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先康+朱菲菲
摘要: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社会形成了“农民—工人”相分离的主导的身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双重转型,农民与工人两种不同的身份实现了过去人们难以想象的奇异结合,“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的建构是错误承认的结果,因而农民工身份的转变需要合理的承认来实现。
关键词:身份的建构;身份的转变;错误承认;合理承认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6-0022-06
20世纪50年代颁布的户籍制度横亘于农民与工人之间,农民和工人各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工人和农民实难结合在一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与经济结构的双重转型,两者实现了奇妙的结合,在农民和工人之间诞生了一个游走于城乡之间的庞大群体,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将这一庞大的群体称为“农民工”。从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身份区分的国度里诞生了既不同于农民,也有异于市民的特殊身份群体——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概念很快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但是,自“农民工”概念提出以来,就不断遭到来自学术界的质疑和批判。吴忠民主张,要逐渐淡化“农民工”或“民工”的称谓,可将其分别改称为单位、部门、不同行业的“员工”“工人”或“职工”等,较为妥当[1]。从汉语构词法的角度看,农民工概念具有非科学性,这一称呼玷污了汉语言的严肃性[2]。汪勇指出,“农民工”概念蕴含着“农民”“市民”与“农民工”的区别,“外地人”与“本地人”的区别,“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区别[3]。这种区别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分类,更是一种歧视性制度设定的体现,并通过话语建构,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合意。它是一个带有时代局限性、歧视性和有违社会公正的概念,理应被抛弃。事实上,农民工这一特定的身份是通过制度设定话语建构和社会合意而不断被强化,最后由错误承认而得以建构的。因此,农民工身份的解构和转变只有放弃错误承认,通过合理承认才能实现。
一、错误承认与农民工身份的建构
承认概念因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而得以成为如今学术界重要的分析工具。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是在批判和吸收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的个体间相互“不承认”的社会斗争模式的基础上,借助费希特的“承认”概念而发展出的“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其核心命题可概括为:主体间的斗争,是谋求对方承认的基本方式。在他那里,早期的承认是一种主体间性相互承认的关系概念。但在其后来的《精神现象学》的主奴关系的论证中,主体间性的承认关系,又变成“被承认者与承认者”的主客体间性的关系,显然违背了其承认概念的初衷。后来,这种承认理论被具有批判精神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新马克思主义者改造成批判工具。从黑格尔承认理论的提出,到马克思和新马克思主义者的继续改造,我们发现“承认”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不承认→承认→主体间性承认→被承认→物化的承认→主体间性承认的回归——的过程。其中,“不承认”激发了黑格尔对“承认”的哲学和伦理学的思考;“被承认”和“物化的承认”,前者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后者是人异化的产物,它们皆成了马克思主义批判的靶子;而在20世纪90年代,“主体间性承认”经霍奈特等人的进一步发挥,发展成为与再分配相颉颃的概念,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分配正义与承认正义”的学术争论。从此,“承认”概念也就成为学术界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它强调每一主体应当视另一主体为独立的平等者,主体间只有通过相互承认才能各自成为独立的主体,相互承认是主体间理想的相互关系。因此,承认是一个相互关系概念,承认者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平等的主体,任何一种试图谋求他人的不对称认同都不能视为真正的承认,如果获得了这样的认同,那就是“错误承认”[4]。承认一定是相互的、对等的,这样的承认谓之“合理承认”,是承认的本质要义。在中国,农民工身份建构过程实际上既是农民谋求国家或市民认同的过程,也是国家或市民单方面施与认同的过程。因此,农民工身份的建构是一种不对等对待与认同,是错误承认的产物。错误承认既建构了农民工身份,也成为了阻碍农民工身份转换的文化根源。
所谓错误承认,按照南茜·弗雷泽的观点,它是基于社会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而产生的,植根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和身份制度中,并“通过社会公共制度所传播”[4]的不公正对待。也就是说,错误承认是被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所建构,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这种制度的安排“阻碍人作为同等的人参与社会生活”[4],它包括:(1)文化贬损、社会排斥和政治边缘化;(2)日常生活的困扰和蔑视;(3)污名化的形象建构;(4)对公民身份的充分权利和平等保护的否认。
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中心主义的价值模式渐渐被确立。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城市的中心地位,从而形成了“城市—农村”“中心—边缘”的经济社会格局。在这种格局中,“城市”或“中心”被一层层制度的铁甲包裹着,坚不可摧,从而把民众逼入一个自我设置的“钢屋”状态(steel housing)[5]——外面人想进去,却进不去;里面人出不来,也不想出来,因为里面的人过着让“外人”眼馋的生活,享受着“特别”的福利。作为“外人”的农民总是期望得到来自城市、国家制度层面的不对称的对待,沐浴些许“雨露阳光”,但在计划经济年代,农民始终被作为从属的身份地位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相关制度的松动,农民纷纷涌向城市,但由于原有结构的惯性存在,农民争取身份的彻底转变和承认的努力十分艰辛。随着大量农民来到城市,无论是城市人群,还是来自国家层面,都无法无视农民的存在和贡献。尽管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存在有很多微词,但还是给予了农民工“有限的承认”。同时,国家也在制度层面逐步“接纳”了农民工。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世纪末,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放松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这种松动是有限度的,从对农民进城的称谓看(20世纪80年代被叫做“盲流”、90年代叫做“民工潮”),国家对农民进城在政策上虽有所松动,但仍然试图对其进行控制。进入21世纪,国家层面的制度才真正发生了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变化。特别在“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这些政策从国家制度层面,试图谋求经济社会结构的总体性改变,促进农民工身份的彻底转变。但是只要这种基于“城市中心主义”的错误承认没有被纠正,农民工身份的根本改变就不可能实现。具体地,错误承认在以下几个层面得以具体体现,并错误地建构着农民工的身份。
首先,在文化层面,他们不断遭遇文化贬损。从农民工这一词的构成看,它是“农民+工人”。在计划经济年代,农民和工人既标志着身份的不同,也标示着职业的不同;而在这里,农民变成了纯粹身份的概念,农民工也就变成了以农民的身份在非农领域实现就业的“两栖”群体。他们无论走到哪里、无论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都摘不掉“农民”这个帽子。在某种意义上,它成为了一种歧视的标签,也为一些歧视性政策的出台提供了某种“合理性”。农民工就就该拿低工资、农民工就不该与城市人共享城市生活。从话语层面看,人们习惯于用所谓的现代城市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观等对农民工评头论足。于是,农民工往往被污名化,被贴上“素质低”“肮脏”“越轨行为者”等标签。在这个过程,带有“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一些媒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些媒体中农民工被塑造成“最卑贱”的人。通过这些话语建构,套用相声中流行的一句热词“农民穿上城市的马甲”还是“农民”,总是低人一等。实际上,农民工在文化层面的建构是与当时的制度设定相勾连的,特别是与户籍制度关系密切,它是深深嵌入在“骨子里”的强烈的工农差别意识的反映。人们一旦接受了“农民工”话语强加给他们的身份标签, 就很容易陷入“自我实现预言”的陷阱,从而使他们真正成为社会中的边缘人或者边缘群体。
其次,在社会层面上,他们不断遭遇社会排斥。进城农民所遭遇的社会排斥主要表现为制度排斥和关系排斥[6]。在中国,进城农民所遭遇的社会排斥的根本是制度排斥,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设定。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设定,农民被拒斥于城市社会生活之外,遭遇来自市民的孤立。城市的管理者基于效率和化约城市管理复杂性等的考虑,坚守着自知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结果是遂了市民的心愿,损害了进城农民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作为国内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政策实际上是制度的具体化,制度排斥,必然会造成政策排斥。以就业政策为例,以户籍为基础的相关制度造就了城乡二元劳动力就业市场,以此为依据,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政策城乡有别,农民工的身份使他们很难在体制内获得就业,只能谋求体制外的就业。这又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里形成了独特的就业格局和待遇差别。农民工大多干的是体制内成员认为不体面的工作,拿着较低的工资,享受着低福利或无福利。这又使得体制内职工成了工人中的“贵族”,农民工成了工人中的“仆从”。社会学家皮奥里曾指出,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划分并非出于纯技术性的考量,而是一种基于制度的特定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即使次属市场的劳动者做了体制内首属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所做的工作,他们也仍然属于次属市场上的劳动者,而得不到同等的认同[7]。在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歧视性、排他性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作为体制外的群体,很多时候他们不能像体制内的员工一样获得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工资,劳动收入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的博弈,劳动收入不稳定。在这种互博中,农民工既存在心理上的弱势,又面临劳资关系中“强资本”的挤压,他们只能接受低工资。再加上,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都把“人口红利”视为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因此在政策上承认了低工资的合法性。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达到所谓吸引外来资本投资的目的,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资本而不利于劳工的政策,处于劳工底层的农民工往往得不到政府部门政策上的支持。这样,农民工就被塑造成“低待遇”、有别于城市人的具有特殊身份的弱势群体。
制度排斥是内在的、本质的,它往往外化为社会关系排斥。实际上社会排斥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是一个群体利用自身先赋的或后天的强制安排所获取的优势对他者孤立或歧视。因此,社会排斥导致受排斥者交往人数与频率下降、社会网络分割与社会支持减弱[8]。国外研究指出,当一个人或群体一旦被从主流的社会关系排斥出去,往往会导致诸多权利被剥夺,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的被剥夺,进而其基本生活机会受到限制,生活陷入贫困之中,这又反过来导致其他权利被剥夺,形成恶性循环。国内研究发现:农民工社会网络规模小,同质性强[9],社会资本的存量低,难以在生活或就业方面获得必要的社会支持。而“长期生活在城市‘福利城堡中的市民,在天然的而不是通过努力获得的社会资源与竞争方面占据着优势,使得某些市民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10]。如此身份优势意识,造就了他们与农民工之间的不平等交往,相互之间难以形成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城市社会关系网络之外,被城市居民视为有别于自身的异类。因此,李强把户籍制度视作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屏蔽在公平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11]。
最后,在政治层面,他们不断地被边缘化。以民主选举为例,在中国实行的是根据户籍确定选民资格的选举制度。户籍资格制确保了拥有当地户籍的选举权,却剥夺了长期在此生活、工作的人的选举权。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外来人口,由于不具有所在城市的户籍资格,也就没有参与其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相关选举的资格,而他们现在所在城市社会的政治建设与他们的前途、利益、日常生活甚至未来命运密切相关。农民工的身份决定了他们拥有参与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但因受交通不便、信息不通以及利益关联性不强等因素的影响,他们也很少或不能参与农村的政治生活,造成了农民工政治参与愿望与实际的脱节,在政治生活中成为城乡的“陌路人”而被边缘化。
因文化贬损,农民工遭遇了污名化的建构;也因社会排斥和政治边缘化,农民工公民身份的充分权利和平等保护被否认。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工”概念的提出,到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与使用,再到政府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对农民工概念的使用,农民工概念由非正式到正式。这种农民工身份建构的过程,反过来也强化了错误承认,其结果就是形成了错误的承认从而导致了歧视性的农民工身份的建构,农民工身份的多重建构反过来又强化了错误承认的恶性循环。因此,要实现农民工身份的彻底转变,重点在于突破基于原有文化价值模式的制度创新,以实现其合理承认;学术界和政府还要对农民工身份建构的过程进行深刻反省,以谋求打破这种恶性循环。
二、合理承认:实现农民工身份的转变
李克强同志多次指出,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应该让所有社会成员合理分享这一红利。因此,实现农民工身份的转变,是改革的必要诉求。从政策层面看,农民工身份转变的时机逐步成熟,但农民工身份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实现由错误承认到合理承认的转变。所谓合理承认是指个体间、个体与共同体间以及共同体间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认可、认同或确认,合理承认就是要消解基于“身份政治”的政治社会边缘、社会排斥和由错误承认所导致的分配不公。
在文化层面,我们需要发展出“去城市中心主义”的文化价值模式,赋予城乡居民同等的公民身份以及与公民身份相一致的同等权利。首先,根据农民工群体自身的变化,对那些对城市生活已经产生高度认同的、不愿意再回到农村的那部分人,特别是出生和成长于城市的,国家和城市政府要建立合理的政策,降低入市门槛,让那些愿意又有能力立足于城市的农民工留下来成为真正的市民;其次,对那些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的农民工,即使他们不愿或还不确定是否留在城市,也要逐步推行“同城同权”,让他们获得同城公民权,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最后,我们可以借助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彻底打破“市民—农民”的二元身份区分,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和均等化,消除文化歧视产生的“城乡二元结构”,真正实现由“同城同权”向“城乡同权”转变,从而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城乡平等的文化观念。
在社会层面,逐步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当前最首要的任务是彻底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剥离户籍所附着的特权或特殊利益,回归户籍制度的本来面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在彻底变革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深化教育、就业、住房等制度变革,通过对这些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赋予农民工子女与市民子女无差别的受教育权,赋予农民工与市民无差别的就业与住房权;切实加强用工制度改革,彻底打破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不平等的用工制度,彻底取消“编内—编外”或“体制内—体制外”的二元用工模式,实现同工同酬,让所有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尊重,享有做人的尊严;搭建城乡居民交流平台,促进城乡居民间的平等交往,积极引导进城务工人员走出“同乡”交际圈,同时也鼓励城市居民走进进城务工人员社交圈,真诚地与他们交往,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社会资本的存量和质量,最终形成一种城乡居民之间“无缝隙”人际网络,实现“合理承认”。
在政治层面,逐步实现“去政治边缘化”。在现代国家中,选举权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长期以来,中国的选举法规定公民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才具有选举权,这样就在事实上造成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既无法在户籍所在地行使他们的选举权,更不能在工作、生活的城市社区享有选举权,从而造成了农民工政治生活的边缘化,失去了“政治人”的资格,成为“非政治人”。因此,伴随户籍制度改革,国家必须对影响农民工合法政治权利行使的法律制度进行重新修订,还农民工“政治人”的资格。修改选举法,由依据户籍确定选民向依据长期生活、工作的属地确定选民转变,让农民工在生活和工作所在地享有他们的选举权。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让农民工在其生活和工作的属地过上一个公民应有的政治生活。
就农民工群体而言,克服错误承认,通过合理承认实现其身份转变的时机日渐成熟。首先,进入21世纪农民工群体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六普”资料,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占农民工总数的一半以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在价值观、生活方式、身份认同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价值观上,与老一代农民工具有浓厚的传统乡土观念不同,他们会因接受了较高程度的文化教育以及长期城市生活和文化的浸润,乡土记忆越来越模糊,乡土观念日渐淡化,现代城市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新价值观已经占据其主导地位。在他们看来,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赚钱,更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精神享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生活方式上,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有较高的认同。有调查发现,对城市生活,他们中有59.33%的人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12]。他们中大部分人已经习惯了城市生活,而这种生活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难以满足的。在身份认同上,调研发现,新生代农民工更愿意说自己是“打工的”,而不愿意自称“农民工”,也有调查证实19.11%的人认为“自己是城市人”,14.58%的人认为“我既不是城市人也不是农村人”[12]。这表明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产生了一种朝“城市人”身份认同转变的趋势,他们已不甘心做城市的“过客”,渴望在城市“扎下根”来。同时,面对新形势,国家和地方也在积极调整农民工政策,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做准备。其次,城乡结构正在朝着有利于形成合理承认的文化方向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农民有机会来到城市从事哪些曾经是城市人才能干的事,以改变他们的生活境遇。虽然一度出现了城乡差距的扩大,但是,随着国家旨在改变“三农”弱势状态的一系列中央“一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着变化,“三农”的弱势地位正在改变,城乡差距、工农差别正逐步缩小
。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正在由“城乡均衡发展”向“城乡一体化”推进,城乡一体化愿景的实现,“不仅意味着阻碍城乡之间均衡发展的历史问题已经解决,而且意味着城乡之间持续均衡和协调发展的新体制与新机制确立,并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状态和格局”[13]。这时,建立在城市中心主义之上的错误承认的文化就失去了社会结构基础,在城乡融合的背景下,城乡居民间合理承认的文化的形成自然水到渠成。
总之,要实现农民工身份的转变,必须进行多层面深层次的相关制度改革,而不能罔顾一面,否则改革就会流于形式,甚至会产生新的“错误承认”的文化价值模式,并可能导致实现了身份转变的农民工陷入新的生活困境,遭遇新的文化贬损、社会排斥和政治边缘化。同时,学术界也要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研究,并根据这一群体的变化,彻底放弃“农民工”这一既违背汉语构词规律和严肃性又违背公正伦理的歧视性概念。当然,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根本的转变还在于学术界、政府和其他各界共同努力推进相关制度的根本变革,促进歧视性文化观念的根本转变。农民工群体自身也要自尊、自强、自信,由适应到融合再到努力改变现状,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合理承认。
三、结语
错误承认的本质在于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剥夺,特别是对部分社会成员平等的劳动权和收益权的剥夺。与之相对应,“正确的承认”或“合理的承认”的本质在于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和平等机会的保护与尊重,特别是对部分社会成员平等的劳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与尊重。
关于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和平等机会,人们大多寄希望于赋予劳动者共同的公民身份以及依据公民身份而获得“公民权”。因此,有人认为,要解决农民工的合理承认问题,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关键在于争取“公民权”,而不是去直接争取那些外在的维持其生计的收入、服务、福利等东西[14],因为这些东西内在于“公民权”之中。但从人类历史上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发展史看,无论是公民身份还是公民权,就其本质而言,其根本特征是排斥,因为它只将特定身份和特权赋予那些特定共同体的成员[14]。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和其他群体由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获得了法律上的公民身份,并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法律上的公民身份与“社会—政治”上的公民身份还有着较大的差别。法律上取得公民身份的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只是一种“名誉上的法律规定的公民”;“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获得者,公民权的赋予,往往取决于“社会—政治”上的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群体相对于其他群体可以拥有较多的公民权。计划经济年代,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在城市和乡村之间人为地建构了截然不同的、不可流动的城市共同体和农村共同体。处于不同共同体的社会成员分别获得不同的文化承认——城市人和乡下人,并因“资格”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生计途径,生活于“两个不同的社会世界”,各自“领受”着不同的“待遇”。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产生了强力冲击,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国家、城市政府和新老城市居民仍固守着以户籍制度为支撑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所形成的“特殊利益”。因此,农民虽进城从事非农劳动,但由于不是城市人,也就不能与城市人一样享受城市人的待遇,他们也就根本没有“资格”享有城市居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农民工在城市就像是其他地方的外国移民,是“非公民”(non-citizens)。由此看来,公民权作为与政治身份相关的概念,是特定身份的人所具有的权利,它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合理承认”问题。
保护劳动者劳动基本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另一个途径是在全社会形成基于劳动的职业分途,破除身份歧视,实现根本的“合理承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前提。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了所有的社会关系,劳动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劳动权包括每个人都有从事生产活动及享有劳动收益、平等地获取劳动机会的权利以及建立于其上的作为人所应有的其他基本权利。实际上,马克思早年就把承认和劳动相联系,并认为劳动是一种积极的、相互承认的最直接形式和主导形式。马克思曾指出,“全面而自由的劳动”既有效证成了自我的本质存在,并借此“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15]。也就是说,劳动是劳动者的“自我表达与社会认肯方式”[16]。“全面而自由的劳动”是一种“无差别的劳动”和“体面劳动”。体面劳动的要义是让劳动者在公正、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有保障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并能让其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实施劳动权利和参与劳动管理的意愿[17]。它承认:职业有分工,但劳动无差别;每个劳动者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就业机会,享有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劳动收入,过着体面的生活。这就从理论上证成了劳动者应该是平等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命题。人不应该是他人的“奴隶”,更不应该成为“物化的奴隶”[15]44。人应该是平等的独立主体,但如果因此“人把自己的愿望、活动以及同他人的关系”割裂开来,“他的奴隶地位就达到极端”[15]47。因此,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具有十分规范的内涵,以至于他可以把生产活动解释成主体间的承认过程”[18]。由此看来,只有将“合理承认”与马克思所提倡的“全面而自由的”“无差别的”劳动相勾连,只有承认职业有分工、劳动无差别,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合理承认”,实现由身份向职业的转变,“实现体面劳动,建立和谐社会”[19]。因此,合理承认的根本在于赋予不同职业的国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机会。当然,这种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全社会如何采取行动,积极推进职业分途基础上的渐进式的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因为农民工的城市融合“是过去融入行动的结果,同时又将成为未来继续融入的基础”[20]。而这种融入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身份政治的“公民身份”或“公民权”的扩域,也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认同政治。因为“公民身份”或“公民权”的实质可理解为承认与排斥的关系[21],在任何时候它都有可能被作为实施排斥性政策的理由,而“认同政治不仅不会遮掩生产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反而会直接成为激发(非生产性)集体行动的动员力量”[22]。农民工合理承认的实现,一方面需要通过“公民权”的扩张,另一方面最根本地是要将其建立在马克思的“全面而自由的劳动”之上。
参考文献:
[1]吴忠民.应当逐渐淡化“农民工”的称谓[N].中国经济时报,2003-05-20.
[2]贺新全,窦琴.“农民工”一词的意与译[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53-157.
[3]汪勇.“农民工”称谓的历史演变及其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07(11):89-94.
[4]南茜·弗雷泽,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143.
[6]PERCY-SMITH J.Policy responses to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inclusion[M].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2000.
[7]PIORE M J.The dual labor market: Theory and implication[M]//BEER S H,BARRINGER R E.The State and the Poor.Cambridge MA: Winthrop Publishers,1970:57.
[8]曾群,魏雁滨.失业与社会排斥:一个分析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3):11-20.
[9]曹子玮.攀援的绳索——社会网络与农民工城市生活世界的建构[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55.
[10]朱力.群体性偏见与歧视——农民工与市民的磨擦性互动[J].江海学刊,2001(6):48-53.
[11]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13.
[12]岳中志,彭程,徐磊.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J].西北人口,2011(6):96-100.
[13]戚攻,李春勤.对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深层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7-32.
[14]SOLINGER D J.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 Peasant migrants, the state 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3-7.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万俊人.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236.
[17]贺汉魂,王泽应.马克思体面劳动观的伦理阐析[J].道德与文明,2012(3):23-30.
[18]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52.
[19]陈春萍,刘洁.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的伦理准则[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2-45.
[20]董金秋,刘爽.进城农民工:社会支持与城市融合[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1-58.
[21]王小章.从“生存”到“承认”: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J].社会学研究,2009(1):121-138.
[22]卢晖临,潘毅.当代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情感与集体行动[J].社会,2014(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