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 寇志光
采取支出重复入账以及报销假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并占为己有
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 寇志光
观点:一陈某挪用村里的集体财产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涉嫌挪用资金罪。
观点:二陈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支出重复入账以及报销假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挪用资金案和职务侵占案在案件界定上往往容易混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种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有时在表现形式上还有交叉,但二者也有本质区别,要正确区分二者不能只看其外在表现形式,而应综合分析行为的客观表现、侵犯客体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为人主观目的等,孤立地拿任何一个要素来为该行为定性都是不准确的。在执法实践中,办案民警必须从主客观方面及该行为所侵犯客体的具体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达到给犯罪行为准确定性的目的。
2016年3月,王某得到补偿土地征用款5万元,但是王某当时没有去村里签字领取。到2016年7月市里又征用村里的土地,为王某补偿土地征用款4.9万余元,王某的妻子李某到村委会将这两次的土地补偿款共9.9万余元的银行卡取走。
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陈某故意让李某在这两次的领款表上签字,即一份为5万元的领款表、一份为9.9万元的领款表,这样村财务账面便出现了5万元钱的重复报账,陈某将5万元占为己有。由于村里的公章、现金及支票都由村委会主任陈某一人负责,其他人对此事均不知情。2016年9月,村里为村民发大米和白面,实际花费数额10万元,而陈某让粮店老板为其多开10万元,即开了20万元的发票,并拿到村里报销。2017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对陈某立案侦查。
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民警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陈某挪用村里的集体财产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所以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陈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村里所有银行存款、现金、公章、财务章、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都由陈某一人掌管,陈某采取支出重复入账以及报销假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所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上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未还的,这里的“未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仍未退还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在行为构成诸要件中,有相同之处,更有本质区别。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也可以是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在客观表现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为自己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挪用资金如果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本案中,陈某在客观方面采用支出重复入账和报假账的手段获得财物,数额较大,并将非法所得永远占为己有,非法所得既未借贷给他人,又未用于营利活动,也未用于非法活动,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直接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根本无偿还的准备,所以应该认定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案中,挪用资金后逃跑、隐匿,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抓获后口头上表示要偿还,实际根本无偿还能力,也不想偿还,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也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