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宇 杜兴润 戴一宁 李丹丹 宁伟平
(611756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四川 成都)
网络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
王志宇 杜兴润 戴一宁 李丹丹 宁伟平
(611756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四川 成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不容忽视,医疗保障提供商“蓝十字”的1100万的客户的医疗和财务数据被泄露、美国某大学的16万学生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等事件数不胜数,这也迫使我们将眼光聚焦于该社会问题。个人隐私即在特定的情景下,对不同的人和事,隐私是指用户认为是自身敏感的且不愿意公开的信息。①
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而且,我国网民的上网设备正在向手机端集中。再者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比如“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助力企业发展。
移动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广大用户的生活更加便捷,另一方面,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获知个人的生活习惯。频繁使用社交网络,用户留下的数据痕迹也就更多,大大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从而威胁到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比如俄罗斯的某约会网站“Top face”泄露了2000万客户的资料;2015年8月,在线票务销售平台“大麦网”600余万用户账户密码泄露并被公开售卖;支付宝被曝光存在幽灵账户等。
在大数据时代下,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的三条:
(1)巨大的金钱利益的驱动。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具有极高的价值性,一些人员借助网络的虚拟性与快速传播性来贩卖数据,从而获取利润,造成了用户信息大量泄漏。这也是导致信息泄露的根本原因。
(2)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技术的缺失。由于我国保护网络隐私的相关技术还不到位,所以这些漏洞的存在造成了大量数据隐私泄露。
(3)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不强。正是因为仍然存在部分用户缺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导致个人隐私被许多“个人隐私偷盗者”轻易地偷取和使用。
不言而喻,在大数据时代下,发展和隐私保护需要权衡来看,如此方能体现隐私保护的深远意义,我们不妨可以从下面四个层面来看:
我国《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对公民的隐私权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上对隐私权的重视。保护隐私权,从小处看,这是对法律的遵守,是法律神圣性、不可侵犯性的体现;从大处看,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针更好的实践。
(1)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自由价值。隐私权,顾名思义是公民对自己相关信息和行为的自由支配,其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价值,即指权利主体在法律的基础上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其隐私的权利,从而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和需求。隐私权与自由,二者之间存在联系,其价值也互相影响。
(2)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秩序价值。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活动的有序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等只有通过隐私权的出现和保护才得以延续。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保障了个人生活的和谐稳定,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契合,实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3)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尊严价值。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的基础,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部分,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的尊严,对其的保护则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可上升为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在现代文明的大背景下,隐私权即尊重他人。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若要保护隐私权,规范相关行业的秩序和纪律势在必行。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对相关行业保持稳定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自然而然地也推动了相关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保护隐私权不仅需要客观层面的努力,而且也需要公民主观上的道德约束。当相应的配套措施已经开始建立时,个人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则是更为关键的一环。
深感现在个人隐私泄露信息现象的猖獗程度,我们博采各家所长,提出了几点拙见:
(1)国家立法应明确个人网络数据归个人所有。只有在确认个人网络数据归个人所有,才能保证个人在数据泄露后拥有起诉要求永久删除其网络数据的权利。这样公司不仅可以利用个人数据等作为谈判对象,而且也同时也保证公司只有在征得隐私所有者同意才可以使用隐私。个人有权永久的删除其网络信息不仅是人权的体现,也是对于其自身隐私的保障。
(2)将互联网隐私转换为商业模式。现在大多互联网公司通过给予客户免费体验等方式获得并将用户相关隐私卖给对应商家获利。如果将其转换为商业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公司对于其的保护,并且让其在未受到许可的情况下无法共享用户个人隐私。
(3)学习西方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美国为例,其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问题的法规文案多大130余项,设计数千个各种情况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以及相对于的处理方案等,我国相关配套软实力丞待提高。
(4)加强相应执法部门的监督以及审核。目前我国采取的办法均是通过报案处理,忽略了监管部门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案件的发生。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对于互联网公司以及信息采集部门的监管,而且应当加强对于贩卖个人隐私的处罚力度。
注:
①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_陈媛
[1]张春林.《“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研究》.[P]2015-06
[2]张志平.《大数据的安全与隐私保护》.[M]2015-01
[3]陈媛.《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P]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