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
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
刘 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加速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各方面共同的需求,在法律体系中均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保护商业秘密体系。但是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时候还是有很多问题,涉及到的法律众多,保护手段较弱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保障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信息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企业来说,机密的信息是发展的重点保护,也即商业秘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屡见不鲜。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已经初步形成了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急需找到解决对策,从而对商业秘密更好的进行保护。
(一)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这里明确列举了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保护商业秘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法律。其中对商业秘密做了明确的界定,还对其构成要件、侵权类型及应受行政处罚等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中,219条规定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出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这是通过刑法的构建从而保护商业秘密。
(四)《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同时规定了救济的手段。包括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
(一)保护所涉及的法律众多
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有很多,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等。在众多的法律中均规定同一个问题,很容易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混乱,容易造成法律冲突,在法律适用上也不明确。其次,在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上,虽然有很多的法律进行了规定,但是大多都是片面的,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立法上的空白。
(二)法定赔偿标准低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恢复性的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度一般是50万元左右。这个赔偿额度明显过低。虽然侵权人在侵犯了商业秘密时短期内不一定能获得多少利益,但是企业因为商业秘密被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确是十分重大的。而如此低的损害赔偿明显是无法满足因商业秘密侵权带来的损失,同时,对侵权人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成本低也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一)专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活力和源泉,在经济发展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才能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想要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从大局出发,立法机关应该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通过制定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全方位的对商业秘密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完善相关的措施,从而更好的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
(二)完善相应民事法律制度
要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起草到颁布是需要十分漫长的过程。在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出台前,我们可以先完善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属性,只有承认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属性,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行为做定义。其次,要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度,《著作权法》的侵权赔偿50万元,《专利法》的侵权赔偿额度是1到100万元,新修改的《商标法》侵权赔偿额度是300万元。可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额度在修法的过程中不断的在提高,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在现阶段的赔偿额度太低了,在修改的过程中也应该要将法定的赔偿额度提高,从而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权人。
(三)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四)考虑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里并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而现阶段侵权的赔偿额较低,在网络迅猛的发展的同时,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成本更低。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成本提高。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也规定了侵犯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完善的时候可以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商业秘密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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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22-0186-01
刘成(1996-),男,汉族,湖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