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学院校本科教学的总体现状及改进

2017-01-25 21:05申世涛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学主体理论

申世涛

(250014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 济南)

地方性法学院校本科教学的总体现状及改进

申世涛

(250014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 济南)

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学主体现状是教师知识结构不健全,学生主动思索精神的缺乏和教师与学生主体地位不平等等;改进办法有:健全教师知识结构,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目前法学教学方法总体上具有单一性,实践教学方法不足等现状;对此,应重视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并在此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能力。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存在综合性课程不足,实践课程之间缺乏层次性,选修课设置的盲目性等现状;下一步要开设跨学科课程,注意实践课程间的层次性和选修课设置的目的性。

教学主体;教学方法;课程体系

一、教学主体及关系现状与改进

(一)教学主体及关系现状

1.教师知识结构不健全

教学主体是指教学过程中的教师与学生。目前,法学本科院校的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于高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生,较好的二本院校一般要求是博士研究生,一般的二本院校是硕士毕业生。这些高校毕业生一般是从本科、硕士到博士一直读下来的,很少有实践工作经验,毕业之后直接上讲台,讲授的内容也是以理论知识的传授居多。这就造成一种现象,即法学教学中的“重视理论讲授,轻视社会实践”。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语,道出了实践对于法学的重要性,即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实践之学。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的提升,反对来,这些理论又指导实践。这样子法学理论和实践就联系在一起了,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关联,理论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那种只研究法学理论,而不关注实践的研究方法,是空洞的研究方法,其本身也许只能创造一些理论上的新词或乌托邦式的理论推演。这样的理论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指导意义,也意味着其生命力的羸弱。既然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那么作为法学教师,就其知识结构而言,不仅仅要掌握本学科法学的理论知识,前沿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践经验,要知道理论如何来自于实践,又是如何指导实践的。

2.学生主动思考精神的缺乏

对于培养怎么样的法科学生,是和法学培养目标分不开的,不同的法学培养目标,培养出不同能力的法学人才。目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之争,通识教育重视法学生的人文社科素养的培养,轻视职业能力的训练和培养,职业教育的重心是培养法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而对于人文社科知识重视不够。但是,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需要培养法科生的主动思索精神,主动思索精神的培养是法学生掌握其他能力的重要前提,是法学生创造能力和思辨能力培养的前提。

3.教师与学生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性,教学过程相对单调

目前,教育学理论普遍认为教师与学生都是教学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教学过程也不是单向性的知识传授过程,而是互动性教学过程,教学主体在互动性过程中,相得益彰,相互促进。但客观地讲,受传统习惯的影响,目前的法学教学还没有达到上述理想状态。教师依然是教学的主宰,滔滔不绝的讲授,生怕学生听不明白;学生依然是一味的听,认真的做笔记,被动的记忆等。

(二)对教学主体及关系的改进

1.健全教师知识结构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应具备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按照有学者的观点,职业素养主要是:在专业方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教育素养方面要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1]为了满足上述条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法学理论的养成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教师最低限度的法学理论功底应该是了解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原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所讲授的部门法群有一个深刻的了解。比如某位教师是讲授刑法学的,那么他必须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刑法学科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如对刑事诉讼法、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监狱学等刑事法学科群的理解。而目前一般法学本科院校的教师并不能达到这一点,甚至是讲授刑法的不懂刑事诉讼法,讲授刑事诉讼法的不懂刑法,更别说其他刑事法学科群。为了转变这一现状,最起码的要求应是讲授刑法的,必须同时讲授刑诉法,同时,对其他刑事法学科群,可以以选修课形式讲授,只有在讲授完大部分刑事法学科后,才可以选择专门的讲授一门专业课。就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来说,为了弥补法学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笔者建议新进学校的法学教师,必须到法律实践部门实习一年的时间,以便为法律实践有个全面的了解,这一点许多高校都已经实施。

(2)教育教学理念的养成和组织教学水平的提高。大学的教育教学理念往往处于变动不居中,法学科教师应结合法学教育的特色,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学教育教学理念。为此,法学教师应该经常读写教育学书籍,理解教育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同时,学校也应该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并将教学研究成果纳入到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中。教学过程是教学主体交互性的过程,教师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也要具有高超的组织教学水平,控制课堂的能力。只有具有高超的组织教学水平,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让课堂成为知识传播、思想交流、创新思维能力提高的一个舞台。为此,教师要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多采用互动式、研讨式、情景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积极参与不自觉的进入角色;同时,教师还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等科技设备,使这些设备与教学文本有效的结合起来,形成活化课堂。

2.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哲学上的主体性是相对于客体的消极性、被动性而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2]在这三者的关系中,能动性居于核心地位,自主性是能动性前提,创造性是能动性的延伸。[3]教学是教和学的过程,教育者是教的主体,受教育者是学的主体,教学的过程就是教的主体与学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在互动过程中如何激发学生的主体性,是教师所面临的重要的教学问题。

如何重视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的发挥,是教师教学中的一项重要的技艺。教师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转变观念,努力营造民主与和谐的生活化课堂氛围。把教学过程看成是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流过程。二是除了营造上述生活化课堂以外,教师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要充分关注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在教学设计上,要关注作为客体的学科知识和作为主体的学生及其二者的关系上,要以关注学科知识为中心到关注学生主体为中心的转移;要建构知识传授和内化过程中的问题系统,让学生在问题意识中接受知识,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创造知识。[4]

二、教学方法现状及改进

(一)教学方法现状

1.教学方法总体上的单调性

按照学界的观点,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法学教学方法较单一,基本实行的是灌输式教学方法。90年代之后,随着对法学教育的重视,人们对传统法学教育和教学方法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在法学教学中,重视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相应地引进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法以及最新的诊所式教学法和法学实习等课程;但是从实践来看,上述法学方法的目的并没有达到。[5]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有些教学方法变相地为传统教学方法服务。例如目前的案例教学法都是经过有意加工过的有明确答案的预先设计,教师在课堂上应用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明某一个问题,或者验证某一项原理,其本质是对法学原理、法条解释的一种方法。二是更多的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实践教学法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2.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

法学教学方法是和法学培养目标分不开的,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于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但是无论什么样的培养目标,无论是什么级别的大学,对于法学本人人才的培养都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实践能力是法学本科学生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正是看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本质问题,因此教育部于2011年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纲要(2010-2020)》精神,提出关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综观该文件的一个核心要义就是注重培养法科生的实践能力。

(二)对教学方法的改进

1.注重技能的培养方法

我国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给学生的更多的是知识,而非智能技能,基于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反省,目前法学教学中引进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是时下非常时髦的诊所式教学法更多的是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很难延伸到核心的智能技能。技能是在掌握知识基础上的对知识的分析、归纳、综合和运用,是对知识的深化。目前所有的法学教学方法都可以实施技能的培养,只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没有意识到,或者意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全面的展开。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除了传授知识外,更要重视技能的训练和培养。

2.多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法学教学方法有多种,它本身是一个系统,这个体统可以分为两个子系统:一是理论教学的方法体系;一是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正如系统之内的要素是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一样,理论教学方法体系和实践教学方法体系也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理论教学方法不是纯粹是从理论到理论,而是理论要为实践服务;而实践教学也不能单列开理论,它还需要理论的指导,从而更进一步升华理论。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些教学方法就兼有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如案例教学法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了解和理清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缺点,在讲课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单位时间内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三、课程体系设置现状及改进

(一)课程体系设置现状

1.综合性交叉课程较少甚至没有设置

法律从来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科学,他来自于社会又回复于社会,法学建立在社会人文知识之上,法学生必须了解最基本的社会人文知识,不求全面,但是与法学知识最接近的诸如社会学、经济学和逻辑学等知识要最低限度的了解和掌握。目前,重点和综合性法学法学院已经重视了这个问题,在其课程体系中,设置了相应的交叉学科课程,但是从质和量上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地方本科院校似乎没有注意到该问题,在其法学课程体系中,几乎没有任何的交叉课程的设置。

2.选修课设置缺乏系统性,随意性大

大量开设选修课是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然而,开设选修课的目的及体系少有人做过系统的研究,只是一味的认为扩大选修课就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如果开设选修课只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那开设选修课的价值将大大折扣。实际上,选修课不应当是以介绍某一门法律为主,它更多的是为必修课服务,是必修课在横向和纵向的扩展和深化。

3.实践课设置无序性、重复性较大,实效性较差

随着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各个法学院校都重视了法学实践课的设置,从近几年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实践课程所占整个学科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这是一个不错的现象,说明本科教育朝着应用型培养目标迈进。但是,各高校在开始实践课程的过程中一味的增加课程和课时,却忽视了课程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造成了目前法学实践课程的无序性、重复性和缺乏层次性。实际上,法学实践课应是一个由多门实践课程组成了的系统,各门具体实践课程具有不同的功能,分别培养学生不同的实践能力;在学生具有了不同的实践能力的基础上,发挥系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优越性,综合各种实践能力,形成更高级的综合处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对课程设置体系的改进

1.跨学科课程的设置

开设跨学科课程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整体思维观。学者们认为,在社会发展日趋专业化的分裂世界里,学生除了具备本专业的知识外,还应具有超越专业知识、站在各科知识之上发现各种知识之间的联系的能力,用整体的思维去观察世界,以综合的能力去处理零散的知识。[6]跨学科课程开设办法是:[7]一是在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中,直接开发跨学科的课程。二是设置一定学分的选修课程,由学生到其他院系甚至其他高校去选课。地方法学本科院校基于师资力量的不足,直接开始诸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跨学科课程还不现实,建议地方院校把与法学关系紧密的课程如社会学、经济学开设为法学必修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重点结合法律现状来解释社会学、经济学的原理,以便学生了解其他学科知识与法学的联系。

2.实践课程设置体系的层次性

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综合性重点大学还是地方普通本科院校都重视了法律实践,并开设了不同的法律实践课程。法律实践课程的设置应强调其系统性,不同的课程培养不同的实践能力,尽量减少重复性课程。

3.专业选修课服务于专业必修课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也模仿综合性法学法学院在选修课设置上根据大致的专业不同分为几个学科群。但是,对于学科群下的具体课程的设置似乎没有考虑系统性和完整性,一般是因人设课,教师报什么课程就列出什么课程。另一个方面,专业选修课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专业必修课服务,是专业必修课的扩展和深化,选修课的设置不能带有无目的的随意性。

[1]孙昊亮.论高校法学教师精神品格和职业素养[C].王翰.法学教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4).

[2]魏小萍.主体性问题研究综述[J].教学与研究,1994(6):94.

[3]何学新.主体性的内涵、结构及其存在形态与主体性教育[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1):69.

[4]于蓉,李元平.基于发展学生主体性的教学内容设计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5):50.

[5]付子堂.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M].法律出版社,2010.

[6]郭德红.大学教育应树立整体知识观[N].科学时报,2007-10-30.

[7]李龙,李炳安.我国综合性大学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J].时代法学,2003(1):108,112.

申世涛(1973.10~),男,山东菏泽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师。

注: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2013年教学研究与改革重点项目《活化教学应用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GA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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