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君
(210046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刘超君
(210046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
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作为经济的主体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由于夫妻双方都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相比一般的经济主体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尤其是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关系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交易人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经无法面对日益复杂的夫妻债务关系认定,表现出了很多范围和规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因此亟待完善立法及司法方面中对夫妻债务的关系和认定,为不断出现的夫妻债务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范围认定;制度完善
我国的《婚姻法》非常重视夫妻财产的关系,用比较详细的法律条文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制度,但是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比较少,还缺少动态的调整。随着夫妻双方或一方越来越多的民事交易和越来越大的债务数额,急需对夫妻的债务问题做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尤其在解决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上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们能从法律规定中推知: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期限里,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为共同生活而进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债务就被列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法律规定高度概括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性,但是由于太过抽象,影响到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在学术界也有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笔者通过对许多文献参阅后总结归纳了几种观点之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的目的而对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在法律上有连带责任,债权人不但能够依法要求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而且还能让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产生时间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是夫妻关系的成立与延续期间,即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到婚姻终止期间,这涵盖了夫妻双方法律登记之后尚未同居、夫妻共同生活、婚后两地分居、夫妻双方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尚未判决期间,也涵盖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或一方为了共同生活建造房屋、购买生活用品产生的债,以及婚前双方为筹办结婚用品和婚宴酒席负的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原因产生的多样性
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实现和满足夫妻共同的生活基本需要。其他方面还有为开展生产经营的负债、为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负债和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个人债务。夫妻在平等自愿且合法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可以将个人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
(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不清
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只能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自行理解把握。如果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来界定,明显是不科学的。这种立法中的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操作。由于法官的认识水平不同,看待问题的视角也不同,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夫妻债务之间的各种纠纷以及争论的焦点大都放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划定上,范围划定不同,导致的结果也就不同。
(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使用推定规则。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推定却存在着缺陷:首先,推定规则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失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的社会标准下,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均衡,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均衡是社会的客观价值追求,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打破这种平衡。但是推定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很容易失去客观性,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把推定原则放到夫妻共同债务中,扩大了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把债权人的利益合法化,这就损害了非举债方的个人利益,也使得对外交易失去了安全性和公平性。个人利益的均衡性无从谈起,更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推定规则适用范围笼统,容易造成夫妻间利益的失衡。
(一)创建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和审判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如果在司法工作中用惯性思维去解决问题,必然会导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故意大量借债,或利用债务人和第三方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安全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夫妻中一方有故意借债的行为,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债务产生矛盾,所以很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对夫妻一方进行的大额借债行为进行规定。所以,假如夫妻一方打算实施大额借债,可利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方式来防止纠纷的发生。
(二)完善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则
1.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详细的列出夫妻共同债务实施的各种细则。如上文论述的一样,推定原则有失法律的公正平等。第一,“家”不能算是一个民事主体,即使夫妻一方因为家庭生活而举债,但也能说“家”和债权人有债务关系。第二,在最初进行交易的时候,债权人为了规避风险完全可以让夫妻的另一方进行债务确认。
2.充分运用司法人员的个人经验,灵活运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
当前,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还使用推定原则的大环境中,没有新的合理的立法规范,但是法官也不能机械的应用于法律条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官丰富的判案经验,认真分析权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灵活的判案,尽量做到利益的均衡,保证法律的平等公正。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影响了婚姻领域的经济状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夫妻债务问题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了第三方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债务的规定较过去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先进立法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夫妻债务的认定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很大的意义,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也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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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君(1994.02.16~ ),男,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历:本科,专业: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