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职能的提升

2017-01-25 21:0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职务犯罪审判

张 媛

(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内蒙古 包头)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职能的提升

张 媛

(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内蒙古 包头)

“以审判为中心”也称作“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一改革强调要保证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担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多年的检察官,结合一些实践经验,浅谈一点看法。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1)“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一种科学定位。审判前的所有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务于审判。而以审判为中心并不限于庭审,还强调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影响甚至主导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吸纳、增加了对抗制因素,为实行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客观上创造了条件。

(2)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尊重司法审判,实现司法最终裁决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突发、多发,司法公信力普遍不高,社会法治意识欠缺,涉法涉诉信访成为我国重大社会现象和突出问题。“信访不信法”、“弃法上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花钱买平安”等成为严重社会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提出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改革,实行诉、访分离。《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决定》还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这些都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因此,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还包括了确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发挥其社会规范作用等。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1)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近些年,检察机关推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法律监督措施,不断地从之前的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发展。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建立,对侦查监督的超前性、及时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审判之前,要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和剔除侦查活动中的问题和瑕疵,为顺利审判做好准备。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存在认为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标准的错误认识,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这就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及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2)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将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阶段,这就对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二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必然伴随着对诉讼资源和时间投入的高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处理,倡行诉辩交易,扩大检察机关对起诉及不诉的裁量权。三是,“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要更为紧密的结合,形成合力有效证实犯罪。这就要求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四是,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对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多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仅靠口供或者凭口供再取证,实践证明,此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弊端,很容易造成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会使这类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处于被动。严重地还会承担败诉风险。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转变,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这样取得的证据才可以经得起庭审的考验。

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坚持宪法定位、更新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地位重要、职责重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注重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保证诉讼依法、高效进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进程。

2.转变侦查监督观念

多年来,大家能够认识到侦查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但具体到办案过程中,却把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逮捕必要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落实,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地将纠正违法侦查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做为首要工作来做。侦查监督工作作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发挥着防止冤错案件前沿关口的作用,应以监督纠正违法取证为重点,把防范冤假错案作为生命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这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3.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开,势必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查办职务犯罪领域的检察人员强化依法侦查意识,规范侦查行为,同时,也对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的法律法规的健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健全了,有法可依了,才能使规范司法不致成为空中楼阁,才能实现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对证明力提出要求。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检察人员,笔者能够深刻地体会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断地努力,努力地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地进行法治改革向着公平正义靠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张媛,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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