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与出路
——基于《环境保护法》的视角

2017-01-26 15:57王琦欣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政府

王琦欣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浅析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与出路
——基于《环境保护法》的视角

王琦欣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2015年最新版《环境保护法》出台,经过近两年的贯彻实施,各地的环境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了改善,但是在我国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与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老百姓既想要青山绿水,又想要物质富裕,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将是政府与社会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农村经济;法律设计;转型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忽略了环境的保护与长期发展,在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治理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既有针对环境保护的一般法,又有针对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各方面的专门法,其中,2015年最新修订的环保法起到了一个总领性的作用,笔者仅就我国农村的现状谈一下新环保法的实施。

一、新环保法在农村的实施现状

新环保法中涉及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责任的法条共有14条,体现于《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四章。这些规定给予了各地政府治理环境的压力。

在环保垂直管理的体系下,近年来,从上到下,直至乡镇,各级政府都将环境治理作为工作的重要部分。垃圾开始设有专人定期分类整理,河流排污现象逐渐减少,秸秆焚烧现象严控严抓,小旧乱散的高耗能高污染工厂强制关闭,鼓励生态农业的发展……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使得农村的环境在日益改善。蓝天、碧水、青山的容貌陆续显现,这无疑是我们新环保法颁布以来的成就,是我国在治理环境问题上,制度优先,明确问责等方面的成果,也是政府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政绩。

二、新环保法带来的经济问题

每一部法律都在保护一定的法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而表现出来的对环境的利益需求也就越来越大,各地努力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是在维护人们对良好环境的权益,然而,每一次法律的修订,都会与其他的法益产生冲突。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所以,人们对于自己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维护也是在不断发展的。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在农村地区,很多地方都强制要求企业关闭高耗能的小厂房,这样做带来的弊端就是很多人都赋闲在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政府对这种现象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更有甚者,政府为了治理雾霾天气,不允许农民种植玉米,从源头杜绝焚烧秸秆,殊不知很多人都是靠着买玉米的钱作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农村经济支柱本来就单一,而且转型慢,所以,在新环保法的贯彻落实下,自然就有了法益的冲突,体现在现实当中,就是经济转型不到位,大量农民赋闲在家,乡镇农村经济发展停滞。

三、从新环保法看解决之道

新环保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国家对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鼓励态度,而且在第四十九条明确提出了对农村、农业环境的要求。由此可见,新环保法在修订之初,就考虑到了利益冲突这个可能性,但是政府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可能过分地注意看得见的环境变化,而忽略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各地政府应该在新环保法的框架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以及农业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本区域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制度先行,依照法律法规来解决利益冲突。依据新环保法第四十条,政府可以提前实施激励政策,向之前高耗能的产业推广清洁能源,引导企业走向相近的同性质方向,比如说,之前做汽配的可以转型向电动能源汽车生产,这样,可以减轻污染,减少排放,也可以保证工人的工作;依据第四十九条,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出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丘陵地区发展梯田,平原地区发展大农业……

无论如何,一定得做到制度先行,在利益冲突面前,要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而不是一味地去堵塞,既要缓解环境压力,又要处理好由此引发的社会就业,经济停滞等一系列问题。现在我国正处于治理环境的关键期,很多时候都需要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因此,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定也会在制度框架下得到协调。

[1]步娜.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保护功能[D].中国海洋大学,2009.

[2]周生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写在“六·五”世界环境日[J].人民日报,2012(06).

[3]刘洋,万玉秋,缪旭波,杨柳燕,汪小勇,刘灿嘉,朱玲.关于我国环境保护垂直管理问题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0(11).

[4]贺震.环保垂直管理背景下如何重新解读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J].中国环境监察,2016.

王琦欣(1995~),女,汉族,籍贯:河南安阳,研究方向:法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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