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野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00
关于公证民事责任赔偿问题的研究讨论
原 野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00
在依法治国的方针下,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证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当前逐步明晰。我国《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强调了公证机构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就如何划分公证机构过错责任及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就公证机构民事责任要件及民事责任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公证赔偿;民事责任;赔偿责任认定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人未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导致当事人的机构或个人出现一定损失的情况。我国公证法明确提出:因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证机构在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追偿。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机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公证,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警醒和有效防范的作用。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公证法律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公证机构作为我国非营利性的事业性法人,既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性质不同,也不同于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基于这一定位,在公证机构职能范围内收取服务性费用是必要的。因此,公证民事责任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公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应避免出现过失。在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中,可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公证当事人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而公证机构则应证明与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结论并非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相反,如公证机构无法证明这个结论,则应为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通过利用归责原则,要判断公证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利用构成要件的概念进行分析。就公证民事赔偿而言,产生赔偿的原因是以公证人员过错行为为前提,因此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利用民事责任四要件理论,即从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如下。
1.公证人员应尽到职责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真实、合法的职责,对法定要求的申请,严格按照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合理收取公证费用。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人员不能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损坏、篡改公证文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反之,将承受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公证人员存在过错行为
针对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不是由于公证人员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事实,则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当事人和公证人员都存在过错的行为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不当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则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3.当事人存在受到损害的事实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受到损害的事实,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人身伤害。如仅能证明公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未产生损害事实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公证人员过错行为与当事人权益损害事实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损害事实发生,并经过证明确与公证人员过错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时,依据司法实践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将多种因素作为同等重要的原因对待。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证民事赔偿仅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直接损失,且是实际发生、能够清晰计算的经济损失。如由于公证人员过错产生额外的损失,则需要当事人提供事实证明。根据国内部分学者的理论,导致当事人的精神损失的,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就司法实践经验而言,建议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应采取精神抚慰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同时设立最高限额,避免当事人盲目追求高额的赔偿标准。
公证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公证机构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警醒和规范公证人员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和新的挑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进而不断完善公证赔偿内容,使公证机构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能,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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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6
:A
:2095-4379-(2017)27-0136-01
原野(1976-),女,重庆人,法学学士,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中级公证员,主要研究方向:公证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