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祖国阵线法(2015)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越南祖国阵线法》。
第一条 越南祖国阵线
越南祖国阵线继承越南共产党和胡志明主席建立和领导的越南民族统一阵线的历史作用,是一个政治联盟组织,是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和代表所有阶级、社会阶层、种族、宗教和海外越南人的杰出人士的自愿联合体。
越南祖国阵线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代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凝聚、发挥全民族大团结的力量,实行民主,加强社会共识;实施监督和社会论证;参与党和国家建设、人民外交活动,为建设和保卫祖国贡献力量。
第二条 调整范围
该法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的权利、责任、组织和运作;越南祖国阵线同国家、人民、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祖国阵线运作的条件。
第三条 越南祖国阵线的权利和责任
1.凝聚和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实行民主,加强社会共识。
2.宣传和动员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3.代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4.参与党和国家建设。
5.实施监督和社会论证。
6.收集、总结选民和人民的意见建议以向党和国家反映和建议。
7.实施人民外交活动。
第四条 越南祖国阵线组织和运作的原则
1.越南祖国阵线在宪法、法律和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的框架内组织和运作。
2.越南祖国阵线的组织和运作应遵循自愿、民主协商、成员间协调统一行动的原则。
3.当参与协调统一行动时,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应遵守越南祖国阵线章程。
4.越南共产党既是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也是越南祖国阵线的领导者。
第五条 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
1.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是本法第一条和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界定的组织和个人。
2.越南祖国阵线成员的加入、退出、权利和责任应在越南祖国阵线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越南祖国阵线的组织
1.越南祖国阵线在中央层级和地方行政区划内设立组织机构,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是越南祖国阵线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越南祖国阵线的任务。
2.越南祖国阵线的机构安排如下:
(1)在中央一级: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和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在各级地方: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各区、省辖市镇和同等级别(以下统称为区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各公社、乡坊和镇(以下统称为公社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每一级别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都设有常务委员会。
越南祖国阵线章程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权力。
3.公社一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在村庄、村落、住宅区、居民区、城市街区和其他社区(以下统称为居民区)设立阵线工作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章程规定了阵线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七条 越南祖国阵线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1.越南祖国阵线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协作关系,旨在依照宪法、法律和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同各级相关国家机构联合发布的协作工作条例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2.政府总理、各部长、各部级机构负责人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及时通知越南祖国阵线关于依照宪法和法律将他们负责管理的重要事项通报给人民的制度的实施情况。
3.国家机构应依法审议、处理和回复越南祖国阵线的建议。
4.国家为越南祖国阵线的有效运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越南祖国阵线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1.越南祖国阵线代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扩大并多样化凝聚、团结人民的形式;鼓励、支持人民实践民主、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2.人民通过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中的杰出人士参与越南祖国阵线的组织和运作,参与越南祖国阵线发起和组织的活动。
3.通过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人民就他们关心的问题向越南祖国阵线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以向党和国家反映和建议。
4.人民监督祖国阵线的活动以确保越南祖国阵线依法全面履行其权利和责任。
5.越南祖国阵线定期革新运作的内容和模式以依照宪法和法律向人民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越南祖国阵线和组织之间的关系
1.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成员组织之间的关系应遵守越南祖国阵线章程。
2.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同经济组织、非商业组织和越南祖国阵线非成员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依法自愿的关系,旨在发展经济-社会、保护人民的合法和正当权益、建设并保卫祖国。
第十条 人民外交活动
越南祖国阵线实施并扩大人民外交活动,为加强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团结以实现和平、合作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传统日和全民族大团结节日
每年的11月18日是越南祖国阵线的传统日和全民族大团结节日。
第十二条 凝聚和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的原则
越南祖国阵线发展各种组织和运作模式以凝聚和团结国内外的越南人,不管他们的阶级、社会阶层、种族、信仰、宗教和历史,以调动所有资源建设和保卫祖国。
第十三条 凝聚和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的方法
1.宣传、动员人民发扬爱国主义和全民族大团结传统及参与爱国竞赛运动、活动。
2.与合法的人民组织相互团结、合作。
3.提高代表所在阶级、社会阶层、种族和宗教的杰出人士实施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协调统一行动方案的积极性。
4.接收和发展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
5.宣传和动员海外越南人在生活中团结一致、互相帮助并尊重东道国的法律;保护和发扬民族的文化认同和优良传统;同家人和故乡保持密切联系,为建设和保卫祖国贡献力量。
6.实施与越南祖国阵线权利和责任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协调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
1.在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过程中,越南祖国阵线应通过以下活动与国家机构相协调:
(1)建议并参与制定和实施与凝聚和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有关的政策、法律;
(2)负责、协调并参与组织与它们各自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活动;
(3)参与对话、调解和在居民区建立自治社区;
(4)参与制定和实施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议并参与实施有助于关照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方案、运动和活动。
2.在建设全民族大团结联盟过程中,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通过以下活动协调和统一越南祖国阵线成员间的行动:
(1)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自己组织或与国家机构合作组织全国范围内广泛的爱国竞赛活动、运动;
(2)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自己组织或与国家机构合作组织各自地方的爱国竞赛活动、运动;
(3)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自己组织或与国家机构合作组织与它们各自权利和责任相关的爱国竞赛活动、运动;凝聚和鼓励它们的成员、工会会员和人民参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发起的爱国竞赛活动、运动;
(4)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动员和提升杰出人士成员在越南祖国阵线活动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五条 反映选民和人民的意见建议
1.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联合国会常务委员会总结全国选民和人民的意见建议,以在国会会议上进行报告。
2.各省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国会代表团总结地方选民和人民的意见建议,并把它们发送给国会常务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
3.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总结选民和人民关于地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在同级人民议会会议上进行报告。
4.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在各自权利和责任范围内总结各自成员、工会会员和各阶层民众的意见建议,并将它们发送给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总结其成员和下一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以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反映和建议。
第十六条 联合组织选民同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之间的会面
1.各省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国会代表团、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同级人民委员会和相关组织、机构组织实施选民同国会代表、省级人民议会代表之间的会面计划;组织与选民的见面会。
2.各区级和公社一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同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选民同国会代表和各省级、区级和公社一级人民议会代表之间的会面计划;组织与选民的见面会。
3.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应联合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颁布一个联席决议,对组织选民同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之间会面的相关情况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宣传和动员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施政策和法律
越南祖国阵线宣传和动员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施政策和法律的内容如下:
1.宣传和动员人民实施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2.联合公社一级行政机关动员人民实施基层民主和居民区的公约、条例;
3.指导公社一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的活动;
4.参与基层调解活动。
第十八条 接待公民,参与处理申诉、控告和特赦,委派人民辩护律师
1.越南祖国阵线组织接待公民;依法参与处理申诉、控告和特赦。
2.区级及区级以上级别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有权委派人民辩护律师为其被控告的成员辩护。
第十九条 参与选举工作
越南祖国阵线应依法组织协商、挑选和提名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参加负责选举事务的组织;联合相关国家机构组织公社级选民会议和选民同候选人之间的会面;参与宣传和动员选民实施选举法。
第二十条 参与选拔法官、检察官和提名人民陪审员
1.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应依法派代表参加国家法官选拔和监督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选拔委员会以及基层检察官、中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选拔考试委员会。
2.省级和区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对为人民议会挑选和提名合格、达标人员并依法当选人民陪审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立法工作
1.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有权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制定法律和法令;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律和法令草案。
2.越南祖国阵线依法对宪法草案、法律和法令草案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国家主管机构修订、补充或废除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文件。
3.在制定法律文件的过程中,起草机构或组织及相关组织机构应为越南祖国阵线提供建议创造条件;依法吸收和回复越南祖国阵线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会议
1.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应参加国会会议;应邀参加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的讨论有关越南祖国阵线权利和责任问题的会议。
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应参加人民议会会议;应邀参加同级人民委员会的讨论有关越南祖国阵线权利和责任问题的会议。
2.在人民议会会议上,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向大会通报越南祖国阵线参与政权建设的活动和当地人民的意见建议;向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必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
1.越南祖国阵线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的内容如下:
(1)宣传和动员人民实施《反腐败法》《厉行节约,反浪费法》;
(2)要求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采取预防腐败和浪费的措施;审核腐败和浪费案件;处理犯下腐败或浪费罪行的人员;
(3)建议国家主管机构保护和奖励帮助侦查和告发腐败或浪费罪行的个人。
2.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审议和回复越南祖国阵线的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向国家提出意见建议
1.越南祖国阵线就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职责和权力的实施情况向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2.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应为越南祖国阵线提出意见建议创造条件;应依法吸收、回复越南祖国阵线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督的性质、目的和原则
1.越南祖国阵线的监督是指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直接或要求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对国家组织机构的运作和民选代表、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对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审议、评估及提出建议。
2.越南祖国阵线的监督是一项社会活动,旨在代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及时发现并建议处理各种错误和不足之处;建议修订、补充政策和法律;发现、推广新因素、先进模式和积极方面;提升人民的当家作主权,为建设一个纯洁、强大的国家贡献力量。
3.监督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确保民主以及人民和越南祖国阵线成员的参与;从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出发;公开、透明、不重叠;不妨碍被监督机构、组织、个人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
1.越南祖国阵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组织机构、民选代表、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2.越南祖国阵线监督的内容是与人民的合法和正当权益、越南祖国阵线的权利和责任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
3.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对监督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对象和内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要求或法律规定,政治-社会组织应对监督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与工会会员和各自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及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直接相关的对象和内容承担主要责任。
越南祖国阵线的其他成员组织应联合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监督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与工会会员和各自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及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直接相关的对象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督的形式
1.研究和审议主管机构与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有关的文件。
2.组织监督团队。
3.通过公社一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活动。
4.参与主管机构和组织的监督活动。
5.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应联合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颁布一个对本条进行详细规定的联席决议。
第二十八条 越南祖国阵线在监督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
1.联合相关组织机构制定监督方案、内容和计划;按照计划或必要时决定成立监督团队并组织监督活动。
2.要求被监督机构、组织和个人制作书面报告并提供与监督内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3.客观、科学地检查与监督内容有关的问题。
4.必要时或应被监督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要求,组织对话以阐明监督后提出的建议内容。
5.建议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国家利益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建议依法追究违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6.独自或与相关组织机构联合颁布关于监督结果的文件;对监督后提出的建议负责。
7.监督并督促处理监督后提出的建议;建议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追究没有处理或依法处理建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8.奖励或建议主管机构和组织表扬、奖励在监督活动中取得成绩的个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1.提前被通知监督内容和计划。
2.根据监督内容制作书面报告;提供与监督内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制作补充报告以阐明相关问题。
3.对与他们的职责和权力相关的事项提出意见。
4.建议重新审议越南祖国阵线在监督后提出的建议并在必要时组织对话以阐明建议。
5.为越南祖国阵线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6.审议、处理和回复越南祖国阵线在监督后提出的建议。
7.执行主管机构和组织颁布的与越南祖国阵线在监督后提出的建议内容相关的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国会、政府、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和相关机构、组织、个人的责任
1.每6个月,国会、政府、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应听取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汇报监督结果;并要求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审议和督促处理越南祖国阵线在监督后提出的建议。
2.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和权力范围内根据要求为监督活动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委派人员参与监督相关事宜;为越南祖国阵线实施监督创造条件;依法审议和处理越南祖国阵线在监督后提出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在罢免国会代表或人民议会代表中的权利和责任;对由国会或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人员进行信任投票
1.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和省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有权提议罢免不再值得人民信任的国会代表;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有权依法提议罢免不再值得人民信任的人民议会代表。
2.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对由人民议会依法选举的任职人员进行信任投票。
3.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全面、及时收集和总结选民和人民关于被信任投票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在国会、人民议会开会前将这些意见建议送至国会或人民议会。
第三十二条 社会论证的性质、目的和原则
1.越南祖国阵线的社会论证是指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直接或要求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组织对国家机构的法律文件草案、规划、计划、方案、项目或设计(以下简称文件草案)进行评论、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2.越南祖国阵线的社会论证是一项社会、客观、科学和建设性活动,旨在确保现实社会生活的合理性、适应性和文件的有效性,确保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促进民主和加强社会共识。
3.社会论证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民主、公开、透明,确保越南祖国阵线成员、工会会员和人民的参与;尊重没有违反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以及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不同观点。
第三十三条 社会论证的对象、内容和范围
1.越南祖国阵线社会论证的对象是同一级别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及越南祖国阵线的权利和责任直接相关的文件草案。
2.越南祖国阵线社会论证的内容包括文件草案的必要性;文件草案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一致性;文件草案的正确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文件草案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和外交关系的影响和效果;确保国家、人民和组织之间利益的协调。
3.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应对社会论证本条第1、2款规定的对象和内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要求或法律规定,政治-社会组织应对社会论证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与工会会员和各自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及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直接相关的对象和内容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成员组织应联合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与工会会员和各自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及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直接相关的对象和内容进行社会论证。
第三十四条 社会论证的形式
1.组织社会论证会议。
2.将文件草案发送给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以反馈社会论证。
3.组织越南祖国阵线与被论证文件草案的起草机构或组织之间的直接对话。
4.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应联合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颁布一个对本条进行详细规定的联席决议。
第三十五条 越南祖国阵线在社会论证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
1.制定社会论证内容和计划。
2.要求起草机构或组织发送文件草案和必要的信息、文件。
3.运用各种社会论证形式。
4.制作书面论证报告并将其发送给被论证文件草案的起草机构或组织。
5.要求起草机构书面回复越南祖国阵线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被论证文件草案的起草机构或组织的权利和责任
1.应最迟在将被论证文件草案提交给负责颁布文件的机构前15日,将其发送给越南祖国阵线;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2.应越南祖国阵线的要求,指派负责人员参加社会论证会议或参与对话。
3.书面回复越南祖国阵线的建议,如果建议被拒绝,必须作出解释;向负责颁布文件的机构或组织报告越南祖国阵线的社会论证情况。
第三十七条 辅助机构;阵线的培训工作
1.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配有辅助机构。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辅助机构的组织和人员配置由主管机构规定。
2.应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中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及阵线中的兼职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处理阵线事务的专业技能,满足所分配任务的要求。
3.相关国家机构应为越南祖国阵线实施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创造条件并发展专家、顾问和合作伙伴队伍。
第三十八条 越南祖国阵线的运作资金、资产和物资设施
1.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国家预算依法保证。
2.国家预算为越南祖国阵线提供的运作资金的估算、分配、使用和结算应遵守国家预算法的规定。
3.越南祖国阵线有权依法对国家分配的资产、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产和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机构和组织的责任
1.当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员工被委派到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或者被指派参加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活动时,为他们执行任务创造条件。
2.联合越南祖国阵线实施越南祖国阵线负责的爱国竞赛运动、活动或实施分配给越南祖国阵线的规划和项目;应越南祖国阵线的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
3.宣传和动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员工实施全民族大团结政策;响应越南祖国阵线发起和组织的爱国竞赛运动、活动。
第四十条 实施效力
1.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2.法律编号为14/1999/QH10的越南祖国阵线法在本法生效之日失效。
第四十一条 实施细则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应联合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对本法规定的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9日通过。
国会主席 阮生雄
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2014级博士研究生 刘玉娣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