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就医地目录”符合异地就医管理要求
Point
异地就医全国联网结算,应该使用“就医地目录”。因为它符合制度要求、符合保障要求,也符合管理要求。
符合制度要求。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异地就医使用“就医地目录”。此文件发布至今,各省份均依据此文件出台了各项相关规定,且在探索异地就医联网的过程中一直遵循此项规则,运行过程中也未发现此项规定的重大弊端。如果改用参保地目录,技术和硬件也都无法支撑,难以实现。
符合保障要求。使用“就医地目录”可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过程中的待遇。因全国各省市发展水平不同、地域差异较大,在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均存在差异,实行“就医地目录”可以减少参保人因地域差异造成的待遇缺失。
符合管理要求。使用“就医地目录”,可以减少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机构的工作压力。实践表明,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对医疗费用产生疑问时,首先咨询的均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就医地医保机构。使用就医地目录,便于就医地相关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解答、解决就医过程中的医疗费用疑问。
在关于异地就医应该使用“就医地目录”还是“参保地目录”的讨论中,有人担心使用“就医地目录”有可能鼓励参保人员到异地就医。在笔者看来,参保人员是否选择异地就医主要的原因是其自身的客观情况,同时各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的办理均有具体明确的限定条件,目录差异是办理异地就医后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而非办理异地就医的原因。
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