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区防控

2017-01-25 10:48雷萌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普法矫正犯罪

雷萌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太原 030031)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区防控

雷萌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太原 030031)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刑满释放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加之家庭排斥和社会歧视等,而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过程中,又面临如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法律依据不足、普法宣传不到位、社区参与度不够等困境。为此,必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衔接规范;强化制度保障,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加强普法宣传,扩大社区防控的参与度,唤醒刑满释放人员隐藏在内心的善良正义,使其真正回归社会,进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中心;社区防控

从2003年开始,相关部门就针对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管理工作提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新制度理念,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再到慢慢完善,距今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过程。就目前来看,经过分级式发展,全国已有31个省市实现了区域社区矫正的全面运行。从司法部门权威数据统计可以得知,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或者多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要明显高于其他人群,因此,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社区的一个特殊群体,如何管控已成为整个社区治安防范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来看,通过社区矫正这种方式来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从而使刑满释放人员真正回归社会。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发展态势及原因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主要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在刑罚期执行完毕之后重新回归社会再次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再次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回归社会后通常面临诸多困难,包括工作、生活、社会关系等方面,由于在短期内自身和相关部门无法为其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因而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一)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呈递增趋势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从1985年开始,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占到刑满释放总人数的6.3%,到了1989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8.6%。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再加之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迅猛趋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多〔1〕,20世纪末期,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人数比例已上升到了12%,2005年更是高达13.1%,且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一现象更为严峻。就目前来看,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监狱关押犯罪人员中累犯的比例一直维持在20%左右。刑满释放人员在三年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比例是非常高的,犯罪类型基本上集中表现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从再犯罪人员的自身情况来看,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2〕,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群属于长时间无业、单身状态,并且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来源。从性别和年龄分布上来看,主要以中年男性居多。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

1.法律机制与社会职能不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回归社会后通常面临诸多困难〔3〕。从深层次来解读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这一社会性问题可以得知,相关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机制和社会职能的缺失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行政部门在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过程中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司法行政部门与刑满释放人员之间的联系相对紧密,最了解其犯罪的原因,理应在安置帮扶方面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而现实中,一些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加之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法律机制与社会职能双重缺失,这无疑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家庭排斥和社会歧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从罪犯刑满释放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与社会上正常人群是一样的,享有国家和社会所给予的普通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发展机会,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被剥夺。然而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从恢复公民身份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被社会边缘化了。无论是在家庭看来,还是在他们自己看来,“一朝偷窃终身是贼”的标签,似乎一直伴随着他们。在这种情形下,刑满释放人员无论从生存环境上还是身心上,均受到社会的排斥、歧视。首先是来自刑满释放人员家庭的排斥。很多刑满释放人员,或是被父母抛弃,或是被妻儿、丈夫抛弃,此时,再加上本人在心理上、经济上的种种压力,很容易产生厌世心理。其次是社区的排斥。街坊邻居的议论和看法,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影响也是很大的。社区很多人明显带有强烈的反感和歧视,并拒绝与其交往,这便使得刑满释放人员感到孤立无援,长此下去,很容易加深其内心深处的自卑感,最终滋生出厌世甚至反社会的负面极端情绪。

3.刑满释放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刑满释放人员个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是导致他们再次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文化程度低、缺乏职业技能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过程中,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明显减弱,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实现再就业。即使再就业,也只能从事社会最底层的劳动,劳动强度大,工资较低,工作稳定性较差,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常常居无定所、衣食无安,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一旦遇到一些突发状况,如大病就医等,极易使其刚勉强步入正轨的生活再此落入窘境。为了克服当下的困难,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会重新犯罪,如偷盗、抢劫等。

4.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虽然经过监狱工作人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多数人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但究其根本,在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根源深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而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刑满释放人员在遇到问题时,自我调整和控制能力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极易通过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很多人事后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5.社会保障机制缺乏。从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犯罪人员在入狱时就缴纳了罚金或者是支付给了受害人高额的赔偿金,使得其家庭和自身经济已经很拮据,甚至背负了高额的债务。出狱之后,又因为从事一些底层工作,收入微薄,无法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更无法偿还高额的债务,生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此时,由于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司法援助、权利救济等,未能及时跟进,不能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因而刑满释放人员有可能会铤而走险,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

目前,经过分级式的逐步发展,社区矫正在全国31个省市地区已经全面运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机构是北京市朝阳区的“阳光中途之家”和重庆市“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于罪犯今后回归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是非常有帮助作用的,属于一项前期的预防筹划机制,但社区矫正在发展过程当中,又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机构重庆市“社区矫正中心”发展与运营管理模式来看,其始终表现为政府主导型模式,具体来看,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在实践操作上,需要拥有三大物质保障,即住房保障、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以重庆市长寿地区为例,该领域在这方面的发展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包括专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机构设置、财政经费支出等方面。但现存的问题和矛盾也是很多的,如许多具体的措施并没有落到实处,“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建设和房屋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专业人员工作不到位,专项经费很难得到保障等,这些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在“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

(二)法律依据不足,制度保障力较低

“社区矫正中心”面临的第二个主要困境就是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的制度政策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障不够充分。因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不可照搬,只能借鉴。最初我国是通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成功经验,开始建设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中心,然而国情不同,差异也很大。如有的国家早在20世纪就已经通过整合《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等法律,专门制定出台实施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该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对该国来说,意义非凡,它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中心”的法律地位。而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建设严重滞后,仅有的可循的法律只是司法部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于制度保障力缺乏,所以“社区矫正中心”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普法宣传不到位,社区参与度不够

“社区矫正”就是社区参与,是社区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渠道,参与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管理当中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社区参与度明显不足,原因无异于以下几点:一是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大部分人对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是什么、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等都一无所知,更不要提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了,而导致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普法宣传不到位。二是社区归属感低。社区归属感是指社区居民把自己归入某一地域人群集合体的心理状态。研究结果表明,居民在社区内的社会关系越好,对社区环境的满意程度越高,在社区内居住的时间越长,参与社区的活动就越多,对社区的归属感也就越强。而现在流动人口增加,人们在同一社区稳定生活的情况逐渐减少,导致人们对于社区的归属感减弱,更不会参加相关的社区活动了。三是人们责任感缺失。当代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缺失更是导致其不愿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但其实,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关系着社会当中每一位公民的利益。由于普法宣传没有真正走进社区,走进人们的心里,故而人们的责任意识缺位。

三、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区防控措施

由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将会给国家、社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区防控至关重要。目前,面对社区防控的窘境,应力求完善应对措施,积极加强社区防控。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衔接规范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防控体系,政府应在两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是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使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防控制度规范化、科学化,严控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同时加强社区防控管理建设,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出现托管失控的现象,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与管理工作之间的衔接。以乡镇为单位,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资源共享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分片规划的形式,或者是以村庄、街镇为网格单位,强化“谁管谁负责”的权责机制,定期组织排查工作,对于去向不明、人户分离的刑满释放人员要坚决查找核实,尽可能减少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是人员支持,现在的社区矫正中心因为政府没有足够的支持,多数工作人员属于社会志愿者,而社会志愿者在工作或者进行相应的执行行为时,存在诸多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专业水平过低等。如果政府能在人员配备方面提供支持,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任免由政府相关部门把关,确立好人员设置,且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这样,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管控、监督方面就会相对完善,同时还会有力地促进各职能部门的规范衔接。

(二)强化制度保障,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

法律制度对于“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但现在整个的法律体系中,缺乏相应的专门法条,导致“社区矫正中心”在资金使用、人员配置、执法能力等诸方面存在不足。因此,要想发展“社区矫正中心”,必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并着重规范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应赋予“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给予工作人员执行行为的法律保障,工作人员在矫正刑满释放人员行为、监督刑满释放人员有关活动时,才能更有执行力。二是要确立专门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刑满释放人员为对象,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把生活救助和社会帮扶作为核心的一套新型社会保障机制。在这套社保机制中,应确立以生活、医疗为基础,就业、养老等为补充的多样化社会保障机制,尽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需求。同时,由司法机关建立一套信息系统,详细记录每一位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犯罪记录、改造情况等等,并在其刑满释放时,移交给相应的社区,经双方协商,制定出一套详细而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计划,同时,所有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要有专门的窗口进行“一站式”办理,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社区,社区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三是要着重确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援助体系。政府要构建完整的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援助体系,持续性地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职业培训的力度与相关投入建设,以此来打破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瓶颈。应开设专门的就业技能培训班,针对性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提高工作技能,帮助其联系工作单位。可以采取“先就业再培训”的新型就业模式,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适当放宽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标准要求,同时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在社区服务的岗位上就业,尤其是在以政府为主导开发的一些社会服务类岗位,如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社区公共管理、清洁绿化等岗位,以一种公平、公正的理念重新赋予刑满释放人员基本的公民权利。总之,要做到以社会回归为主线,强化就业指导〔4〕,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扩大社区防控的参与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上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不可否认,在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法律宣传不到位、不深刻、不细致的情况。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扩大社区防控的参与度,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掌控刑满释放人员的动向。坚持预防为本、打击为标,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活动轨迹、防控社区重点场所的监视等,更加全面地掌控刑满释放人员的动向〔5〕。针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重点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二是创新普法宣传形式。现有的普法宣传形式说教过多,多数人觉得枯燥无味。在新媒体时代,可推行更多新颖的普法宣传形式,如“公交普法”,在公交车站张贴宣传页,在公交车上播放法制宣传栏目,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如“漫画普法”,在社区的宣传栏上张贴法律故事漫画,将法律知识寓教于乐,使人们更易接受;还可以发放一些普法宣传册或者普法光碟,真正做到让每个社区居民感受到法治文化浓厚的氛围,使普法走进人民群众的生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切实理解社区防控的重要性,让更多的社区居民清楚地认识到,犯罪案件频发的社区,是不可能给社区居民带来安全感的,同时懂得,社区安全并不是靠个人,也不是单纯靠司法和公安机关,而是靠社会、靠大家的集体力量。要让群众认识到只有发动全社区的力量,才可以强化对社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与管理〔6〕,真正起到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的作用。配齐配强法制宣传专职人员,强化法制宣传队伍建设,注重队伍管理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四是进一步明确任务职责,形成强大的普法宣传合力。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力推进年度普法计划的制定,计划要详细可实施,要加强监督并最终落实到位。同时鼓励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普法合力。提倡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防控中去,增加社区居民的归属感,让社区居民清楚,社区防控关系着每一个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只有居民自身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区防控。

综上所述,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刑罚期执行完毕之后回归社会的人员,重新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发生率,要远远大于正常(之前没有违法记录的)人群。政府、社会和相关部门应树立人本理念,设立“社区矫正中心”,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预防管理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帮扶制度,唤醒刑满释放人员隐藏在内心的善良正义,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1〕林 晨.福建省农村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2.

〔2〕袁 梦.大治安视野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3〕朱 颖.社会工作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4〕杨 娜.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指导工作的分析〔J〕.职业,2015(22):118-119.

〔5〕周悦然.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法律预防〔J〕.大江周刊·论坛,2012(4):113-114.

〔6〕姚子钦.试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服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2(12):201-202.

责任编辑 李 雯

D631.4

A

1009-1203(2017)03-0083-04

2017-04-10

雷 萌(1987-),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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