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征
(100010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试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
常 征
(100010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金融市场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而银行业又是金融市场的中枢机构,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社会,经济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和发展,外资银行正扮演着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迅猛发展的角色。对外资银行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和加强法律监管等措施,对保护一国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监管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是与中国经济制度的改变息息相关的自1979年日本进出口银行到北京设立代表处以来,中国外资银行业的发展一年比一年迅速。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行业的开放程度更是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外来的技术和资本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腾飞插上了翅膀,但是为维护我国国内金融秩序的相对稳定,加入WTO之时,我国争取了五年的过渡期。如今,五年的过渡期已过,金融市场的管控也已经比以前更为宽松,外资银行也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来分得一杯羹。目前,外资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比以前有了更大的扩展,业务量也空前增加,可以说,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中国的外资银行业的发展可圈可点。
市场准入,是指国家确立、审核和确认市场主体的相关资格,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审核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二是确立、审核和确认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相关程序条件。[1]
市场准入监管一般是各国对于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关卡,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要审查和确认外资银行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之后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外资银行无论从数量质量还是布局等方面,都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东道国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做好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就可以将那些条件不符合标准、有可能对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
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资银行资本的需求是必要的,外资银行的进驻也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但我国也不能忽视外资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外资银行恰恰是看准了中国的巨大市场,所以才纷纷向中国伸出了橄榄枝。我国应该完善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监管,为外资银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确保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1.对外资银行市场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监管的原则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主要有三种监管原则:第一是保护原则,第二是平等一致原则,第三是对等互惠原则。保护原则就是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形式、数量、业务等方面实行严格的控制,严格规定相关的审查标准和审批程序,甚至拒绝外资银行的进入。平等一致原则就是对于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采取与东道国本国的商业银行同样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使其享有与本国商业银行同样的待遇同样的权利和优惠,也承担同样的义务,并接受同样的监督。互惠原则就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政策和规则上,给予对方对等互利的待遇。我国可以根据本国商业银行已经建立的市场优势,结合本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金融业的发展状况,通过适当严格本国商业银行的准入条件,来达到限制、筛选和优化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目的。
2.对外资银行市场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监管的内容
于2006年11月8日公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中国现行的综合性的外资银行管理法规,是当前我国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专门立法。该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在管理条例公布之后,中国银监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解释,并公布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3.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监管法规的不健全。第二,是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比较重视符合规范性的监管,而并不重视相关风险性的监管。第三,是我国与外资银行来源国之间的信息交流较为缺乏。
1.在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查时应该多方面考虑问题
外资银行自改革开放以后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较大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例如分布不均衡等一些明显的问题,因此,在对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查时,应当从多个方面考虑问题:
一是考虑中国外资银行的市场容量。对外资银行开放的门应该有多大是中国引进外资银行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是考虑外资银行的来源。在设置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门槛时,可以考虑适当减少亚洲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数量,让更多来自北美和欧洲的符合标准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
三是考虑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地区分布。外资银行的区域分布和一个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及开放程度有着很密切的关系,而目前中国一些地区在引进外资银行时存在盲目主义倾向。
2.健全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上我国一直比较滞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对外资银行的某些行为,不能有效地以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因此,我国应该增加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与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对外资银行的资产实力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详细地做出相关规定,并确保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力争在一定时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体系。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外资银行具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其进行监管也存在着许多与国内银行监管不一样的法律问题。加强与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金融监管与合作是优化和健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应当努力探讨出一条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监管路径,在双边或者多边的基础上,与外资银行来源国的监管机构针对监管信息交流达成一致,本着互惠的原则,相互交换相关的监管信息,从而优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进入到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会越来越多,在增加中国经济活力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小风险。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仍然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只有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市场准入的管理制度,处理好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关系,才能使得外资银行与国内的银行在同一个市场中公平竞争、逐步融合,才能使得整个金融业更加健康与繁荣,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1]曾文革.《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常征(1993.5~),女,汉族,河南安阳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在读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