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青青
摘 要:公共组织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的组织。按照其组织管理的权力性质可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不是非法组织,是指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以社会公共事务为管理对象,以非权力手段为运作基础的公共组织。它又被称作“非盈利性组织”、“民间组织”、“第三组织”等,是致力于公共事业的、包含志愿意识的组织。它既是政府组织管理的对象,又是政府组织的帮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伦理作用。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社会治理;伦理功能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早出现在联合国成立时,主要指一些非官方机构,这些机构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中立作用。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的英文译意,缩写为NGO。后来成为一种官方用语被广泛的运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被广泛的提到。与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同时举办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使得非政府组织这一词汇在中国推广开来。
非政府组织是指除了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家庭等亲缘性的社会组织、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以及政府之外的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和社会价值导向作用。
一、非政府组织体现的伦理精神
非政府组织的伦理精神是指其在长期的活动中形成的有共识的价值观念和原则。非政府组织作为与政府、市场并立的三大社会管理主体之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伦理精神和浓厚的道德色彩。[1]这种伦理精神和道德色彩源于非政府组织的道德责任感和利他主义、人道主义的伦理关怀,并体现它的社会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组织纯洁性等方面:
第一、非政府组织的伦理精神表现为社会公益和利他主义精神。非政府组织以利他主义为原则、以无私奉献为价值理念,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各方面保障,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如由李连杰发起成立的“壹基金”公益组织,致力于搭建专业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利他性、奉献精神及人道主义精神正是道德的伦理崇高性所在。
第二、非政府组织的伦理精神表现为志愿服务精神。志愿服务是非政府组织章程的一条基本原则。非政府组织成员不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标,而是为了实现全人类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在良知和责任的激励下,自觉自愿的付出自己的努力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志愿性体现了非政府组织的道德觉悟,体现了其自主性和能动性。它是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是非政府组织内在的伦理基础。
第三、非政府组织的伦理精神表现在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的特殊伦理属性,是其组织纯洁性的伦理基础。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为组织成员积累利润,不以组织和活动作金钱交易,不进行投资和利润分配。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是极其重要的伦理属性,在非盈利性的鞭策下,使非政府组织成员能够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腐蚀,以保持清廉、独立、纯洁,从而真正成为一种公益性、道义性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伦理精神最后表现为组织纯洁性。首先,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构成了其组织纯洁性的伦理基础。其次,非政府组织是一种正规的社会组织,它通过向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成立之初便接受了有关部门对其宗旨、目标、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济来源、权利义务等各方面情况的严格审查,成立后还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年检和跟踪调查,以督促其坚持自己的宗旨、目标、性质,使其运行在正确的伦理轨道上。[2]非营利性及来自政府及大众的监督,使得非政府组织能够保持自身的组织纯洁性。
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伦理功能
非政府组织的伦理属性、伦理精神,灵活的方式、机动的体制,在人类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中,以及对全人类的进步发挥着特殊的伦理作用,这是政府组织所不能替代的,所以非政府组织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公共伦理主体。。实践证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公正和公民道德提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经济伦理的发展。市场以追求功利和利润为目标这就促使了社会的不公、贫富悬殊、市场秩序混乱等社会问题的产生,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政府的调节与约束,也需要非政府组织的的特殊伦理作用来制约和调节。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功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通过对民众进行维权意识教育,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通过仲裁等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公平竞争。二是监督企业承担服务社会与民众的职责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估、跟踪调查、定期公布有关企业的环境状况报告等手段,对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承担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伦理职责。
其次,非政府组织可以推动政治民主化,促进行政伦理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有效的参与公民文化,从而推动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和行政伦理建设。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公民与政府之间起中介和桥梁作用,把最真实存在的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利益传递给政府,有利于保证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进入公共管理领域,打破了政府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格局,促使政府改变官僚主义作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避免腐败现象发生,从而保证政府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的伦理性。
再次,非政府组织可以实现社会的公正,促进社会伦理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以人道主义和利他主义为行动导向,密切关注着政府管理所忽略或涉及较轻的方面,比如说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以及偏远地区,从而给他们许多具体的、最真实的帮助。如“壹基金”专注于灾害救助和儿童关怀等方面,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注于对中西部发展的支持,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在保障居民公共利益、维护居民各种权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在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有效的工作,弥补了政府政策及管理中的伦理不足和公益缺失,传播了人道主义的伦理关怀,推动了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实现。
最后,非政府组织有利于提高大众素质,促进公民道德的发展。社会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伦理属性。非政府组织的伦理属性决定了其成员的活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必须是出于责任感和道德良知的一种自觉自愿行为。非政府组织的这种道德优先性,一方面可以在组织内部形成良好的道德关系和浓厚的道德氛围,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个体道德人格的发展和完善。[3]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还可以通过多种活动在全社会宣扬无私奉献、志愿公益的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社会事务、人人参与社会事务”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并在参与中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觉悟。
三、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伦理困境
近年来,随着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它在部分分担政府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非政府组织在现如今糖衣炮弹的诱惑下,也面临者志愿困境、合法性困境诚信困境三大危机。
志愿困境的突出表现就是财务困难。非政府组织单单依靠志愿募集而来的资金难以维持公益活动的巨大开支,人们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不需要寻求政府支持,也不需要从事商业活动。因此,非政府组织没有面临丧失自主性的危险。但是,非政府组织并没有能够自给自足的现实基础。大多数的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私人慈善团体是非营利部门的主导收入来源,非政府组织的募捐面临着许多不利的因素。[4]另一方面的表现就是劳务危机,,非政府组织成员的工作通常都是无偿志愿的,但是,由于无偿志愿者越来越缺乏,便出现了带薪志愿者,当然,他们的薪水通常只是象征性的。因此,不管是靠政府资助还是营利性活动来获取资金,都对其独立性产生威胁。
合法性困境主要表现在合法律性和正当性方面。与政府和私人部门相比,许多公共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非政府组织都面临着合法性危机,非政府组织政治作用的日益增强被其他政治行动者视为挑战,他们质疑非政府组织有什么权力在政策制定中要求发言权?有什么权力要求被当作是一个合法的行动者?凭什么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代言人?人们也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除了自己以外不能代表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因为它们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它们并不是由特定的选民选举产生。加之有些非政府组织的负面新闻,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遭到很大的质疑。
诚信困境是非政府组织面临的第三大困境。诚信是维持一个组织存在与发展的首要基础,一个个腐败事件的暴露,使得人们非政府组织的诚信产生了深度的怀疑。我国非政府组织繁多,舆论监督和民政部门的监管便显得无力。一些媒体并没有发挥其监督作用,从来都是只报道正面信息,并没有构成阻碍非政府组织腐败的防线;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由于监督手段和监督途径的缺乏,也没有对非政府组织形成有效的监督。另外,非政府组织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会产生诚信缺失。近年来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丑闻频频被曝,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对其信誉产生了威胁。这使得外部公众质疑非政府组织的责任机制是否有效,同时也促使非政府组织从内部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责任性的工具和程序。
导致非政府组织伦理精神缺失的原因,并非仅仅集中在组织成员个人身上,有很多是由组织内部的制度和机制所引发,因此我们应从非政府组织成员个人和他们所工作的组织环境和组织文化中寻找非政府组织出现伦理困境的真正原因。一方面要健全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机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道德水平和基本素质;另一方面要健全监督机制,使得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受到外在监督条件的制约,以使得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社会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在法.当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道德建设作用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2]李建华,朱伟干.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伦理使命[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1).
[3]安云凤.非政府组织及其伦理功能[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5).
[4]朱晓达.非政府组织的伦理功能与乡风文明[J].邢台学院学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