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材料不区分由谁填写
主持人:
一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的记录是这样的:1984年招工登记表为1963年10月;1985年定级表为1963年10月;1986年工资改定审批表为1961年3月;1986年教师和工业工登记表为1961年3月;1988年效益工资审批表为1961年3月;1999年职工登记表为1962年6月;2003年职工登记表为1962年3月。其中,1986年教师和工业工登记表为其本人填写签字。其本人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62年3月。请问,在进行退休审核审批确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哪一个记录为准?能否采用由其本人填写的1986年教师和工业工登记表?
湖北读者 武先生
武先生:
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该文件并未对档案的填写人作出要求。亦即,个人的具体档案,不管是本人填写,还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填写,都属于“档案记载”,都可以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就该职工上述档案记载而言,应以1984年招工登记表记载“1963年10月”为其出生时间;其本人填写的1986年教师和工业工登记表,并非“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的档案,故不应以该表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其实际年龄。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