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铭 石书婷
(416000 吉首大学 湖南 吉首)
浅析刑法的公众认同
杨 铭 石书婷
(416000 吉首大学 湖南 吉首)
保持刑法与公民的感觉、国民的规范意识之间具有一致性,进而维持刑法的亲和力,并获得公众对其问题上的认同感。我国的刑法理论及制度在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故意、共犯等都将公众认同感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主要设计两方面,即“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和“规范有效性”。本文对公众认同对刑法理论及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基本内容,对从事刑法公众认同的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刑法;公众认同;法益
随着与刑法相关的国家、专家力量日益膨胀,刑法的法务和理论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不具备一定法律常识的公众根本无法看懂刑法。为了保持刑法与公民认知之间的一致性,进而维持刑法对民众的亲和力,建立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从而保持刑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建立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进而确保刑法规范的有效性,这也是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刑法的公众认同度反映了社会对刑法的接受程度,强调人权高于刑罚权。以往的刑法理论没有对刑法的有效性进行充分解释,为了在公众认同和刑法有效性之间建立一个紧密的联系,就必须要让刑法得到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同。
2.1 因果关系
实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客观的进行归责,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刑法理论。根据对因果关系认知的不同,可以分为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是在某些时候使用条件说会导致出现无法解释的现象。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条件说为基础,只要一般公众对该关系能够进行接受,那么就说明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因果关系的确立上,需要对公众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充分的考虑。考虑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进而将极少出现的结果从客观归责中进行有效的排除,从而让一般人能够认同归责的实现。
2.2 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需要借助于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
根据公众对刑法的认同程度,只要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价值与作为相当,就可以处理不作为的行为人。对不作为的判断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只有与特别重要的法益具有关系时,公众才具有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因此,对于需要保护的法益非常重要时,并且实际对法益造成一定的侵害,才能对不作为归责为犯罪。因此,要对作为义务进行系统全面的实质性考察,进而为不作为的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2.3 被害者承诺的伤害
对于违法论的问题,刑法要对公众认同进行充分的考虑,威尔泽尔提出的“社会相当性”理论与以上理论不谋而合。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很多的非议,但是其中仍然存在合理性的部分。在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过程中,需要将刑法的公众认同考虑进去。在对被害者承诺是否导致阻却违法事由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该承诺的性质进行一定的判断,按照公众的一般认知对承诺的有效性进行判断。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得承诺的伤害是否会导致犯罪,要对伤害的轻重进行考虑,被害人具有处分私权的权利;此外还要对承诺伤害的事由在情理上能否被谅解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进行统筹考虑,是一种综合平衡的结果。
2.4 紧急避险与期待可能性
为了对自己的生命进行保护而导致他人牺牲的情况,按照当前的主流观点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的避险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所以刑法对于此类行为并不认同,主要是刑法当中认同生命价值高于一切,应当绝对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看似合理,但是仔细思考后发现其中似乎有一定的问题。因为即使避险行为在理论上欠缺考虑,导致其具有违法性,但是也应当对其中是否存在国民的规范意识进行一定的考虑,承认阻却个人责任,即由于行为人的考虑欠缺,导致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需要对其进行免除罪责,从而使刑法与公众认知保持一致。例如,由于行为人收取了数额巨大的假币,行为人为了降低自身的财产损失而进行使用的,应该酌情判轻刑;行为人由于饥饿濒临死亡时,偷盗价值量大的食物进行食用时,可以宣告无罪。
3.1 法益对于个人的意义
法益是生活中一种必须予以保障的生活利益,人们为了获得良好的生存条件和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必须对一些十分重要的利益进行妥善的保护。当公众正确意识到这些重要的生活利益以后,立法者在刑法的设立过程中也会对这些重要的生活利益进行充分的考虑,在刑法中对这些利益进行明确和保护,进而实现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功能。刑法的法益保护与公众认同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获得公众认同的重要利益也就是被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从一般市民的观点来看,盗窃之所以是犯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而与行为人是否获得了财产无关,因此,一般人没有对盗窃罪既遂和未遂进行有效的区分。只有在无法判断被害人能否控制财产而行为人能够对财产进行有效的控制时,才采取控制说,这就是将法益保护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3.2 刑法规范与公众认同
刑法只有获得了公民的认同后,才能确保其规范有效性得到继续的维持,刑法才真正的具有实际的意义。因此,要在公民行为、规范、刑法、公众认同之间建立有效的一致性关系。在我国,虽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需要将规范的意义充分的体现出来。公众对刑法的认同主要有:感知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和抽象认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刑法需要得到公民的认同,才能继续保持其规范的有效性,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基本利益。本文对公众认同对刑法理论及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基本内容,进而促进公众对刑法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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