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的理论价值探析

2017-01-25 07:15闫美文
知与行 2017年12期
关键词:治军国防依法

饶 琨,闫美文

(国防科技大学 文理学院,长沙 410073)

“法与时变,礼与俗化”。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思想。国防和军队建设所面临的历史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在新时代下“强军目标”的平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深入推进,以及古今中外军队治理的“法治”趋向。这些世情国情军情的重大变化,必然呼唤我党依法治军理论的推陈出新与深化发展。习近平同志担任党的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以来,高度重视全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提出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特别是高度重视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加快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关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思想。强军目标引领下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深刻阐明了如何认识依法治军的战略地位、确立依法治军的基本指导原则、设置依法治军的主要目标、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等问题,科学回答了关于新时代下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思想的新境界,为新时代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也对世界其他国家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具有理论借鉴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思想的重大发展

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创新理论的精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的新一届领导核心,以其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坚强的责任担当,部署了新时代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战略。他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立足于新时代下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实际,精准地把握依法治军的客观规律,创造性地实现了对于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依法治军的战略地位思想。在18世纪中叶的欧洲大地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法治的神圣性地位。马克思曾经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过猛烈的批判,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属于无产阶级“正确的”法律制度。同时,恩格斯在谈到革命政党与阶级的本性时,曾强调:“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必须得到神圣的“绝对承认”[1]。我国进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级阶段以后,毛泽东指明了军队法制建设对于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毛泽东十分重视编制各式军事法纪法规,从指挥训练、政治教育、后勤保障、装备发展都有对人民军队正规化建设,提出了开创性的法制思想。1952年7月10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训词》中,系统阐述了我军建军所面临的客观情况,明确指出已经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建军的高级阶段”,要求通过构建法律法规制度,对军队实行统一的“指挥、制度、编制、纪律以及训练”,以期构建培养人民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并且强调军事法规法纪制度建设问题是实现国防军队现代化、正规化的关键因素[2]。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时,邓小平强调了军队法治建设对部队战斗力和集中统一的战略地位与作用。在邓小平恢复主持中央军委的工作以后,开始着手进行了大量的军队法制“恢复”工作,并且明确指出“章程”对于整队军队和准备打仗的必要性,有利于全军形成统一认识和统一行动[3]。世纪之交,江泽民将“依法治军”正式确立为我军的治军建军方针。1989年11月至1990年6月,在江泽民的主导下颁发了十个军事法规,在1990年6月9日所颁发的《内务条令》中特别明确规定要“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并在后来1991年军委所制定的“八五”期间军队建设计划中,进一步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依法治军”由此正式被确立为我军治军建军的基本方针,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更高的维度。迈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环境条件下,胡锦涛“更加注重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明确指出依法治军是推动我军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011年3月13日,胡锦涛在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将“依法治军”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对待。而如今,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形势之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特殊条件和机遇,习近平主席站在前人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深刻地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强军之基”,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治军建军基本经验的科学继承,更是将“依法治军”界定为新时代下“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的四大基本建军治军战略之一,由此而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战略地位思想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第二,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依法治军的军事立法思想。马克思要求立法必须充分注重对社会交互方式的客观性、科学性反映,他在《哲学的贫困》中就立法问题明确指出,“立法者”应当将个人的角色和身份界定为“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的“科学家”[4]。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确立了辩证的军事立法思想。1958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小组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地提出了要求,他强调在军事训练已经进行了八个年头之际,但是我军还没有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专门的战斗条令,需要将全国范围内具有丰富工作和战斗经验的人员集中起来,对以往工作经验和战斗经验进行总结,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指导下,搞出“自己的战斗条令”[2]397。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毛泽东深入把握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实际,将一般的“流血经验”和特殊的“流血经验”相结合,逐步“搞出了”属于“自己的”人民军队军事法纪法规体系,为人民军队的正规化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证。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在毛泽东的基础上确立了“实事求是”的军事立法思想。军队建设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结合“长期的战争环境转入和平环境”这一最大的不同历史条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军队建设的“建章立制”思想,促使形成了军队“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为推动我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程,提供了法制轨道、法制路线、法制方向。邓小平还明确指出,必须反对照抄照搬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要从“和平时期”实际出发制定“章程”,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5]。世纪之交,江泽民指出要构建体现我军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制度,直接指明了军事立法的任务所在。江泽民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作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指出了建立“体现我军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这一基本立法方向,进一步明确了“做到依法从严治军”的目标要求,是要将我军在历史斗争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经验和成果,以军事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2002年开始,胡锦涛强调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军事立法工作,提出了军事立法的科学方式和民主途径。2011年5月24日,胡锦涛批准印发《中央军委“十二五”期间立法规划》,在此之中,科学地安排了我军的立法重点与方向,针对多个领域的立法项目进行了重点安排;明确指出了军事立法的程序,加强了立法部门的领导责任,设置了调研、试点、修改等军事法律法规草拟程序环节,提出了时间节点与立法质量的任务要求;确立了负责单位的指导监督责任,要求多部门协同研究立法重点、难点,构建起对于立法项目的检查督促责任,以确保军事立法的科学性与时效性。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习近平明确提出了“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的军事立法要求,更是鲜明地指出“立法”要与“改革”相衔接的要求,科学地回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新时代的需要,更是准确把握了新时代下军事立法的科学方向,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军事立法思想的重大突破。

第三,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依法治军的军事执法与监督思想。马克思曾极大地赞赏1831年《黑森宪法》中对于公权力机关的权力限制规定,而后来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倍倍尔的信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公务人员”的所有有关职务的活动和行为,都应当严格“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向公民负责。以上的论述都能看出,马克思、恩格斯注重构建“良法”,对人民权利的赋予和对强势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在毛泽东领导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从严治军”始终贯穿了毛泽东的军事法制建设思想之中,都有着充分的体现。毛泽东要求在各个时期、各个地方都要对“军事纪律”切实、严格地遵守,时常开展纪律整顿工作,并指出军事法纪的严格执行是保障军事斗争胜利完成的“极重要的政治基础”[2]109。1963年8月,毛泽东在《八连颂》中叹道“纪律好,如坚壁”,明确指出军事法纪法制建设始终与“从严”相得益彰,也正是法纪法规的广泛建立和严格执行,才使得人民军队在我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立于不败之地[2]395。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进一步将“违法必究”作为其军事法治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始终将“从严”与“依法”相统一,多次强调“遵守”“执行”“贯彻”纪律与章程等,并始终与“严格”“坚决”“绝对”相统一,多次强调要对违反军事法纪法规的行为“做斗争”,对违纪违规干部进行“惩罚”和“制裁”[3]40。对军事“法纪”的严格遵守和依照始终贯穿于邓小平的军队法治建设思想之中,并逐步在军事执法监督方面形成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指南,亦体现了邓小平新时期军队法治建设思想中将“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的重要内涵。世纪之交的江泽民,在邓小平军事法治建设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坚持从严治军”作为加强部队管理的基本方针。一方面我军处于也将长期处于和平的状态和阶段,部队成员练兵备战思维和心理极其容易放松、懈怠;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入伍成员思想表现更为活跃,军队人员年龄结构层次不断变化,在日常军事训练和生活的管理上较为容易松懈,必须对部队提出“从严”的要求。因此,在1999年3月12日的全国人大解放军代表团讨论会上,江泽民明确指出,军事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军建军的基本依据,全军官兵都应该“自觉遵守”,更要“严格执行”,一旦违反都必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新世纪以来,胡锦涛要求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法机制,指出了军事法治监督的具体方向。他指出,一方面对于领导干部的科学管理和经常性教育是构建有效监督机制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大项经费使用、重大工程建设、对外有偿服务等重点问题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加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治军建军力度。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针对部队中所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贪腐现象,指出了新时代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军的关键是依法“治权”,要求是“长、常”二字,切实通过构建“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法治目标[6]63。习近平主席精准地抓住了依法治军的关键和重点所在,提出了精辟的执法监督体系性思想,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军事执法和监督思想的伟大超越。

总之,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思想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创造性地回答了我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向哪里发展”“怎么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从而开辟了新时代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理论新境界。

二、新时代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

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深刻地把握了依法治军的目标任务,抓住了军事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阐明了依法治军的要核关键,揭示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是新时代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

第一,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深刻把握了依法治军的目标原则。早在主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时,作为起草组组长的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必须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他还提出建议要以“单独一节”的形式,将这一问题写入全会的决定,并将“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作为我党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依法治军重大目标予以明确。2014年12月26日的军委扩大会议上,习近平主席专门围绕“提高国防和军队法治和水平”这一主题,再次重申了“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依法治军主要目标思想[7]157。由此,次年2月21日,中央军委明确将这一主要目标写入《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并在4月印发全军,为我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指出了明确的行动方向,激发了全军官兵投身依法治军实践的内在动力,有利于不断推动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有利于不断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同时,习近平主席还在2014年12月的军委扩大会议上鲜明提出了依法治军的“五项”基本原则。习近平主席在会议上指出,新时代下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必须紧紧围绕“强军目标”,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的基本原则[6]62。习近平主席关于依法治军的基本原则思想,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树立了核心和根本要求,树立了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同时也为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保证依法治军实践的正确政治方向,有利于形成提高战斗力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提高国防和军队法治化水平。因此,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牢牢把握了依法治军的重大目标和基本原则,有利于不断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有利于不断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有利于加快实现治军方式的“三个根本性转变”,能够为新时代下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不断凝聚“强大正能量”[6]111。

第二,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深刻抓住了依法治军的任务要求。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12月26日的军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必须要抓好“军事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习近平主席强调,必须要“直面问题”,以“问题导向”围绕军事立法、执法、监督、保障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7]159。在关于立法机制的完善方面,习近平主席提出必须要用“强军目标”来审视和引领当下的军事立法工作与任务,必须不断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要通过体系化地完善我军军事法律法规制度,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建军治军制度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必须突出新时代下军事立法的重点任务和方向,必须抓紧制定完善涉及“军事斗争”“军民融合”以及“军人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等“亟须”领域的军事法律法规制度;全军官兵要充分认识作战条令作为军事法规的重要性,要明确其对军队作战行动的重要规范作用,切实摆正其作为部队“打仗和训练的主要依据”这一重要地位,必须要以“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契机,抓紧推进实施我军联合作战条令更新迭代的军事立法工作。2016年2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指出,现阶段我军的法规制度存在比较突出的“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必须提升军事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立法工作,科学设置和划分立法权限,以不断提高我军军事立法质量和水平[7]160。同时,习近平主席还指出,当前我军法治专门机构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力量薄弱”以及“职能不完备”等问题,使得我军的法律服务和监督保障力量较为薄弱,限制了军事执行和监督保障职能力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正是在这些现实问题基础之上,习近平主席明确要求必须围绕问题“拿出有效举措”,争取在军事法治工作、司法、监督以及人才培育体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外,习近平主席还明确指出,要在全军相应组织肌体上抓紧构建“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推动为党委决策、部队行动、官兵履职等军事全过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咨询保障;要不断完善我军军事法规法纪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军事执法监督保障机制体制,细化责任、严格追究,对于一切违法者都必须军法从事,切实促使“法律法规的红线”在全军的牢固树立,推动形成良好的军事法规法纪执行氛围[7]161。因此,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紧紧抓住了军事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有利于形成严密高效的军事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体系,为不断推动新时代国防和军事法治建设深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军的要核关键。在2014年12月26日军委扩大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就鲜明地指出依法治军关键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只有“上行下效”,才能够在全军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7]159。2015年2月,习近平主席在接见驻西安部队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时指出,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践过程中,领导干部必须要带头廉洁自律,以身先垂范的效应来带动全军依法治军实践的深入推进[6]8。在2015年11月24日的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根据军队审计和巡视所反映出来的情况指出,虽然近年以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坚决态度和高压态势之下,军队正风反腐工作全面展开,能够感受到我军的“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得到了明显的“遏制”,但是还必须看到的是“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完全得以破解,当前一些部门和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领导和机关滥用权力、违规违纪违法办事的现象仍比较普遍,“不收敛不收手”“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此基础上,习近平主席揭示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用权太任性”,他强调“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而且由于军队自身集中统一的属性,使得部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很大。对于权力的治理,习近平主席强调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他指出,我军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方面存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落实”问题,甚至对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简直就是“形同虚设”。因此,习近平主席强调要着眼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抓住治权这个关键,通过调整组建军委纪委、审计署、政法委以及军事司法体制,构建起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6]99。此外,习近平主席于2016年1月5日视察原13集团军时还特别强调,纪检、巡视、审计部门要“利剑高悬”,履行好监督职能[6]64。综上所述,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阐明了“治权”这一依法治军的要核关键,有利于确保巡视、监督、审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推动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体系,为新时代人民军队永葆优良作风而提供了制度保障[6]111.

总之,习近平主席所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军战略地位、主要目标、基本原则、要求举措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把握目标原则、紧抓任务要求、阐明要核关键,深刻揭示了新时代下依法治军的客观规律,有效地凝聚了人们对依法治军重大意义的认识,激发了全军官兵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实现治军方式的“三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它是牵引新时代下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

三、为世界其他国家国防与军队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借鉴

在全球化进程的今天,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交流不断深入。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越显重要,中国方案、中国模式、中国办法已然成为众多国家的关注热点。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作为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针对我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而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成果,对世界其他国家在实现军队的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军队战斗力的有效提升以及军队优良作风的形成和稳固上等方面都能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中提出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以及所强调的“军委主席负责制”等,对世界其他国家在实现军队的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回顾历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以及东欧等国所遭受的剧变,这些教训都是十分惨痛的,而产生悲剧的根源就在于放弃了党对军队的领导。而如今,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在敌对势力的渗透下,可以看到其对于军队“姓党”的法理弱化现象,例如越南已然改变了“绝对”“全面”等字眼,转而改用温和的词汇。这样的趋势值得其他社会国家提高警惕,否就会丧失了军队的领导权,极其容易受到自由化思潮和敌对渗透而故技重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往惨痛教训也极有可能重蹈覆辙。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依法治军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7]158。“党”是否能够指挥得了“枪”,关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前途命运,十分必要在军队法治建设中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并以凝聚着国家意志的“法”形式来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部分国家在加强国防和军队集中统一的法治保障方面能够提供理论借鉴。诸如泰国、斯里兰卡等国家,时常会出现军人政变事件;而还有一部分国家内战连连,军队派系斗争不断。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军委主席负责制”“干部轮岗”以及权力合理配置的法治结构,使得中央军委牢牢掌握着对军队的指挥权。正是由于指挥权的集中保障以及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所以造成了部分国家武装冲突以及军人政变等问题,因此,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军思想中对于保障我军实现集中统一的智慧可以为其提供思想智慧。另外,部分国家能够在加强军队安全稳定的法治保障方面找到中国的理论借鉴。以世界军事大国——美国为例,无论是先前时常发生的军队枪击恶性事件也好,还是最近在南海等领域出现的撞船以及战机失事等,都反映了其部队管理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根源就在于对管理法规执行不够“严”不够“实”。因此,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军思想要求“狠抓条令条例落实”等[8]67,为世界其他国家实现军队安全稳定提供了思想智慧。

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中提出的“坚持战斗力标准”以及“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等,对世界其他国家在实现军队战斗力的有效提升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一方面在新军事变革背景下,世界其他国家能够在加强战斗力提升的法治保障方面找到理论借鉴。军队建设的核心是战斗力,习近平主席深刻分析了世界军事发展最新势态,适时提出依法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一科学论断,并且明确强调要始终坚持“战斗力标准”原则,已然阐明了新时代下法治对提升战斗力的重要作用[8]35。作为一套制度体系,法治具有强大的整合、规范和塑造功能,其优长恰好是协调组织复杂的内部关系,这正是实现现代武装力量聚合、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核心要素[8]151。其他国家应当重视信息时代战争形态深刻变革的法治要求,构建精细化、规范化和及时化的法规制度体系,方能引导和规范新军事变革的新任务和新要求[8]25。另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在加强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法治引领、规范以及保障方面找到中国的理论借鉴。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是我国军队组织架构、作战样式、管理模式以及力量编成等领域重大改革法规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最直观反应,揭示了我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特点、内容以及趋势等。正是在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的坚强指导下,方才使得“最牛军改”能够如此平稳积极推进。其他国家研究对我国军事力量变革的研究,必然绕不开对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的研究,方能掌握我军在新时代下实现战斗力提升的法治保障机理,从中获取智慧启迪。

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中提出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以官兵为主体”等,对世界其他国家在实现军队优良作风的形成和稳固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可以从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汲取军队权力治理的智慧成果。习近平主席早就指出了权力必须要有监督这一重大论断,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域、法外之事和法外之人。并进一步强调,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依法运行的权力格局[6]62。在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的指导下,军队的反腐纠风取得了有史以来的重大成就,并且以法治为依据的“笼子”正在编紧,实现了军队权力治理“治标”与“治本”的协同推进[7]75。由于军队的集中性,世界许多国家的部队都存在着权力腐败的问题,而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为其提供了一个标本兼治的重要理论参考。另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可以从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汲取“以官兵为主体”这一重大智慧成果。部分国家存在着许多侵犯官兵权益的事件,如美军中所常见的“性侵”问题、韩军中所存在的“打骂士兵”问题等等,却始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习近平主席十分重视官兵的权益问题,要求对于官兵调职、考学、调动等关键领域严格依法办事,并通过公开的军委纪委举报通道等,以加强对侵害官兵权益问题的监督,并指出对于侵犯官兵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要“严惩不贷”[7]106.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人民解放军能够形成官兵平等、官兵一致优良作风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习近平主席作为党中央的新一届领导核心,着眼于强军目标,始终把“依法治军”作为党在新时代下国防与军队建设的重要战略指导方针。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是习近平主席关于依法治军方面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军事法治”篇的最新成果,其科学理论和观念体系的凝练与构建离不开对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思想、西方发达国家军事法治思想和中国传统军事法制思想的科学借鉴和吸收,生动地体现了我党依法治军思想的理论传承和创新发展。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离不开特定的历史现实条件;其形成与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一个动态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深化的重大理论成果。

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纵观全局、审时度势,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迈出了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历史性步伐,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历史性成果。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军理论的新境界,为强军事业注入了强大伟力,为深化新时代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奠定了深厚基础。深入学习与贯彻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军、实现新时代下的强军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8.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毛泽东军事文集(第六卷)[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314.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邓小平军事文集(第一卷)[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47.

[4]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75.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邓小平军事文集(第三卷)[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07.

[6]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习近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选编(三)[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6:62-64.

[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习近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选编(二)[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5:157.

[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选编[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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