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双方主管当局对两国航空运输企业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意愿,并代表波兰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本函和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回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该协议自换函之日次月1日起生效执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任一方可在任何时候决定终止本协议并通过外交途径照会另一方。本协议将于另一方政府收到照会六个月后终止,除非双方政府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商定撤回终止照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波兰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保罗·萨瓦玛哈2016年6月20日
波兰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保罗·萨瓦玛哈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双方主管当局对两国航空运输企业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意愿,并代表波兰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本函和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回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该协议自换函之日次月1日起生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任一方可在任何时候决定终止本协议并通过外交途径照会另一方。本协议将于另一方政府收到照会六个月后终止,除非双方政府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商定撤回终止照会。”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以上建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复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