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金根
在全省矿产督察暨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培训班上的讲话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金根
今年是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第一年,也是新一期矿产督察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有关制度要求,部署开展2017 年度全省矿产督察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我们在这里举办全省矿产督察暨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培训班,这是一次重要的工作交流会,希望大家深刻领会精神、积极交流经验。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改革矿业权年检,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是新形势下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方式转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公正性、公开性和有效性,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同时,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必须站在改革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好国土资源管理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1.要充分认识到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明确提出“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既是新形势下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所以说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是适应新形势、新常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个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2.要充分认识到这是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放管服,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是中央对于我们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基本要求。随着地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厅字〔2017〕12号),明确要求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以往,矿业权年检制度采取拉网式排查、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等审批式监管,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效能低、行政成本高、社会参与度低等突出问题,甚至可能引发基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风险。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推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压实矿业权人主体责任,推动其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会的监督力度,这其中既有对矿业权人从业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政府监管行为的监督。我们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有效地避免监督管理工作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监管的公正性,逐步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新机制,对于加快构建开放透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矿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要充分认识到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和单位组织的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通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加强矿业权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既是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土资源领域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关键举措,对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监管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实地核查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提高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提高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意识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把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纳入矿产督察,以矿产督察的方式组织开展。
浙江省作为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试点省份之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拓展了公示信息内容,优化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定了“双随机”摇号规则,确定了与矿产督察相结合的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方式,制定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成了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至3 月31 日,全省406 个勘查项目完成公示,公示率98.31%,837 家矿山完成公示,公示率98.81%。14个未按时公示年度信息的矿业权人,已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了矿业权人抽查名单,印发了矿产督察暨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计划。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部分矿业权人被动接受检查习惯了,对主动填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这种管理方式不适应,仍然坐等管理部门上门催促,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规费信息,出现了高达万亿元的天文数字。部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也是不适应,没有充分认识信息公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为公示都是矿业权人的事,主动服务和跟踪管理的意识不强,督查的力度不够;个别基层国土资源部门风险意识不强,为提高公示率,干脆直接替代矿业权人填报信息。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研究解决的。信息公示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肯定会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自觉地从全局高度来谋划,按照“改有所进、改有所成”的要求,抓落实、抓跟踪、抓宣传、抓引导,以改革的精神创新思维,敢于担当,精心组织,上下联动,扎实推进,确保该项改革能落到实处、落地生根。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组织落实要突出合力性
今年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工作量很大,而且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和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摆上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同时要及时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矿产督察和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是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各地要实行统一领导、同步实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抓制度建设要突出精准性
任何工作的推动,制度保障都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逐步健全完善信息公示抽查制度,使矿产督察与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紧密衔接;健全矿业权人监管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机制,建立社会公众举报信息的受理、核查、处理及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各地可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管理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要点,提供完善的制度保证。
3.抓抽查管理要突出随机性
矿业权人抽查名单与实地核查人员的确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检查要求,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由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矿产督察员要严格落实矿产督察和信息公示有关制度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逐项核对公示信息,认真填写实地核查表,发现问题的,要如实填写问题报告表并上报。实地核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4.抓名单管理要突出严肃性
建立监管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是对矿业权人从业行为的一项重要的约束性措施。一旦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矿业权的延续、变更、转让,对矿山企业的融资等行为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涉及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企业的高度关注,所以要求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出现偏差和失误。各地要建立严格的把关制度,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管理,要制定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列入、移出程序,建立矿业权人信用档案。
5.抓宣传引导要突出广泛性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基础。有些矿业权人至今对这项工作还不理解,也不知道它的作用是什么,更不清楚会对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和微信等各种新的媒体和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信息公示制度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增强矿业权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社会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提升这项改革的内生动力,从而达到真正的效果。
我们之所以决定采用矿产督察的方式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就是基于浙江省完善的矿产督察制度体系和技术过硬的矿产督察员队伍。矿产督察员队伍能力建设是做好矿产督察和实地核查工作的基本保证,加强督察员队伍建设,构建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执行有力、工作高效的矿产督察员队伍,是新形势新使命对我们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推进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1.要增强责任心
矿产督察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职责的专业技术力量,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是矿产督察员的履职之本。在新一批督察员队伍中,有来自地勘单位的同志,有来自矿政管理部门的同志,有来自矿山设计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同志,还有一些年轻的新同志,这些同志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各不相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难免存在局限性,与当前的矿产督察以及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面对新形势和新使命可能有些还无法适应。如果不抓好学习,不在学习和工作中提高自己,就难以完成肩负的责任,甚至难以在矿产督察队伍中立足。要适应新常态,就必须有新能力和新担当,每一位矿产督察员都要加强业务和政策学习,向实践学、向书本学、向群众学,力争成为行家里手,更好地为矿政管理工作服务。
2.要提升专业化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权力下放的范围越来越大,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目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加上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专业性强,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比较突出,已难以适应当前繁重的工作需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矿产督察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技术优势,让矿产督察员逐步成为矿政管理队伍的有效补充,来破解基层矿政管理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的困境。矿产督察员也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作用,将有关政策法规、新制度新要求向矿业权人进行宣传,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建言献策。
3.要提高免疫力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赋予了矿产督察员进入勘查、开采现场进行检查,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等权力。权力意味着责任,这些权力是和矿产督察责任对应的,权力运用得当,责任才能有效落实。反之,权力失去控制,得不到制约,把权力关系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矿产督察工作作风事关矿产督察工作成效,事关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全体矿产督察员在执行矿产督察任务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 条办法”和“六项禁令”、省国土资源系统正风肃纪“十不准”的有关规定,注重自身形象,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的宴请、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被督察单位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向被督察单位提出与督察公务无关的额外要求;不得在被督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借督察工作在被督察单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超越自身职责对被督察单位作任何承诺许愿。要以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树立良好的督察员队伍形象。
2014 年以来,在厅党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的共同努力,全省矿产督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维护了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充分展现了全省矿产督察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的充分肯定,“浙江经验”也多次在全国会议上交流推广,被兄弟省份借鉴。三年多来,围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矿产督察新机制。建立年度矿产督察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立督察工作联络员制度、督察组长负责制和督察成果专家审查制度;建立督察整改验收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机制;编制了《浙江省矿产督察操作指南》。2014 至2016 年度,组织128 个督察组486 人次,共完成督察项目292 个,提交督察成果资料292 份,共发现勘查项目存在问题6 类260 余条、矿山存在问题13 类600 余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800 余条,下发矿产督察意见198 份。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移交省厅执法监察局下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查通知书7 份。受部储量司和部油气中心委托,相继承担了《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技术方法相关问题研究》《固体矿产督察操作指南研究》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办法研究》三个课题,为全国矿产督察规范化、标准化、格式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有效提升了全省矿产督察工作理论研究水平。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厅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更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全体矿产督察员辛勤工作的结果。当前,新形势赋予了矿产督察工作新的使命,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对矿产督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矿产督察工作,我再提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认识要更清醒察工作,加强对督察报告等成果质量的把关,强化矿产督察员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现场督察工作的协助保障工作,规范开展督察意见整改验收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矿产督察员要深刻认识自身的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和使命感,服从工作安排,摆正自身位置,切实当好矿政管理工作的好帮手。
2.体系要更完善
按照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的新要求,加强政策理论研究,探索现场督察的新技术、新方法,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矿产督察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组织管理方式,做到年初计划合理、年终总结全面。建立督察意见集体决定机制,提高督察意见的针对性和合法合规性。健全矿产督察整改验收机制,规范验收要求和验收流程。将矿产督察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紧密结合,将督察结果纳入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和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与执法监察、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衔接联动机制,规范移交查处流程。完善矿产督察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优化督察员劳务补贴、差旅费补贴、交通通讯补贴等报销机制和督察专用器材、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发放机制,探索研究公车改革后的督察用车问题,切实保障矿产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3.成效要更明显
矿产督察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逐项核对,对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规费缴纳、开发利用方案执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粉尘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对矿业权人存在的问题,要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要求现场填写问题报告表报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矿产督察成果,落实监管职责,及时将存在问题的矿业权人列入监管名单,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