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空
我国将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对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明确导致超载产业退出的时间表,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对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
在土地资源管控措施方面,《意见》明确,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严格控制各类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设立,对耕地、草原资源超载地区,研究实施轮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大幅降低耕地施药施肥强度和畜禽粪污排放强度;对临界超载地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用地指标向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倾斜,严格限制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对不超载地区,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巩固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草畜平衡制度。
在生态管控措施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对江、湖、河、山脉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在重要江、湖、河、山脉及周边划定管控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整体生态安全。对生态超载地区,制定限期生态修复方案,实行更严格的定期精准巡查制度,必要时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对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促进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生态功能退化风险区域,科学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修复治理,合理疏解人口,遏制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对不超载地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综合运用投资、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绿色生态经济发展。
在管理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多部门监测站网协同布局机制,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和县级监测网点布设,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网络全国全覆盖。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运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结合国土普查每5年同步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每年对临界超载地区开展一次评价,实时对超载地区开展评价,动态了解和监测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
国家发改委将探索建立煤炭合理库存制度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为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我国将探索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煤炭行业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因此,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近期已经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我国将按照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矿业权交易规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
全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产业结构调整现场推进会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能源革命的战略思想和对神华宁煤400万t/a煤制油示范项目的重要批示精神,回顾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煤炭行业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的成绩,分析形势,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再接再厉,抓住和用好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机遇,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提升煤炭工业发展的科学化水平,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主办,神华宁煤集团承办的全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产业结构调整现场推进会日前在银川市召开。
来自国家有关部委、全国主要产煤省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协会、涉煤央企、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煤机制造、煤矿建设、地质勘探企业,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和煤炭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代表400多人参加会议。现场推进会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梁嘉琨主持。
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小成致辞,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杨富发表了重要讲话,神华集团总经理凌文同志重点介绍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到宁东煤化工基地视察和对400万t/a煤制油示范项目投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的经验做法和体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作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报告,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煤炭行业改革发展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总结了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决策部署,在政策研究、科技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现代煤化工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绿色发展、煤机装备制造、国际化发展、煤炭去产能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新一轮技术革命对煤炭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行业转型升级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一是把握新一轮技术革命发展方向,深入开展煤炭革命战略研究;二是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坚定不移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是开展重大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攻关,深入推动煤炭产业技术升级;四是把握现代煤化工发展方向,深入推动煤炭由燃料向原料与燃料并重转变;五是坚持协调发展,深入推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六是创新人才发展理念,为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智力保障;七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以“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
《河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印发
河北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27亿t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2.2%;电力消费3900亿kWh,年均增长4.2%。
优化煤炭生产供应。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难度高、安全隐患大的煤矿退出市场,依法关闭长期亏损、运营困难和非机械化生产的落后煤矿,到2020年压减煤炭产能5100万t。
强化油气安全保障。协调配合、加快建设陕京四线等气源干线,推进LNG(液化天然气)接卸站建设,扩大接卸能力。
大力发展绿色电力。加快建设张家口、承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唐山、沧州海上风电建设,积极布局发展低风速风电项目。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结合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工程减煤、技改节煤、政策限煤、清洁代煤”措施,严格控制增量,积极减少存量,到2020年消费量控制在2.6亿t以内。
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结合清洁取暖,扩大取暖燃气规模。完善燃气管网,建设LNG、液化石油气、煤气配送设施,增强储气调峰能力。完善工艺技术,降低燃气成本,鼓励工业窑炉煤改气。
大力推广利用非化石能源。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及竞争性配置机制,落实可再生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创新和完善绿色能源优先上网、优先使用政策,鼓励可再生电力参与市场直接交易。
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着力加快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自2017年开始争取利用2年左右时间,原则上在具备条件的贫困村每村建设一个100~500 kW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群众脱贫。
《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近日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省范围内将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办法》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组织煤炭销售时,应根据煤质不同,对存储的煤炭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必须准确记载煤炭的销售批次、日期、销售流向、每批次煤质化验情况。同时,鼓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用现代技术工艺,通过配煤销售、筛分洗选加工等措施,努力提升煤炭销售质量,为用户提供符合环保规定的清洁煤炭。
在煤炭销售上,限制销售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同时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严厉打击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办法》实施,在处罚细则上,《办法》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煤炭销售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