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2017-01-26 14:38:11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监管

彭 东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彭 东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在我国社会各领域的适用都比较广泛,再加上民间借贷市场业务的渐渐增多,借助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也随之产生。P2P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资者和小企业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合作发展方式,对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的调节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在P2P网络借贷网站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相关法律不完善等法律风险,需要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对策分析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产生以来,基于其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属性,而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的情形常常发生。在江浙地区,存在地方金融办,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但是由金融办来担当监管职能的这种方式的合法性仍值得商榷。另外,P2P借贷平台通常是为小额的民间借贷提供平台,虽然金额较少,但涉及的资金流动量却大,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程序不够审慎,对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也会形成威胁。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系统产生的时间并不长,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不同于征信系统完善的国家之处就是,征信市场的管理、征信活动的进行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征信经营活动也缺乏统一的制度依据。中国还存在众多部门对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征信的情形,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信贷征信,国务院各部门又分别进行各自的征信活动,没有系统的履行征信职能的部门。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信用程度,在这种情形下得出的信用评价还是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P2P网络借款平台需要到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而被登记的业务种类却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并且,需要按照《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来进行业务活动。也就是说,P2P网络借款平台与普通的公司和企业的设立条件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市场准入标准也就不会因为“民间借贷中介”这项特殊的定义而提出其他要求。这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机构不明确,并且也容易让借贷市场出现滥竽充数、名目繁多的混乱的面。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我国众多网站的一种,只是因为业务范围涉及民间借贷,但是这种业务方式却与金融挂钩,一旦出现状况,就会产生极大的不良的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业务活动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没有照习惯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这在给网站运行带来较大的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容易给民间金融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威胁。

二、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个人信息报告只是由央行、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使用,总的来说,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不是合法的使用者。因此,需要完善征信体系,以满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需要。第一,需要设立在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使用的征信系统,同时也要为此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第二,做到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信息能够与外部征信系统实时对接,达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构建;第三,要加强信用信息惩罚机制,以保护征信过程中客户隐私权的保护。只有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征信体系,才能让民间借贷有更安全、稳定的发展。

(二)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为了让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更好的实现其优势,最重要的就是做好监管工作。而网络借贷平台因其复杂性,就需要实施多层次的监管。一方面,是凭借于地方政府的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毕竟是小型的金融服务系统,区域性和地方性的比较色彩浓厚,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影响也是区域性。因此,加强地方政府对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是至关重要也是势在必行的;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行业协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为规范,鼓励协会成员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并适当的进行监督,使网络借贷能够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

三、结语

P2P网络借贷平台大有其优势所在,不应当让存在的问题影响其以后的发展。应当引导其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系统的征信体系和加强各部门的监管职能,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刚化。另外,还要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进行,也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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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06-0254-01

彭东(1983-),男,汉族,河南南阳人,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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