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函〔2016〕7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坚持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一是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二是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三是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四是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根据上述方案,以2014年5—12月收入为基数算账,预计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1780亿元,全部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相应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780亿元。按照预算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有关规定,中央预算总支出增加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016年中央预算调整是按照预算法进行的技术性调整,全国财政预算收支总额、重点支出规模及赤字不变,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结构有一些变化,主要调整如下:
(一)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70570亿元调整为72350亿元,增加1780亿元,全部为中央从地方上划税收收入增加。
(二)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85885亿元调整为87665亿元,增加1780亿元,全部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应因上划中央而减少1780亿元,因中央新增对地方税收返还而增加1780亿元,两者相抵,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不变。地方预算调整事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016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以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