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昕
绵阳市中医医院儿科 四川省绵阳市 621000
肠炎宁颗粒治疗小儿肠炎疾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王 昕
绵阳市中医医院儿科 四川省绵阳市 621000
目的:研究肠炎宁颗粒关于治疗小儿肠炎疾病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 2015年3月-2016年4月期间我院儿科收治的小儿肠炎疾病患儿80例作为受试者,将80名患儿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0例。对照组按照小儿肠炎疾病采用常规纯西药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增加肠炎宁颗粒治疗,考察两组患者临床症状改善情况、住院时间及临床疗效。结果:观察组腹泻终止时间、体温下降至正常时间、住院时间均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对照组总有效率为75.00%,显著低于观察组95.00(%),组间差异p<0.05。结论:肠炎宁颗粒治疗小儿肠炎疾病临床效果较为理想,临床症状改善较快、较好,因此推广使用该疗法。
肠炎宁颗粒;小儿肠炎疾病;临床效果小儿肠炎是以腹泻为主要表现的综合征,发病年龄多在1.5岁以下,发病后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热、腹泻、呕吐,因吐泻大量体液丢失,加之摄入不足,导致水和电解质紊乱,造成脱水和酸中毒。临床表现以大便次数增多,腹痛,里急后重为主要症状。近几年来,中药在治疗儿童消化道疾病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而肠炎宁颗粒是较为安全、有效,可靠地的纯中药制剂。
1.1 一般资料
选取于 2015年3月~2016年4月期间我院儿科收治的小儿肠炎疾病患儿80例作为受试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0例。两组患儿在肠炎疾病类型等基线资料方面,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按小儿肠炎疾病常规纯西药治疗,入院后尽快静脉补充营养液,如果腹泻持续时间较长或有严重脱水者,有必要进行静脉补液;发热患儿给予解热镇痛药物降温,若病情较为严重者,同时加以物理降温的方式;呕吐严重者应及时给予止吐药物,并且按照患儿病情严重程度酌情给予抗菌药或抗病毒药物,按照患儿临床症状及体征针对性的给予其他治疗方式。
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增加肠炎宁颗粒治疗:肠炎宁颗粒(国药准字Z20060104,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2g/袋),开水冲服,4岁以下:1/4袋,4-9岁:1/4-1/2袋,9-14岁:1/2-2/3袋,14岁以上:2/3袋-1袋,一日3~4次。两组患儿均以3d为一个疗程,持续治疗1~2个疗程。
1.3 观察指标
1.3.1 临床疗效评估
在进行治疗3d后,进行评估两组患儿治疗效果。显效:发热、呕吐、脱水症状等完全消失,大便性状正常,大便检验正常;有效:发热、呕吐症状等有显著改善,脱水症状完全消失,腹泻/大便次数减少60%以上,大便性状得到改善;无效:临床症状无明显改变、仍存在脱水症状,腹泻次数减少40%以下,或腹泻,呕吐指标恶化者[2]。总有效率=(显效+无效)/样本数。
1.3.2 临床症状相关指标监测
观察两组患儿腹泻终止时间、体温下降至正常时所用时间、住院治疗时间,记录相关数据,评估患儿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 0 统计学软件分析统计数据,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 P<0.05 认为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
2.1 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3d后,对照组总有效率为75.00%,显著低于观察组95.00(%),组间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n,%)
2.2 临床症状改善及住院时间比较
观察组腹泻停止时间、体温下降至正常时间、住院时间均显著少于对照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表2:两组患儿临床症状改善及住院时间比较
小儿肠炎疾病四季皆可发生,但以夏秋季发病较多,有时可发生流行。临床症状主要为发热、呕吐、水样便、频繁腹泻为主,若不及时治疗,可导致重度脱水等严重并发症。中医认为小儿生长发育快,所需精微物质较多,然而脾胃功能尚未健全,且小儿乳食不知自节,又易被外邪入侵,故易发生本病。小儿脏腑娇弱应首先扶正固本、调胃和中,化湿降逆。本证治疗以运脾升清为基本原则,寒胜兼以温中,滑脱兼以固涩,热胜兼以清热,湿胜兼以淡渗,脏气虚损则兼以补虚,食积兼以消导,阴伤不甚者兼以利尿而肠炎宁颗粒具有调补脾胃、止吐止泻、清热祛湿之效,可以有效改善患儿腹痛肠鸣、胸闷纳少等症状。
本次试验进一步分析了两组患儿临床症状改善情况及住院治疗时间,试验结果表明,观察组患儿腹泻终止时间、体温下降至正常时间、住院治疗时间均显著低于对照组,由此可知肠炎宁颗粒可有效改善临床症状,缓解腹痛肠鸣的作用较强,有助于减少治疗疗程。
综上,肠炎宁颗粒治疗小儿肠炎疾病临床疗效较单纯使用西药,效果较为理想,临床症状改善快,且安全有效,应推广使用该疗法。
[1]亓四广.自拟止泻汤治疗小儿轮状病毒性肠炎临床研究[D].泰山:泰山医学院,2014.
[2]彭细如,吕深,黄碧梅.利巴韦林联合肠炎宁糖浆治疗小儿轮状病毒性肠炎[J].现代医院,2013,13(08):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