定;种属认定;证明
李颖超(1999-),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物证技术中的同一认定,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客体同一说”和“来源唯一说”,我国采用前者,即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为了解决案件中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面对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检验的一种特殊科学活动。
(二)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1.同一认定的依据
客观事物是千差万别的,人们可以根据其特征的差异来认识它们。客观事物之间这种绝对的差异性,即客观事物的特定性,就是同一认定的依据。比如,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特定性,即使双胞胎的指纹也不相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两个人的指纹具有同一性,因此可以通过手指留下的指印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2.同一认定的客观条件
(1)客体特征的稳定性。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稳定性是指客体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稳定性的含义不是指客体特征完全不变,而是即使个别特征发生了变化也没有改变整个特征组合的基本特性,它得以区别于其他特征的那些特殊性仍然还在。
(2)客体特征的反映性。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指的是客体能够反映在其他客体上的一种属性。对于同一认定而言,反映的容易程度、清晰程度和准确程度至关重要。
唯有特定性突出、明显的客体,才能得到独特的反映,才能得到格外的注意。手指上的汗孔总在不停地排泄着汗液,使乳突线花纹上带有一层微量的汗液,当手指和其他物体表面接触时就留下了指印。
要进行同一认定还需要考察反映的清晰程度。一枚指印一旦模糊了仍然不能进行同一认定。要进行同一认定还需要考察客体是否被准确反映以及准确程度。
3.同一认定的主观条件
作为具体的认识活动,同一认定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者的个人中实现的”,受主体的认识能力的制约。人类的认识能力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决定同一认定主体认识能力的主要因素。个人的知识与经验也是决定同一认定主体认识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案例介绍
2004年在鹿寨县有一辆面包车发生了侧翻,交警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一辆车侧翻在路边,驾驶室里却没有人影,也没有司机留在现场,后座上面还有一具男性尸体。经过侦查,发现死者身上有很多伤口,而车辆时速是60公里每小时,不可能造成这么大的伤害,而且死者手上血迹凝固,说明受害人在车祸前已经死亡,因此本案被界定为一场凶杀案。警方在前挡风玻璃处提取了一枚并非死者的指印,这成为了破案的关键。可是该指印在档案库中并没有配对成功,因此暂时难以找到其对应的人。之后又发生了一起偷牛杀人案件,作案手法相同,经查抓到了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对第一起命案坚决否认。这时警方拿出了之前收集到的指印和嫌疑人的指印进行了对比,发现具有同一性。由此真相大白,两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同一认定的具体适用。在刑事侦查中,同一认定应用很普遍,比如在指纹鉴定方面,同一认定被用来确定是何人留下来的指印,从而确定嫌疑人,是破案的必备手段。下面具体分析:
1.同一认定的作用
(1)指导方向。如果出现对比一致的情况,就证明符合同一认定原理,就可以针对锁定的对象展开侦查。同一认定可以有效地指明侦查方向,同时免去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节省破案资源和时间,提高效率。
(2)作为证据。当出现嫌疑人否认相关证据或者拒绝承认某种行为时,此刻就可以将两个指印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具有同一性,嫌疑人在同一认定结果面前再也无从否认。
(3)提高科学性。很多证据具有时效性,长期地保留没有意义,但是有了同一认定就不一样了。本案例虽是两起案件,具有一定时间间隔,但通过指印被联系在了一起,这就是同一性的体现。在现实中某个无法解决的情形可以留存下来,作为未来的比照,从而提升结果的科学性。
以上是关于同一认定作用的分析,但是笔者认为现实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分析如下:
2.同一认定的不足
(1)时间长。同一认定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且事先并不知道结果。在没有明确得到证据的时候,很可能给侦查带来很大的负担。比如在第一起案件中,如果不仅仅只有一个指印,而是有好几个指印,是嫌疑人故意破坏现场所为,警方如果一个个地进行比照和鉴定,就会非常影响案件进度,此外鉴定结果也未必正确。
(2)成本高。不同于传统的认证方式,同一认定手段往往具有高科技的特点。这个特点常常导致费用过高,当事人无法负担,对警方也是一笔巨大的开销。
(3)结果的不确定性。由于在第二起案件中抓住了嫌疑人才得以进行指印比对,但是如果没有发生第二起案件,第一起案件中的嫌疑人就不会被发现,即使是有指印也无法追查到。
3.对同一认定的改进建议
通过分析同一认定的作用和不足,笔者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
第一,对同一认定的对象进行严格地筛选。对于很明显的不能用作同一认定的对象加以排除,防止进行过多的对比,增加费用和时间成本。
第二,改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科技,在传统的鉴定基础上加以改良,提高技术含量,尽量地做到节省时间、资源和成本,增进同一认定的适用广度和深度,扩大同一认定的应用范围。
(一)同一认定结论的性质和特点
同一认定的结论不一定就是肯定的,还可以是否定的,不能完全局限于鉴定结论中的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完全同一”。同一认定的结论是“不同一”也同样有积极的意义,至少为侦查活动排除了一种可能性。大多数同一认定结论都具有证据的属性。
同一认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同一认定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一认定的结论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可以感知的客观存在的东西。当然这不意味着同一认定结论所反映的都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同一结论的客观性是我们正确运用同一认定结论的基础。其次,同一认定结论包含了一些主观因素。
同一认定是人的认识活动,即使是以科学仪器的检验为基础的同一认定结论中也有人的主观因素。在每一个同一认定结论中都会留有主体的知识、能力、经验、意愿等主观因素的痕迹。承认同一认定结论中具有主观因素是我们正确运用同一认定结论的保障。
(二)同一认定结论的证据价值
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神明裁判”方法中,就已经包含了同一认定的元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同一认定有了质的飞跃,例如有了利用指纹鉴定、通过人体细胞核中遗传基因(DNA)的分析来进行人身同一鉴定。但是,同一认定需要鉴定人大胆猜想、想象、小心论证,从而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有自由裁量权,结论通常是鉴定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得出的判断。同一认定结论中的主观因素,决定了同一认定结论具有不科学的可能性。物证的同一认定结论还受客体形成条件的复杂性、样本的可靠性、运用的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等诸多因素影响。
对同一认定结论进行质证是从证据转化成定案根据的必经程序,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能为法官正确认定证据奠定基础。
同一认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同一认定的证据价值各不相同。对于同一认定的结论来说,确定的联系与该案同一关系越近越直接,其价值就越高。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组合的特性越强,同一认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越高,其价值就越高。评断同一认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才能准确地把握它在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和意义。
认识事物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物证同一认定,是甄别物证与样本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联系的法科学活动。同一认定的根据在于客体具有特定性,和种属认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相互对立,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笔者还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同一认定的重要性。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同一认定结论既服务于侦查工作,又服务于审判工作。在办理各类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时,可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嫌疑工具指明方向,可为刑事案件的并案侦查提供依据,可为确定物证的双联性提供证据,可在法庭诉讼阶段提供证据以帮助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可提升案件处理结果的科学性。但是同一认定在应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时间长、成本高、结果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严格筛选同一认定对象和改进技术手段。
纵观近年出现的典型错案,如佘某案、赵某案、杜某案等,都能发现同一认定错误的影子,或是由于对被害人人身认定错误,或是由于对作案人人身认定错误。运用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对其科学可靠性和证据价值进行客观且全面的审查评断,这才是真正的由人证时代步入了物证时代。执法、司法人员既要重视同一认定结论,又不能迷信同一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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