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控制研究

2017-01-27 04:10毕梦琪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湄公河跨国人口

毕梦琪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控制研究

毕梦琪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大湄公河次区域是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高发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高利益的经济驱动,再加上强大的买方市场,各种原因交织之下使得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跨国人口犯罪形势严峻,不容乐观。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高度重视打拐的重要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但是各国在控制该犯罪上依然缺乏显著成效,严重影响了大湄公河次区域边境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国拐卖人口现状的研究,分析该区域在打击该犯罪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下一步打击该跨国犯罪行为提出建议。

跨国人口拐卖;合作机制;执法合作

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唐古拉山的湄公河(中国境内段称为澜沧江),自北向南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是亚洲重要的国际河流。自1992年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合作机制建立以来的20余年间,由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个成员国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积极参与的次区域合作已在诸多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经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延伸和拓展,在促进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次区域整体竞争力、推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及南南合作的一个成功范例。但是该区域的犯罪活动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越演越烈,其中跨国拐卖人口已经成为该区域的重要标志性犯罪之一。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现状

“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为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即使并不涉及以上所述任何手段,也应视为“人口贩运”。跨国人口贩卖也并没有因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或人权意识的大幅度提高而有根本性的改善,现在已经成为仅次于毒品和武器走私之后的第三大高利润的非法走私犯罪。UNDOC在《2014年度全球人口贩卖报告》(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14)中显示,在124个国家领土内发现了来自152个国家的被贩卖人口。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亚洲国家在近年来跨国贩卖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来源地国和目的地国。亚太地区人口贩运发生频率远高于世界其他地区。国际劳工组织2012年估算本地区的强迫劳动受害者达1170万,比排名第二位的非洲高出三倍。而大湄公河次区域又集中了亚太区某些规模最大的移民流动以及明确的人口贩运路线,东南亚地区已经占据全球贩卖人口来源地国的三分之一。而我国广西、云南边境因为于东南亚多邻国接壤的独特地理位置,又在近年来随着与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联系的日益增强,导致其两地成为我国贩卖人口犯罪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我国西南边境的稳定和安宁。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水平不同,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再加上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开放,形成了诸如东盟的经济发展区域,为跨国人口贩卖提供了机会,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据统计,该流域每年就有不少于十万名妇女儿童被拐卖。随着区域经济的日渐开放,跨国人口犯罪已经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地区社会稳定。即使像缅甸地区对人口管理的规定极为严格,但是人口被拐卖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已经成为整个东南亚地区司空见惯的现象。柬埔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一直是重灾区,虽然国际社会也对其进行过协助进行共同打击,但仍然没有取得改善。

然而,由于一系列问题的影响,侦办跨国拐卖人口案件的困难不断增大,犯罪活动不断演变出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广阔的买方市场和高利润的驱使间接助长了犯罪;二是各国普遍对受害人的保护不足。这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更是影响到大湄公河次区域一线国家的国际形象。21世纪初,各国警方破获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案件多是小规模,但是近几年破获的案件虽然在绝对增加,但是每年侦破的案件总数还是呈下降状态,同时,据统计,参与犯罪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可见其已朝向有组织的犯罪化方向发展,情况不容乐观。

二、GMS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有效的执法合作机制。首先,各国国内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够,未能形成打击合力,造成刑侦机关常常唱独角戏的局面。以中越为例,中越双方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身份甄别和遣送接受机制,越方基本不予回复我们发去的请求,另其法律规定凡是离开越南国境半年以上的公民,即可被注销户口,但大多数受害者都要受到半年以上的拐卖时间,所以造成遣送难的局面。

第二,执法机关难以收集侦查线索。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地理位置唇齿相依,人口活跃,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逃窜和转移受害者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也便于人贩子不断翻新作案形式。以中缅边境为例,该地区边境线长,地形复杂,不法分子频繁勾结,实行有组织的跨国刑事犯罪活动。虽然边境地区往往直线距离只有一步之遥,但是毕竟涉及到两个国家,在跨境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在没有取得缅甸警方的协助下,我们不能实施跨境追捕,90%以上的案件都因为这样贻误时机而中断侦破线索。这些因素无不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

第三,被害人事后救济缺失。大湄公河次区域出现的跨国拐卖犯罪,相当一部分的被害人不会报案。甚至出现了公安机关已经解救了被害人,但被害人实际依旧被犯罪分子控制的情形。另外,司法合作的不完善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国家虽然多次颁布了打拐的法律法规,但是相比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始终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普遍没有保护受害者的专门立法,现存的法规主要是规定被害人得到解救后应该得到妥善安置的权利以及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寻求诉讼途径的权利。落实到实践中却出现安置机构不健全、落实机关不明确的问题,受害人往往很难得到保护。

三、对GMS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建议

打击跨国有组织的犯罪绝非是仅靠中国一个国家、依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就可以解决的。实证分析表明,现阶段各国的合作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整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程度参差不齐,效果不甚理想。各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控制与打击。

第一,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跨国拐卖犯罪,更重要的是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才能有机会将犯罪遏制在摇篮里,否则源头一旦放开,犯罪分子在世界犯罪内展开犯罪路线,后续工作将难以开展。其一,要提高犯罪得逞的难度。换言之,就是要使标的物处于高度的保护之下。体现在跨国拐卖中,首先要增强对出入口的管理。加强人力、使用仪器进行检查,对航运、陆运、海运三个重点部门进行关卡设置,严查身份等信息,落实好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其二,要增加犯罪风险,消除犯罪机会。要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成本增高,难度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从而产生一种主动抑制犯罪动机的作用。其三,预防犯罪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受教育程度低的公民占据很大比例,往往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国家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公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信心,提高自己对跨国拐卖犯罪的认识。另外,要加强警察在犯罪预防中作用,在公安机关建立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警察对犯罪情况最为熟悉,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的具体开展。

第二,加强各国司法、执法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鉴于跨国人口拐卖中,犯罪手段日益先进,各国都普遍意识到打击的困难性,所以加强区域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犯罪已经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政府的共识。从2005年4月中越两国首次举办刑侦工作会议开始,两国公安机关在两国边境地区多次联合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2009年,中国与老挝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执法合作联络官办公室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磨憨口岸公安分局挂牌。该办公室的成立,对有效解决打击边境地区违法犯罪中存在的“破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赃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执法办公室在反拐合作中起到的是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及多边警务合作,打击跨国拐卖犯罪、大湄公河次区域社会治安提供了一个平台,能够更好地为跨国拐卖案件信息交流、案件侦办协作、拐卖受害人遣返及犯罪嫌疑人移交等工作提供便利。只有加强各国家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才有可能有效地控制跨国贩卖的继续之势。

继续推动反对人口贩卖的湄公河次区域跨境合作机制——COMMIT进程,创建一个持续有效的跨境合作反对拐卖人口的体系。六国政府的《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MOU)》(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主要涵盖5大领域(政策与合作、法律框架、执法和司法、对被拐卖人的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预防性措施)。我国为此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召开政府、非政府和联合国机构等机构间反拐会议。另外,还需充分发挥区域性合作项目(UN-ACT)的影响和作用。主要是开展COMMIT合作框架下的各项工作。要想高效打击人口拐卖,就要充分使得UN-ACT覆盖更广的范围,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该项目也将填补湄公河区域一直缺乏有关人口贩卖可靠数据的空白,支持实证研究,这样就可以通过有效监测来保证打拐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另外,UN-ACT还为社会提供小额赠款基金,促进决策者和前线救助人员之间的沟通和支持他们救助受害者的工作;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共同提高人们对人口贩运的认识,利于政府拓宽在与公民社会和私营机构的合作与影响力。

第三,完善被害人的事后救济。健全对被害人的事后救济制度,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的协同力量。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的《2012-2016年打击贩卖人口5年战略》中规定了欧盟法律、欧盟成员国法律赋予被害人的相关权利,被害人有居留的权利,时间可以延长;在居留的期间内可以享受教育,可以获得社会救济;因受害而失业的人,可以获得新工作的机会。菲律宾也从2001年开始就启动了全国联合打击贩运人口战略行动,其中重点培训执法人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第一线的官员以及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改进对贩运人口案件中受害者的支持和对证人的保护,就这个问题开展全面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至今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效。这些都可以成为GMS借鉴的成功经验。另外,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控制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中,非政府组织通过向受害人提供协助和保护、宣传法律法规、捜集研究信息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强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可以对被贩卖的受害者提供照顾,例如为其提供庇护所、提供有关移民身份的法律援助及咨询服务等;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并作出反馈。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司法资源相对紧缺、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拓展民间渠道是势在必行的。

四、结语

跨国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已经演变成一种有组织性的国际犯罪,严重危害人类主权和社会稳定。大湄公河次区域因其独特地理位置和在近年来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联系的增强,导致该地区成为贩卖人口犯罪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沿线国家的稳定和安宁。GMS现有的法律体系依然过于狭窄,各国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不够健全,警务合作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也依然存在。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各国正确认识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更需要从司法、执法等方面通力合作。在被拐卖人的保护方面,需要增强各国在处理事后救济问题方面的意识,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安全返回,包括维护其利益方面的跨境合作,共同努力促进被拐卖受害人的成功康复和融入社会,并防止再度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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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梦琪(1994-),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16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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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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