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科学化的发展与创新

2017-01-25 16:13万秀丽张欣欣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条例从严治党

万秀丽 张欣欣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党内监督科学化的发展与创新

万秀丽 张欣欣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它与党内监督科学化二者之间相互促进,辩证统一。《条例》较之《条例(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监督对象、监督体系、监督制度和监督方法,以此来规制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全党的重要任务是学习好、贯彻好《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条例》;党内监督科学化;法规制度;监督结构;监督机制

党内监督科学化即党内监督体系的科学化,它包括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监督结构、监督机制及监督行为四个方面的科学化。[1]党内监督科学化的基础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其实质具有监督性,效用具有规范性,功能具有制约性;核心是监督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即党的组织、党员、制度、机制等的优化排列组合。党内监督科学化的建设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生死存亡,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需要,也是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它丰富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创新了党内监督的价值追求;规范了党内监督对象、监督体系、监督制度和监督方法;注重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真正整改发现的问题。《条例》是规范今后时期内党内监督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党内监督科学化向前发展的重要一步。

一、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价值

(一)总结党内监督新经验的现实需求

《条例》对党内监督做出顶层规划,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参照。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对强化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党建实践的不断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不断出现,难以满足新实践的要求。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新实践新经验,丰富了党内监督理论。例如,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创新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途径、更好地发挥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功能、发展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与方式方法等。这些新发展,需要我们党修订《条例(试行)》,将其以新的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中华民族正奋斗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加强党内监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目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3]强化党内监督,科学严格的制度规范至关重要。

党自成立以来,从未放松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颁布实施了以《条例(试行)》为代表的系列强化党内监督的法规制度,为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保证。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实事求是的看到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第一,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有待健全。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是指自下而上、平行制约、自上而下三种监督方式的均衡统一。《条例(试行)》的颁布,表明党内监督进入了制度化的新阶段。但在实践中,同级之间的平行监督、下级对上级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显得无力,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第二,党内监督的制度程序有待完善。一是监督制度规定不具体。例如,规定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报告个人事务,但“个人事务具体指什么”;监督不到位应该给予怎样的惩罚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很多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缺乏刚性,给监督者实施监督带来阻碍,致使许多监督制度未发挥出理想的效果。

因此,提升党内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使党内监督的制度不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因领导人观点的变化而变化,是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重要保证。修订后的《条例》强调同级之间的平行监督和下级对上级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对党内监督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它是党执政以来对党内监督经验成果的体现与总结,是规范当前以及今后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规范,是提升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一步。

(三)促进党内监督科学化的客观需要

1.肩负好党的历史使命。近代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今天,我们比以往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中国梦”的实现。要实现这个梦想,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强化党内监督,就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4]就是为了时刻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都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2.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统筹协调“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5]而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是完善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6]

3.解决好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7]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存在着包括党的高级干部在内的党员和干部对党不够忠诚、理想信念不够坚定、纪律性不强、工作不能深入群众生活、“四风”问题严重、腐败贪污、知法犯法、在官员选拔过程中看面子等现象。[8]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与问题,不利于维持党内健康的政治生态,不利于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巩固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利于党的健康发展与人民事业的顺利推进。强化党内监督,是促使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根本保障,也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措施。“打铁还需自身硬”。实现党内监督科学化是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

二、党内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党内监督主体的作用有待强化

党内监督主体是指实施监督的人或机构。他们是党内监督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和重要的组成要素,在党内监督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诸多原因,党内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1.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党内出现的非正常情况,不举报、不批评,而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些党员干部在监督过程中容易因为外界的压力而放弃监督;有些党员、干部在监督中不愿抓住问题的重点和实质,做不到实事求是、追根到底。

2.监督的重点不够突出,党员权利保障乏力。在实施党内监督方面,党员的权利与责任已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看重领导及上级机关的权力,而对普通党员则是重责任、轻权利的情况。党员的权利缺少具体制度及细则进行保障,使得党员的民主监督脆弱,造成监督失力的恶性循环。

3.党内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其独立性与权威性存在不足,使得监督同级党委和“一把手”存在困难。虽然在体制上规定各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同级纪委,并和上级纪委共同领导纪委。但是,这种共同领导在实践中则更多的表现为同级党委掌握实际权力,并全面领导同级纪委。同级党委领导同级纪委,致使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存在困难。

(二)监督“一把手”存在困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成效显著。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腐败现象逐渐显露。例如,2016年上半年,湖北省共查办439件各级“一把手”案件,66件厅局级干部案件,481件县处级干部案件,1991件乡科级干部案件。[9]山西省严厉惩处“一把手”腐败问题。到2016年1月,山西省已有5个市委书记和12个县委书记先后落马。[10]如此多的一把手腐败案件的发生,最重要的原因是对他们的监督不力。第一,党内监督主体的自觉性不足,而且“一把手”存在着不愿被监督的意识。第二,党内监督措施存在滞后性。党内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及其运行的整个过程的监督。但目前我们还是着重于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而没有及时地指出、检举“一把手”的违纪倾向,以帮助其改正。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主要体现为缺少专门针对“一把手”的党内监督制度且权威性不足。第四,自下而上的党内纵向监督途径不完善。“一把手”的权力集中,导致一般的党员群众看不见“一把手”的错误,而且也没有权利进行监督。

(三)党内监督机制需完善

1.预防监督机制的效能欠缺。实践证明,适时超前地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党内监督主要偏向于事后监督。第一,事前监督不足。没有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防范党内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党员干部自身自律性不足,个人修养不够;全社会也没有形成人人监督的意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党内监督缺乏预防教育机制,腐败的官员们普遍“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第二,事中监督缺乏。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整个过程未能进行有效监督,以至未能及时发现并遏制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

2.公开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公开监督是党进行党内监督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仍存在不足。第一,党务公开不全面。党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多数只是公开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而不公开公众关心的廉洁违纪情况、财产申报情况等;党务公开的方式不恰当,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只是采取公开度低、范围小的公开方式。第二,党员领导干部的财产透明度不高。党员领导干部不愿公开自己的财产;财产申报的配套设施和技术存在不足,使得腐败分子易于转移自身财产。

3.惩处机制不够完善。惩处是一种事后监督。惩处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惩处缺乏震慑力。目前,单一的惩处方式未能将多种手段相结合,未能增加违纪腐败者的心理成本和惩处成本,难以使惩处机制发挥强大的震慑力。第二,惩处的执行力有待强化。惩处制度难以落到实处,量刑过轻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党的监督结构需优化

1.监督的体系结构不完善。第一,监督方法不够科学。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需要科学的监督方法。用科学的方法来指引和落实党内监督和监督制度,对保障监督的科学运转至关重要。因此,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监督方法。第二,缺乏有效的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是当前党内监督体系在结构上尚不完善的重点问题。例如,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存在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体系不完善而引起的。

2.监督体系协调运转乏力。党内监督需要所有部门协调合作,才能发挥最优效能。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纪委的协调职责。但在实践中,纪委协调作用的发挥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此外,党外监督的各种方式,只有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互协调,才能使监督体系的运转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条例》促进了党内监督的科学化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条例》与《条例(试行)》之间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两者统一以党章为指导,后者继承了前者的优秀经验及思想精髓。《条例》对《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针对我国党内监督科学化进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了党内监督的主体与党的外部监督。其创新之处发展了党内监督科学化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丰富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创新党内监督的价值追求

相比《条例(试行)》,修订后的《条例》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并指出党内监督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体现了党内监督指导思想的丰富与发展。

《条例》在第一章总论的第二条中介绍了党内监督的目标:“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向。”《条例》进而规定党内监督的目标:“提高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11]这是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丰富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创新了党内监督的价值追求。在中国共产党长期一党执政的现实情况下,在党内监督存在诸多突出矛盾与现实问题的情况下,党自身一定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党一定要坚持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切实提高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永远保持领导核心地位。

(二)创新规范党内监督对象、监督体系、监督制度和监督方法

1.监督对象的“全面覆盖与重点突出相结合”,进一步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条例》在第一章的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不存在禁区,更不存在例外”“监督不能被信任替代”。这表明了《条例》坚持监督对象的全面覆盖与全面管治,以此来杜绝党内监督盲区的存在。它把党内监督对象覆盖至全体党员,监督领域扩展至党的建设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以及不同部门。《条例(试行)》按照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的划分来制定。《条例》则对党内监督的四类监督主体进行划分,实现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内容三者的统一。

与此同时,结合当前从严治党的实际情况。《条例》明确指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就有效解决了《条例(试行)》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体现了重点监督“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第二章规定了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自律的同时,监督其他成员;中央政治局通过民主生活会研究自身建设策略;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营造良好家风,约束教育身边的亲属和工作人员等。这些规定表明了“一把手”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并把对“一把手”进行监督上升到制度层面,增强了权威性。此外,《条例》还指出党内监督的关键是对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对坚持党的干部标准的监督;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的监督。

2.监督体系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解决党内监督主体难以发挥监督功能的问题,优化监督结构。在党内监督方面,与《条例(试行)》相比,《条例》的主体部分,即第二板块,按照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及党员四个主体来构建“四位一体”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意味着:第一,党坚持党员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把党内监督的责任分配给上述四类监督主体,即党内监督的主体包括从中央组织到每个普通党员。这样,作为党内监督主体的人和机构就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这将有力地改善有些监督主体缺乏党内监督的意识,从而对“不想监督,不愿监督”的心理进行规制。第二,党的纪委专责监督的规定,有助于纪委更好地监督同级党委和党政“一把手”,增强自身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第三,明确划分了党内监督体系内的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有助于促进党内监督体系的协调有序运转,使党内监督发挥最优效能。

就党外监督而言,2003年的《条例(试行)》只是在第一章的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与党外监督共同发挥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来自党内和党外的监督。”除此之外,并没有做更细致的规定。《条例》则用第六章对“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监督;鼓励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党自觉接受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正确监督。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网络和现代化技术的优势,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鼓励舆论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体现了党对监督的科学方法的运用,又体现了党对党外监督的重视。这在党内监督“四位一体”严密的监督体系基础上,巩固了对党监督的外部保障,织起了党内党外相结合、上级下级相贯通、同级之间相牵制的严密的监督之网,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

3.“监督制度的发展完善,监督方式的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机制。2003年的《条例(试行)》第三章规定了十种监督制度,这些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则根据党在近年来实施党内监督的经验,对监督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创新。

第一,完善巡视制度。在巡视制度的客体方面,《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客体是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客体是巡视制度主体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在巡视的任务方面,《条例(试行)》规定巡视的任务主要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勤政廉洁情况等的贯彻情况。《条例》则增加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此外,《条例》还指出,巡视主体在一届任期内必须对巡视客体进行全面的巡视,使巡视制度成为从严治党的利剑;巡视制度的主体应该积极建立基层的巡察制度,使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基层。这些规定有助于完善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创新了开展民主生活会的规定。一是《条例》指出应该经常开展民主生活会,规定什么时候出现重要的问题,什么时候就召开民主生活会。二是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上解决群众反映的和巡视反馈的重要问题,解开群众的不解与困惑。这些规定,有助于完善党的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体系,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扩大党内民主。

第三,创新了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规定。《条例(试行)》对不同级别的主体规定不同的述责述廉频率。《条例》创新之处则体现在:规定了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频率(每年的党委扩大会议)及重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承担管党治党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执行廉洁自律情况)。上述规定有助于完善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体系,进一步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第四,完善了党内谈话制度。一是用提醒谈话遏制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二是用诫勉谈话解决领导干部轻微的违纪违法行为。两种谈话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在领导干部形成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之前筑起了一道防线。

第五,创新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条例》强调加强对日常管理的监督。充分运用“两种谈话类型”以及“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有助于解决之前党内监督注重事后监督的不足,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方面,完善了党内监督的预防监督机制,有利于把党员的违纪违法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规定必须整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效落实党内监督

1.《条例》专门规定了整改的条款。其创新之处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对在党内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第一,各级党组织应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做到整改。第二,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整改结果,有必要时也要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向全社会公布通报整改结果。这就改善了党内多数只是公开自身政绩的情况,完善了对整改结果进行大范围公开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使党组织认真整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2.《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整改进行监督的条款。其创新之处体现在对党委纪委监督整改做出规定。第一,《条例》指出,党委、纪委应该对党内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对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例》规定党委、纪委对在整改和落实的过程中发现的非正常情况,应该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这就对党委、纪委监督整改做出了专门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协调。

3.《条例》有效防止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其措施是未授权中央部委、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实施细则做相关的授权规定,表明了《条例》要求全党必须一致执行。有效制止了在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把党内监督搞变通、打折扣的情况。

四、全党学习贯彻《条例》的着力点

《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党内监督科学化的重要武器。以开拓进取的精神运用《条例》,有力地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需要全党在理论上真正掌握它,在实践中切实践行它。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条例》在党内监督中的指导作用。

(一)学习好:贯彻《条例》的前提

全党全社会都应该认真学习《条例》,这就要求在党内形成领导干部精通它、全体党员熟悉它的景象,在社会中形成全体社会成员了解它的状况。

1.融会贯通。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相贯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注的重点是全面从严治党,其会议精神与上述党的重要法规之间是互相贯通与互相承接的。综合学习《条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有助于全体党员准确掌握《条例》的本质与精髓。

2.联系自身实际。要把学习《条例》与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自律相结合。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学习《条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党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学习《条例》时,一定要把《条例》的规定与自身的行为相对比,符合规定的继续保持,不符合规定的则要改正。由此,联系自身实际,才能更好地学习掌握《条例》。

3.把学习《条例》与党内开展的学习教育相结合。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武器之一,就是经常性的开展党的学习教育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一系列的党内学习教育活动得到了有序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果。今后,党的学习教育活动必然还会经常性的在党内开展。学习《条例》,一定要与党内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学习《条例》融入到党的学习教育中,使《条例》作为党内重要的法规,能够发挥持久的作用。

(二)实践好:贯彻《条例》的必然要求

《条例》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显示出它的生命力。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由于未能实践好相关决定和规定,而导致党内关系出现混乱的结果。例如,党的八大通过的决定是符合人民需求的,是适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实践中充分贯彻落实,致使党的事业遭受了重大损失。我们要汲取历史的教训,在实践中求真务实地落实好、实践好《条例》。

1.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做的报告中,对党内民主在党内监督开展中的重要性作了论述:“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12]这表明党内民主,既有利于保证党内监督主体的全面性,又有利于规范党内监督的客体。在当代中国,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必须做到:第一,要以党章为指导,发展完善选举制度[13]。这主要是指使选举制度更大程度的朝着代表党员真正意愿的选举发展。例如,在现实选举中,完善直接选举、改进差额选举、建立健全候选人选拔制度等。第二,要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就要求从党内制度建设方面来实质性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例如,在党员知情权方面,要改进现行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在党员选举权方面,需要加大对候选人的介绍机制,使党员在参与选举时投出一张“明白票”;在党员监督权方面,需要建立党情民意上达渠道,并对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同志给予保护。

2.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对党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为党员干部修身做人、为官用权、干事创业确立了新标准。[13]领导干部在带头开展监督的同时,应不忘进行自身约束、并自觉接受他人监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下级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这就需要:第一,注重思想建设的首要作用。全体党员要牢记自己的使命,坚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意志,促使党内形成乐于倡导监督、敢于展开监督、自愿接受监督、人人保护监督的良好监督氛围。第二,借助巡视制度的推进,保证党内监督责任与党内监督制度落到实处。第三,用严格的党内纪律保障党内监督的开展。第四,纪委要保障追责问责的实施,必须严格问责,严格追责。

3.要与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党内法规相结合。党内法规是党制定的规范党组织工作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制定和修订实施了一系列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规章制度。除《条例》外,主要还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14]加强党内监督与净化党内政治生活,从内在逻辑上看是辩证联系的。党内监督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风清气正。净化党内政治生活,可以为加强党内监督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一,强化党内监督,有效落实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与目标。为此,必须做到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出现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监督党的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

第二,通过落实党内政治生活的新要求新标准,推动党内监督的进程。对此,一是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既有利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又有利于强化党内监督。二是党内组织生活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又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三是遵守科学的干部选拔制度,既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组织保障,又为提升党内监督科学化提供了基石。

4.要与解决党内监督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条例》坚持解决党内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条例》的说明中,指出了在党的长期实践中,党内监督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化、纪律性缺失、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未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15]所以,在实践中贯彻《条例》,必须严格查处解决党内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不断完善党内监督途径与创新党内监督方法。同时,党员干部也应经常反省自身在承担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的不足与问题。

[1]赵璐.新时期党内监督科学化的内涵探析[J].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学报,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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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秀珍.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探讨[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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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卓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N].新华日报,2016-11-25.

[6]经济日报评论员.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完善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N].经济日报,2016-11-01.

[7]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加强党内监督[J].党建,2016(01).

[8]赵洪祝.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N].人民日报,2016-11-17.

[9]赵贝.湖北省纪委上半年共查办66件厅局级干部案件[EB/OL].湖北日报(荆楚网),2016-08-10.

[10]任丽娜.山西严惩一把手腐败:5市委书记12县委书记落马[EB/OL].中国新闻网,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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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书编委会.中国共产党最新党内法规(图解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3.

[15]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J].党建,2016(11).

责任编辑:罗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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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7)03-0070-06

2017-02-18

万秀丽(1973-),女,山西长治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三农”问题,党建问题。

张欣欣(1994-),女,山西临汾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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