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事关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事关脱贫攻坚和共享发展理念的落实。2016年,各级财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持续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提供有力保障。
自2007年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覆盖所有教育阶段、形式多样、功能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6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在落实已有学生资助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的学生资助政策。
在学前教育阶段,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
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规定,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2016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在本专科教育阶段,落实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师范生免费教育等多元混合的资助政策体系。
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落实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相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
2016年,还安排中央彩票公益金4亿元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和大学新生入学路费。同时,督促学校落实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措施。
在实施普惠性学生资助政策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支持。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继续支持举办内地新疆西藏中职班,推进四省藏区实施“9+3”免费中职教育等。为进一步助力脱贫攻坚,将各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财政支持力度,是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中央财政积极落实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等机制,带动地方加大对学生资助的投入。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支持,承担了学生资助经费的大头。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的比例分担。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分担上,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
财政投入是国家学生资助经费的主渠道,始终发挥主导作用。2016年,全国学生累计资助金额1688.76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共计1109.18亿元(不包括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营养膳食补助),比上一年增长5.45%,占当年资助资金的65.68%;各级财政投入中,中央财政579.20亿元,地方财政529.98亿元。全国累计资助学前教育(幼儿)、义务教育、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学生9126.14万人次(不包括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营养膳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