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房屋漏水闹上法庭

2017-01-26 14:30周秋元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1期
关键词:徐某周某漏水

□ 周秋元 李信江

邻里因房屋漏水闹上法庭

□ 周秋元 李信江

2009年,王某购买南昌市东湖区某街217号附3号3栋1单元601室房屋后发现,同一单元701室房屋的卫生间渗水,于是找到业主周某、徐某沟通,周某、徐某后称渗水问题已解决。但是,王某装修入住一段时间后,却发现两卫生间、餐厅、客厅均还存在渗水问题,王某多次要求周某、徐某清除秽物,周某、徐某不予理睬。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复漏水问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徐某辩称,被告在2009年接到原告提出大卫生间漏水问题后已做了防漏水整改工程,包括换水管、修浴缸等,最后甚至切断了整个大卫生间水管并停用大卫生间。目前整套房只有厨房和与厨房相邻的小卫生间在用水。原告反映的漏水问题是房屋老化造成的,被告家也有漏水痕迹,也是受损失的一方。2016年高考期间,应原告请求街办工作人员和民警在察看现场后均表示被告已切断水管并停用水,渗漏水源自楼上801室的卫生间漏水,并且得到801室业主的认可,801室业主平时不住房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家中因卫生间、厅堂、厨房楼面的不当装修及空调冷凝管水管的错误安装共同导致房屋渗水,造成原告家受损,被告对其漏水部位应予修复。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对鉴定机构认定的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过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部分,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南昌市东湖区某街217号附3号3栋1单元701室漏水问题;

二、被告周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周某、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此,审理该案的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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