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船冲撞方式执法问题探析

2017-01-25 01:55张念宏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冲撞武力海警

张念宏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0)



中国海警船冲撞方式执法问题探析

张念宏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0)

近些年,中国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实现海上巡航的常态化,提高了海洋执法成效。但中国海警频繁采用船舶冲撞方式行使海洋执法权,日益突显其尴尬困境。从理论层面对中国海警船冲撞方式执法进行分析,着重对其法律依据、与相关国际公约及惯例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应明确海警船行政及刑事执法权限、执法方式及武力使用层级,加强海警与海警船武器配备,以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洋权益。

海警;冲撞;执法方式;海洋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据观察者网报道,2016年3月19日,印尼海警在中国南海断续线内对中国广西渔船“桂北渔10078”号进行追逐并开火射击,8名中国渔民及其渔船被印尼海警扣留。次日凌晨,在纳土纳岛海岸附近,中国海警船以25节的高速追逐并撞击印尼海警船。[1]

另据台湾媒体于2015年2月4日援引菲律宾dzBB广播电台报道称,中国大陆海警船在黄岩岛海域驱赶菲律宾渔船,冲撞其中3艘,导致菲律宾渔船受损。[2]

类似的事件也发生在中越之间。越南在2014年5月指出,中国海警船曾主动撞击越方船只,并使用高压水枪对越南船只进行喷射,致使越南船舶受损、船员受伤。[3]

上述事件并非偶然,随着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通过冲撞驱离外国渔船或外国海警船进行海上执法的方式从当前海上维权的角度来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一方式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之处,例如执法的依据、原则、范围等。从依法治海的角度,有必要认真思考海警船以冲撞方式执法问题:中国海警船对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船、商船采用冲撞方式开展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国海警船以冲撞方式开展海洋执法是否等同于使用武力?会遇到哪些执法困境?应如何改进中国海警海洋执法方式,完善中国海警海洋执法?笔者拟从海警海上执法属性、海警船冲撞方式执法的法律依据、该种执法方式的海洋执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等方面展开深入分析。

二、海警冲撞方式执法的非法性分析

2013年,国家海洋局在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得到重组,该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与此同时,中国进一步加强了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建设,重新组建了中国海警队伍,提高了海洋维权执法能力。

(一)海警执法的属性

执法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或公务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并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的权力。[4]海上执法权是国家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海上立法与海上司法的桥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定方案”作为国家机构的改革性文件,涉及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限的撤并,在未经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执法机构、执法权限进行撤并,该文件效力值得商榷,因此饱受法学界诟病。但该方案指出了今后中国海警改革的动向,故笔者不对文件本身的效力问题进行赘述。规定,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为海洋综合管理、海上维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等。

从“三定方案”的内容来看,中国海警局行使组织海上综合执法,包括海上渔业管理、海上治安维护、海上环境保护、海上犯罪侦查等诸多领域的执法权,执法区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中国管辖海域,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公海海域。执法权限既包括海上行政执法,也包括海上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在内的刑事执法*当前学界对于“刑事执法”表述概念理解不同,如关于海警海上侦查权(即刑事执法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学界见智见仁,较为普遍地认为属于(刑事)司法权范畴。因此,海警执法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是中国主要的海上维权执法机关和海洋权益维护者。

(二)海警执法的权力来源分析

作为新成立的国家机关,中国海警局整合了现有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等4支队伍。在“三定方案”顶层设置中,除了赋予中国海警局海上行政执法权限外,还赋予中国海警局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刑事执法权。

从新成立的中国海警局当前执法现状来看,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无与之对应的法律依据。当前,中国海警局海上执法的主要依据为原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的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国海警局所具有的刑事执法权主要来自于《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也就是说,中国海警局在执法中,原计划合并为中国海警的公安边防海警在当前仍在行使原有的职权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就刑事执法权来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分析,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权的刑事执法机关中,并不包括新组建的中国海警*《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中国,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是国务院公安部令第94号文件,即公安部发布的政策法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中的国家法律。笔者认为,作为行使行政执法权以及刑事侦查权的执法机关,其权力来源应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而非仅仅是国务院部委作为执法部门本身所出的政策文件,因此,《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作为中国海警行政和刑事执法依据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虽然公安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曾赋予公安边防海警海上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和侦查权,但是其授权来源依据不符合《立法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国海警作为一支新组建的海上执法力量,继续行使办理海上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力亦缺少法律依据。

(三)海警冲撞方式执法的特殊性与武力使用分析

从“三定方案”对中国海警的顶层设计分析可知,中国海警局为中国海上执法的主要力量*在中国的海上执法体系中,除中国海警局外,还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海关、海事行政部门等。,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鉴于海上执法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海警执法过程中配备警用器械、武器,拥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为履行职务和工作开展之必需。但海警冲撞方式执法是否等同于武力使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1.冲撞方式执法的特殊性分析

笔者所述冲撞式海上执法行为是指海警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海警执法舰船,以一定航速冲撞外国渔船、商船,达到驱离非法入境、捕捞水产品以及偷越国(边)境等所用的船只和人员的行为。

海上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即行政相对人或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于陆上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该特殊性要求与之对应的海上执法方式,而不能将陆上执法方式直接适用于海上。一方面,海上自然环境复杂。海上执法需应对海洋复杂严峻的自然环境,如海浪、台风、漩涡、洋流、气旋、暴雨等复杂海况,其环境复杂性与风险性非常强。另一方面,执法对象尤其是外籍执法对象具有强烈的对抗性。需要说明的是,海上外籍执法对象多为外国侵权船舶,部分船舶配备具有较强杀伤力的武器如步枪、机枪甚至爆炸性装置。海警执法登船难度大,危险性强,难免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抵抗甚至枪械对射。

面对复杂的海上自然环境和执法对象的抵抗,海上执法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度大。通过海警船去撞击、驱离外国船舶和人员的行为,避免与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人员的正面冲突,降低了海警执法人员造成伤亡的可能性。但同时,作为拥有海上执法权的海警局,在“一带一路”、依法治海战略背景下,在开展执法过程中,需要法律对中国海警局作出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授权和执法方式的规定。

2.关于武力的内涵及国内法律依据分析

《辞海》对武力的释义为:(1)武卒;(2)军事力量;(3)勇力;(4)强暴的力量。“武力”一词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明确“……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但序言并未对武力内涵进行明确。

在中国当前实施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立法的规定中,笔者尚未检索到“武力”一词的表述。结合前文,笔者把武力界定为广义的概念,即:为以强暴的力量进行执法活动,达到执法的目的,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对财产的控制而使用包括致命性和非致命性武器在内的执法手段。从执法方式及武器使用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警用器械、枪支弹药、水炮,以及遭受执法对象(或犯罪嫌疑人)动用火箭弹等武器进攻时,而使用火炮等重型武器的行为。

冲撞方式执法缺乏国内法律依据。从中国目前施行的与海警相关的法律及部门规章来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简称《警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7年9月17日颁布实施。《警械条例》作为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却赋予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使用各种执法器械具乃至杀伤性武器的权利,笔者认为与《立法法》规定的须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立法精神相悖,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等法律和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当前海上执法环境的复杂性明显不符。根据《警械条例》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因此,海警船“冲撞”式执法并非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的海上执法方式。同时,当前海上执法中执法船舶冲撞外国渔船及钻井平台等执法行为和方式,已经超出了《警械条例》中的警械范围,缺少中国国内法律依据。

3.冲撞方式执法不应属于国际法及国际法院等判决所指的武力使用

武力使用在理论上分为国际关系中的武力使用以及国家执法中的武力使用。[5]国际关系中的武力即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国家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主要指国内执法中,被一国国内法律如行政法、刑事法律等严格限制使用的武力即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等。

海上执法尤其在专属经济区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与否在理论界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笔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规定的外国船舶进行逮捕及进行司法程序,一般不得进行监禁、体罚,也未有规定在外国渔船逃跑时允许使用火炮、机关枪等致命性武器或武力的使用,从而把武力使用权限及层级的立法交给沿海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中的第73条规定,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沿海国应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及处罚通知船旗国。。

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海洋执法中武力使用的部分判例允许沿海国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但应遵循合理和一定限度范围等要求。

国际法院在1998年“渔业管辖权案”中,认为加拿大立法授权使用武力并没有超出公认的强制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范围,换言之,对进入加拿大专属经济区的外国非法捕捞的渔船,在加拿大立法授权使用武力且遵循必要限度原则前提下,为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养护和管理目的,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包含在此概念之内,不违背《公约》的规定。[6]

“赛加号”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赛加号”船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Tabona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艘油船,1997年10月27日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并为几内亚海关巡逻艇发现和抓捕。赛加号船向公海方向逃跑,但遭到几内亚巡逻艇紧追、机关枪射击以及登临该船。未遇到该船人员反抗时,执法人员进行开枪扫射导致两名船员受伤和物损。法庭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2条以及《巡游鱼类协定》第22条第1款(f)的规定,抓捕过程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力,当不可避免使用时,应遵循合理和必须限度范围。在“赛加号”船为油轮、航速不超过10海里、没有进行警告射击的前提下,登船前及其后开枪乱射使人受伤,对船及船员均构成危险处境。因此,法庭认为几内亚使用武力行为不当,违反了国际法*参见ITLOS,M/V “SAIGA”(No.2) Case,Judgement,1999,p.183。。

上述案例对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给予肯定,但必须遵循合法、适当及必须的原则。武力作为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执法方式,与用公务船去碰撞、抵兑另一被执法对象(或犯罪嫌疑人)或航行船舶,并非同一概念和范畴,也未得到国际法上的司法判例的认可或形成国际法上的习惯或惯例。

(四)海警船冲撞执法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相悖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简称《避碰规则》),是为防止、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由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海上交通规则。该规则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该公约。

《避碰规则》适用范围为包括中国海警船在内的一切船舶,规定航行中的船舶要保持正规瞭望,做好危险局面的应对和准备措施*《避碰规则》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第5条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该公约第6条安全航速中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此外,该公约第8条关于避免碰撞的行动规定中,亦对安全驾驶、应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从而避免碰撞等做了具体规定。《避碰规则》的立法目的及该公约具体规定要求保持正规瞭望和航速,避免碰撞现象出现,从而保证航行船舶上的船员等人身安全。

在海洋权益受到沿海国普遍重视的国际背景下,中国海警海上执法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越南、菲律宾、日本、韩国等国渔船、执法船频繁出没中国南海、东海等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笔者认为,中国海警频繁采用海警船冲撞方式驱离外国船舶,在中国海警船与外国海警船、渔船对遇乃至追越局面出现时,海警船主动撞击另一国的执法船或渔船,与《避碰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存在一定不符之处,值得商榷。

三、完善海警执法的路径选择

借鉴海上执法体系较为完备的美国、韩国等国家海上执法经验和实践,需要改变中国海警当前开展海上执法过程中以冲撞方式驱离外国渔船、海警船的现状,提高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的力度和实效,以适应海上特殊执法环境。

(一)明确海警船冲撞执法的法律依据

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需遵守依法行政、法律授权原则,即执法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开展,越权无效。

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是海警机关采用海警船冲撞方式执法的必要前提。目前,中国的国内法中,与此相类似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人民警察法》《警械条例》《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寻找。《人民警察法》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警械条例》第3条指出,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这些条款都没有明确指出海警船冲撞执法的明确依据。这些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条文表述也较为简单,内容也远不能满足现今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现状的需要。如目前海上执法中执法船舶冲撞外国渔船等已经超出了《警械条例》中的警械范围,执法的国内法依据值得商榷。[7]

因此,中国应尽快成立立法委员会的领导小组,落实专家和调研人员,对一线执法海警和海上执法状况进行深入调研,明确中国海警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权的权限,并对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这既是对海上执法效率提高的需要,亦是对海警船冲撞执法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明确使用武力方式、执法的内涵及武力使用层级

海上执法环境具有特殊性。当前中国立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般规定,其立法内容大多以陆上执法环境为主,加之立法时海上执法环境不如当前海洋执法情形复杂,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不能完全适应和覆盖中国的海上执法。在行政立法的规定中,将中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中国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如收集证据,为查明犯罪事实而进行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及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和强制扣押等。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无论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强制措施,均没有明确授权新组建的中国海警局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限。

中国目前的法律及部门规章未明确授权中国海警局在海洋执法过程中使用枪支、速射舰炮、高射机枪火炮等致命性武器。《警械条例》第9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中,并未包括海洋执法中遇到的情形。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对海警使用警械、武力使用原则及使用层级进行细化。如美国海警在武力使用时,对于不服从命令的船只,如果是在自卫条件下使用武力,无需遵守武力使用层级的规制;但对于构成紧迫威胁态势的船只,必须遵守武力使用层级的规制;如果船只的行动对执法人员构成了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可适用美国海警武力使用原则。中国在海警执法方面的立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规制海警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方面,要避免在执法行动中使用不必要的更高层级的武力,需要针对海上执法行动特点,分别对船载执法队员武力使用、船载武力使用和直升机载武力使用的渐进层级进行规范,并加强执法人员的轮训。

(三)增强中国海警船武器配备水平

作为维护中国海防安全的主力军,中国海警队伍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尤其是随着中国深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中国日益拓展的海洋利益必将和其他国家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可预见的是,中国海警队伍的职责将越来越重,权限也有扩大的趋势。而扩大的职责和权限都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警力和强有力的装备的保障方能实现。然而现实并不乐观,较之发达国家,中国海警部队的装备还比较落后。例如海警部队中小型巡逻船艇性能差,大型船艇数量较少,指挥通信系统网络比较落后等,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海警部队维护中国海洋国土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实际能力。需要正视的现实是,由于大中型执法船数量偏少,中国在东海、南海的远洋岛屿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同时,海警在执法中,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武器,较多使用水炮。已下水入列的“海警2901”船的满载排水量达1.2万吨,航速达25节。该船装备有76毫米速射舰炮、2门副炮以及2挺高射机枪,航速达25节,在续航力、耐冲撞性能、适航性、速度各方面都对周边国家海上执法船具备较大优势。该船排水吨位超过日本海上保安厅所拥有的世界最大巡视船——“秋津洲”号与“敷岛”号。但是目前该种较为先进的海警船仅仅是凤毛麟角,尚不足以应付激烈对抗的钓鱼岛、南沙群岛等海域的执法需求。需要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陆续生产一批船舶吨位较大、武器配备较高的海警船。

发达国家海警船的装备情况较好。美国海岸警卫队拥有65英尺以上的大中型舰船240余艘,小型舰艇1 400余艘,200余架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配备有76.2毫米舰炮,多管20毫米速射炮等。日本海上保安厅配备有40毫米,30毫米机关炮等自动化武器。韩国海警1503号巡逻舰排水量为2 700吨,配有两座炮塔,前甲板上有一门40毫米主炮,上层建筑后方则放置一门20毫米多管速射炮,达到许多国家军舰的标准装备。

《警械条例》允许人民警察(海警)按照规定装备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以及装备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对于复杂的海况,以及有一定武装的渔船、护卫钻井的外国武装分子,中国海警靠上述传统装备和执法方式难以有效进行执法。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海警执法船装备水平较以前有了提高,但从总体实力而言,中国海警船配备离美日韩等周边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而采取冲撞方式的执法方式开展执法活动,虽然能给装备较差的渔船以震慑力,但同时会给中国海警船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此外,若与上述发达国家的海警船发生对峙乃至碰撞、挤兑和驱离,难以避免出现尴尬局面。

(四)对海上执法的行政相对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抓捕并启动司法审判程序

陆上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方式不能适应海上执法的特殊要求。中国海警在对他国渔船和渔民开展执法过程中,如果用执法船碰撞方式执法,从中国国内法律规定、国际法院判例以及国际公约等方面来看,缺少执法依据。且该种执法方式对中国执法船也容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对船上执法人员也会产生一定的对身体状况的不利影响。而应代之以海上抓捕,必要时使用火炮等武器,增强执法震慑力和执法实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执法机关可以行使紧追权、登临权,以及对违法人员采取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措施。2016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中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也明确了中国对管辖海域,对于海上越境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管辖权,一定程度上对海警的刑事执法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规定,建议中国海警局在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开展执法过程中,通过行使紧追权与登临权,对违法人员采取相应行政、刑事强制措施,避免出现海警局被行政相对人(或犯罪嫌疑人)人员以程序违法、损坏财物而索赔起诉的被动局面。

四、结语

海警船冲撞式执法问题是随着中国深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以及中国维护和拓展海洋利益而出现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但又存在现实的合理性,这已成为中国海洋执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背后反映出中国相关立法的缺位以及执法体制的混乱。我们要借鉴国际及外国的立法及实践,在海上执法过程中,既要遵守严格的国际法规范,又要细化海警武力使用原则及使用层级。同时,尽快制定海警法,授权新成立的海警局包括行政、海上刑事司法权限,明确武力使用的判断标准、提高海警执法船武器配备水平,避免使用执法船冲撞执法等局面,而代之以对海上执法对象进行抓捕、进入司法审判等程序。这既是中国依法治海、提高司法审判国际威信的需要,更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和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1]中国海警阻印尼扣我渔船细节:以25节高速追上撞击[EB/OL].(2016-03-22)[2016-11-17].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60322/22262616.html. The details of China Coast Guard prevent Indonesia to detain Chinese fishing boats:hit against at 25 knots speed[EB/OL].(2016-03-22)[2016-11-17].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60322/22262616.html.(in Chinese)

[2]外媒:中国在黄岩岛海域撞毁3艘菲渔船[EB/OL].(2015-02-05)[2016-11-17].http://news.sohu.com/20150204/n408601032.shtml.

Foreign media:China Coast Guard hit against 3 Philippine fishing boats[EB/OL].(2015-02-05)[2016-11-17].http://news.sohu.com/20150204/n408601032.shtml.(in Chinese)

[3]中国海警主动狠撞越南船:终于轮到越南抗议中国[EB/OL].(2014-05-08)[2016-11-17].http://junshi.xilu.com/20140508/1000010000483296.html. China Coast Guard hit against Vietnam ships:finally turn to Vietnam protesting China[EB/OL].(2014-05-08)[2016-11-17].http://junshi.xilu.com/20140508/1000010000483296.html.(in Chinese)

[4]鄂振辉.执法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70. E Zhen-hui.Research on law enforcement power[D].Jinan:Shandong University,2007:70.(in Chinese)

[5]KWAST P J.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use of force:reflections on the categorisation of forcible action at sea in the light of the Guyana/Suriname Award[J].Journal of Conflict & Security Law,2008,13(7):52.

[6]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录(1997—2002)[EB/OL].(2007-06-23)[2016-11-17].http://www.icj-cij.org.homepage/ch.summary/php.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excerpt of ICJ(1997—2002)[EB/OL].(2007-06-23)[2016-11-17].http://www.icj-cij.org.homepage/ch.summary/php.(in Chinese)

[7]车流畅.我国海警“冲撞式”执法的法律解析与立法构架[J].法制博览,2016(18):23. CHE Liu-chang.Law analysis and legislation structure of China Coast Guard bumping enforcement of law[J].Legality Vision,2016(18):23.(in Chinese)

AnalysisofthecollisiontypelawenforcementoftheChinaCoastGuard

ZHANG Nian-h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0,China)

In the recent years,China has speed up its pace to safeguard and expand its ocean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marine patrol is now becoming a permanent event in China and is making the maritime enforcement more effectiv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time interests of China. But problems emerged concerning whether the way of bumping and dashing the illicit ship is an appropriate and acceptable action in the enforcement activities. By reviewing the international case law and other admiralty rules, regimes and norm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enforcement by bumping and dashing did not corresponded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was even not in the line with domestic laws. It is suggested to specify the way of authorizing the power and the way of using the armed force, and to strengthen the equipment and armoring of the coastal guard so as to protect the maritime interests of China.

coast guard;collision;way of law enforcement;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2017-02-17

2015年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15ZDB178)

张念宏(1976-),男,山东日照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E-mail:steven_zhang1@126.com。

张念宏.中国海警船冲撞方式执法问题探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28(2):46-51

DF961.9

:A

:2096-028X(2017)02-00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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