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彬
突破科技创新软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呈现新亮点
张晓彬
2017年7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当前,一些科技成果由于多种原因长期“躺”在实验室。再好的科技成果,如果不转化为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方法和服务,就等于纸上谈兵。要促进“躺”着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必须从制度和政策的顶层设计入手,充分激发和调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实施转化的主体作用,拓宽和畅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科技人员之间的转化通道。
1998年,我市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先后两次对条例进行修正,条例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突出了国家层面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企业主体地位等方面的顶层设计。2016年国务院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为了使条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相适应,解决体制机制不完善、对科技人员激励作用不明显、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等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作出了全面修订。
新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在结构上并未采取上位法和其他省市法规的体例,而是根据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特点,按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主体设置章节。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与其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比更具地方特色。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支持、保障作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是科技成果产生的主要提供者,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实施者;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需求,是科技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专业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参与者,是连通科技成果供需的重要桥梁。按照主体设置章节,突出了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价值,明确了各类主体的主要角色,也使相关政策的针对性更加突出,达到一目了然的效果。
(一)放眼大局,体现国家战略要求。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体现国家战略要求,不仅明确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立法宗旨,还体现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要求,规定本市加强与京冀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和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与京冀等市外创新主体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联盟。
(二)政府力促,明确部门职责和支持保障措施。新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各项支持保障措施:一是改进完善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二是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后补助等方式,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是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五是鼓励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创新制度,激发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一是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新条例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方式和定价上具有自主性,同时明确了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二是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制度。新条例在人事管理制度上为科技人员“松绑”,规定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三是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考核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四是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新条例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或者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分三种情况明确了奖励和报酬最低标准,并对转让、许可净收入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比例基础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可以自主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新条例还特别规定,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不得低于该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针对事业单位工资构成特点,新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将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报酬与绩效工资相分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同时也兼顾了对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岗位工作的激励。针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具有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双重身份的“双肩挑”人员,新条例规定,该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或者报酬。五是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尽职免责条款。这是宽容失败理念的突出体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高,易受多种因素干扰,对单位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实行尽职免责,为其打消顾虑、担当作为、增强转化积极性,创造积极的政策环境。
(四)多措并举,为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政策、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一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支持。新条例要求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二是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和市场结合。三是提供金融、保险支持。良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环境,是实现科技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和保障。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保险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新条例分别从推进投贷联动、建设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开发保险产品、推进保投联动、提供贷款担保以及企业直接融资等方面规定了支持鼓励措施。
(五)发展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交易活动。市场技术交易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桥梁纽带,目前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仍难满足庞大的技术交易市场需求。因此,新条例规定,政府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并规定了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支持创办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管理运营、技术研发、检测检验、管理咨询等服务。同时,条例还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秩序的角度,对技术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