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法治建设四个深度创新

2017-01-19 20:46苏泽林
信息化建设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治互联网+法律

苏泽林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学术成果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审判工作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法院管理规范》、《法律逻辑学》等专著。他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关于依法治权的思考、走中国特色的精英法官之路以及建设法官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独到的思考。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许多工作要做。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了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学习会上对互联网的战略定位进行了深刻阐述。他强调,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世界主要国家都把互联网作为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重点,把互联网作为谋求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方向。他进一步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在“互联网+”新兴业态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景象的同时,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产业创新的空前活跃,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如对电商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都引发了人们的深刻思考和法治工作者的密切关注。而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网。依法治网就要用法治的思维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创新的时代,与“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发展相适应,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法治建设也需要深度创新。

理念要创新 挑战网络空间治理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发展为互联网的治理带来全新的挑战。立法者对这些知识和信息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企业和创新者本身,如何制定出既促进互联网市场发展,又适应互联网法治需要的法律,是立法工作者要面临的全新课题。因此,法治建设也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在明确预期上做文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解放思想不只是勇气,更重要的是具备能力;更新观念不只是改变陈旧观念,更重要的是以新的观念为指导创造价值。对立法工作者来说,就是要创新立法的理念。

角色要创新 做产业观察者

立法者要从做“秩序的维护者”的理想中超脱出来,做产业的观察者。一部为民立的法,一部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盼,不断完善的法,才具备可操作性、才有生命力。如何构建体系化的互联网治理模式,使创新发展与依法管理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真正做到依法治网,需要我们常怀敬畏之心,虚心学习新的事务,积极适应新的信息社会,完善自身知识体系,始终解放思想,俯下身去,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

方法要创新 良法才能善治

一部法律制定得好不好,关键是看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不仅要“好看”,更要“管用”,能解决实际问题。“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实体经济各领域,进而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模式,实现智能化生产、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产品,形成聚合效应。“互联网+”时代,立法会涉及更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从部门分散提出立法需求到协同立法,避免部门利益法律化。挑战仍然存在,“互联网+”对传统行业产生的冲击,影响了成千上万人的利益,将从根本上改变市场格局和人们的消费模式,新的产业形态又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呼唤我们用新的解决办法去应对。

建高效反馈机制 缓解法律滞后性

法律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很难直接面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问题,更无法用一种法律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在建立完善的立法论证程序,提高法律前瞻性的基础上,高效反馈机制同样必不可少。及时反馈出互联网迅速发展变化中的问题,必须同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迅速传播的平台。一方面,可以推动互联网反馈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等便捷有效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学习门槛和成本,让行业协会、广大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问题的反馈当中来,可以适时地发现“痛点”问题,还可以及时反映其法律诉求,为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总之,通过互联网拓展民意渠道、强化民主立法,是互联网时代立法的鲜明特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从权力机关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时代给人大监督行政及司法带来了新的渠道,增强了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说,“互联网+法治”能够促进司法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促进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交流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从而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

蓝图绘就,宏图即展。互联网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改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内容,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总体来说,机遇大于挑战。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为完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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