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洲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深圳 518109)
关于限速器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速度的问题探讨
陈桂洲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深圳 518109)
当电梯采用无齿轮曳引机主工作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动元件时,限速器上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查速度应如何调整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电梯标准的解读,指出了限速器上电气安全装置和电气触发装置这两种电气装置本质上的区别,针对限速器上是否配有电气触发装置的不同情况,对其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查速度提出了不同的调整方案。
限速器 电气安全装置 电气触发装置 电气动作速度 电气检查速度
限速器是电梯中极其重要的安全部件,当其监控到电梯轿厢下行或上行超速时,能及时触发电梯轿厢下行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钳或上行安全保护装置如钢丝绳制动器(夹绳器)动作,从而起到对电梯轿厢内的人或设备的安全保护作用。本文中所述的限速器,均指安装在轿厢侧操纵轿厢安全钳和/或触发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限速器(速度监控元件)。
9.9.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1)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2)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安全钳为1.0m/s;
(3)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4)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25v+0.25/v,m/s。
9.9.11.1 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但是,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此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
9.10.1 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9.9.3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9.10.10 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电梯速度监控部件应是:
a)符合9.9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9.9.1、9.9.2、9.9.3、9.9.7、9.9.8.1、9.9.9、9.9.11.2 的装置,且这些装置保证符合9.9.4、9.9.6.1、9.9.6.2、9.9.6.5、9.9.10和9.9.11.3的规定。
F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本规定适用于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该装置未使用按照F3、F4和F6 型式试验的安全钳、限速器或其他装置。
在最新的电梯标准GB 7588.1—201X(征求意见稿)中,对上述的9.10.1和9.10.10条款作了如下修订:
5.6.6.1 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测和减速部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超速(见5.6.6.10),并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5.6.6.10 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速度监测部件应是:
a)符合5.6.2.2.1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下列要求的装置:
1)动作速度符合5.6.2.2.1.1 a)或5.6.2.2.1.6;
2)响应时间符合5.6.2.2.1.2;
3)可接近性符合5.6.2.2.1.4;
4)动作的符合性5.6.2.2.1.5;和
5)电气检查符合5.6.2.2.1.6 b)。同时也应保证符合5.6.2.2.1.3 a)、5.6.2.2.1.3 b)、5.6.2.2.1.3 e)、5.6.2.2.1.5(封记)和5.6.2.2.1.6 c)的有关规定。
为讨论问题的方便,不妨将符合9.9.1条款的动作速度称之为限速器的下行动作速度,一般仅有机械动作方式;将符合9.10.1条款的动作速度称之为限速器的上行动作速度,且为机械方式触发的,称之为上行机械动作速度,电气方式触发的,称之为上行电气动作速度,采用机械方式触发的装置称之为机械触发装置,采用电气方式触发的装置称之为电气触发装置,这个电气触发装置可以简单到仅为一个电气开关,部分限速器的产品在上行触发方式上,二者是兼而有之的;将符合9.9.11.1条款的动作速度称之为限速器的电气检查速度,用于这种用途的电气开关是一种重要的电气安全装置。
由此可以看出,标准的原意应该是,在限速器触发下行或上行安全保护装置之前,特意设置电气检查的功能,当检查到电梯轿厢下行或上行超速时,首先触发曳引机的主工作制动器动作,从而使电梯轿厢提前减速。如果通过这种方式已经能够起到对电梯轿厢内的人或设备的安全保护作用,就尽量不使下行或上行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毕竟它们动作时对电梯设备本身的冲击和损伤都是有一定影响的。
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在9.9.1条款和9.10.1条款中,才给限速器的动作速度提出了下限值的要求,即为电梯额定速度的115%。提出这个下限值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有两个:1)防止安全保护装置误动作;2)给限速器的电气检查速度留有一定的“空间”,以便当电梯轿厢发生下行或上行超速时,有一定的时间让限速器的电气安全装置触发主工作制动器使电梯轿厢提前减速,而不需要触发电梯的下行或上行安全保护装置。只有当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m/s时,此电气安全装置才可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
当采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究竟是按9.9.11.1条款规定的电气检查速度的要求来调整,还是按9.10.1条款规定的电气动作速度的要求来调整。
目前,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状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检验人员要求限速器上的这个电气安全装置既要按照9.10.1条款要求的限速器电气动作速度的要求来调整,也要按照9.9.11.1条款要求的限速器电气检查速度的要求来调整。其理由是,只要是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就必须符合标准中有关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所有条款。这种观点,以下称之为第一种观点。依据第一种观点的理解,似乎只有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才可允许使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因为,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其限速器上这个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查速度,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满足9.9.11.1条款的要求的。
其实,符合9.9.11.1条款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是限速器上可能有的很多电气(安全)装置的一种。限速器上可能有如下电气(安全)装置:1)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如电气方式触发钢丝绳制动器(夹绳器);2)符合9.9.11.1条款要求的检查轿厢速度的电气装置;3)符合9.9.11.2条款要求的复位检查电气装置;4)符合9.9.11.3条款要求的检查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的电气装置;5)符合9.9.8.3条款要求的远程控制电气装置等。未来在电梯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中,限速器上可能还会有其它的电气(安全)装置。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限速器制造企业可在限速器上配置以上的不同电气(安全)装置,并不是所有限速器上都将上述的电气(安全)装置都配置齐全的。严格来讲,其实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装置不是安全装置,而只是一种触发装置。如果制动元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被触发,这种电气触发装置是可以缺省的。对于限速器而言,只有必须的电气安全装置才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当电梯采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限速器上并没有配置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因为在一个符合9.9.11.1条款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已能使无齿轮曳引机主工作制动器动作的情况下,再配置一个这样的电气触发装置是多余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然限速器上没有配置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限速器也就自然不需符合9.10.1条款的要求。也就是说,9.10.1条款此时是不适用的。这种观点,以下称之为第二种观点。事实上,此时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动元件与曳引机的主工作制动器是同一个部件,前文所述的按照9.10.1条款的要求设置电气触发装置动作速度的下限值的两个主要目的也就自然失去了意义。
其实按照9.10.10的规定,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电梯速度监控部件应是:a)符合9.9要求的限速器;或b)符合9.9.1、9.9.2、9.9.3、9.9.7、9.9.8.1、9.9.9、9.9.11.2 的装置,且这些装置保证符合9.9.4、9.9.6.1、9.9.6.2、9.9.6.5、9.9.10和9.9.11.3的规定。当采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此时的速度监控元件就是一台限速器,按照这条的规定,只要这台限速器符合标准对限速器的全部要求就可以了,没有说还要符合其他要求。
标准的附录F7其实也可以佐证第二种观点的正确性。附录F7的适用范围是这样的,“本规定适用于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该装置未使用按照F3、F4和F6 型式试验的安全钳、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也就是说,当采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如果这台限速器已经按照F4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并且符合要求,也就不再需要按照F7对速度监控元件的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了,此时为什么还要片面强调限速器上的这个电气安全装置一定要符合9.10.1的规定呢?
这种情况下,如果检验人员还是要片面强调此时限速器上原本符合9.9.11.1条款的电气安全装置,同时还要按照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来调整的话,而限速器制造企业并没有采用调高这个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速度的方式,而是在限速器上果真再另外配置一个完全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的方式,这种配置的产品看似符合标准相关要求了,但似乎没有这个必要。
片面强调限速器上原本按照9.9.11.1条款要求设置的电气安全装置也必须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限速器制造企业将限速器上这个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查速度值调高到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以上,有的甚至接近符合9.9.1条款要求的动作速度上限值,留给这个电气安全装置工作的空间被“挤压”了,使得原本按9.9.11.1条款要求设置的电气检查装置的安全功能失去意义。当电梯发生下行超速危险时,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可能会与安全钳几乎同时动作甚至滞后动作,给电梯的安全保护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上述的问题之所以时有争论,多半是因为当电梯采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不少检验人员始终坚持无论如何限速器产品必须符合9.10.1条款的要求。只有当所谓的适用条款全部被严格执行时,才能说明检验过程是认真严谨的。
如前所述,当电梯额定速度大于1m/s时,其限速器上这个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查速度,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满足9.9.11.1条款要求的。令人不解的是,部分检验人员一直都只有片面强调此时限速器产品必须符合9.10.1条款的要求,而未见讨论此时限速器产品是否需要满足9.9.11.1条款的要求。由此看来,这样的要求其严谨性也是不够的。
这里假设有这样一台电梯,其配置了一台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尽管按照现行电梯标准GB 7588—2003的相关规定,这台曳引机上的具有冗余能力的主制动器是可以用作为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动元件的,但制造企业还是另外又专门配置了一台采用电气方式触发的钢丝绳制动器(夹绳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动元件。如果不从降低制造成本的角度考虑,这样的配置对于电梯的安全运行更具有实际意义。假如这台电梯在使用一定年限后,钢丝绳制动器(夹绳器)突然失效了,问题是,这种情况下,这台电梯是否还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功能。
毫无疑问,依照第二种观点的理解,此时电梯是具备这种符合标准要求的功能的。
而如果依照第一种观点的理解,此时电梯是不具备这种符合标准要求的功能的,除非此时将原本触发钢丝绳制动器(夹绳器)的电气触发装置,同时也挪用来触发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而且需要查看这个电气触发装置的触发速度是否没有超出9.9.1条款规定的动作速度上限值,恐怕才能认为这台电梯此时具备这样的完全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功能。但实际上,此时只有符合9.9.11.1条款的电气安全装置在实际控制主工作制动器的触发,而符合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却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更有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提出,即便如此,还需要将符合9.9.11.1条款的电气安全装置拆除、以避免出现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小于轿厢额定速度1.15倍的情况下被触发的可能,才能认为这台电梯此时具备这种安全保护功能的话,似乎也没有这个必要。
当电梯采用限速器与无齿轮曳引机上的主工作制动器构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应统一认识,可认为此时的限速器上没有配置符合GB 7588—2003中第9.10.1条款要求的电气触发装置,从而也就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9.10.1条款对限速器是不适用的。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只要限速器已经按照F4的要求进行了型式试验且符合要求,那么可不必强调符合9.9.11.1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还要符合9.10.1对电气触发装置的规定。
GB 7588—2003发布实施已逾10年,时至今日,在行业内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仍时有发生,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论是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还是第二种观点,都只是对标准的不同解读,也许不能简单认为究竟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哪种观点是错误的。期待在未来的新标准中对这个问题予以更明确的规定,尽快在行业内取得一致的认识,以利相关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注①:符合9.9.11.1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设置在限速器上,也可以设置在其他装置上。
[1]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
[2] 朱昌明,孙立新,张晓峰,等.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解读[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104-116.
[3] 马培忠.电梯标准及其技术问题的研究与讨论(14)[J].中国电梯,2006,17(15):47-53.
[4] 付宁.限速器动作速度分析[J].中国电梯,2007,18(23):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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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锐.电梯双向限速器系统的设计研究[J].中国电梯,2000,11(12):27-31.
Discussion on the Checking Speed of the Electric Safety Device in Over-speed Governor
Chen Guizhou
(Shenzhen Institute of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Test Shenzhen 518109)
In the case that the main service brake of gearless traction machine is also used as car ascending over-speed protection for a lift, it is an urgent problem needed to be solved that how the checking speed of electric safety device is adjusted. This problem is discussed in details by studying the related clauses of lift standards,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ver-speed governor inspection and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the current over-speed governor product, etc.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is pointed out between the electric safety device and the electric tripping device. The different adjusting methods of the checking speed of the electric safety device are proposed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over-speed governor is equipped with an electric tripping device.
Over-speed governor Electric safety device Electric tripping device Electric tripping speed Electric checking speed
X941
B
1673-257X(2017)03-0024-04
10.3969/j.issn.1673-257X.2017.03.004
陈桂洲(1969~),男,本科,高级工程师,从事电梯型式试验工作。
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