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意见提出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发源于江苏的河长制,将于2018年底前在全国全面建立。
防止江河湖泊遭受污染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打造“美丽中国”的现实要求。鉴于河流治理具有的涉及上下游、毗邻左右岸和跨越多区域的复杂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当有利于厘清管理边界、明确主体责任、整合各方资源、规避推诿掣肘,堪称力促“河长治”的管理创新。
尽管人们可以借助地图绘制清晰标注出各省、市、县、乡的管辖区域,了解各江河湖泊的所在方位及流经区域,但在实际生活中,正如“水无常势”的坊间所言,对于流动不息和蜿蜒曲折的河流,人们却难以真正按行政区划精确切割。这就导致各地在实施河流管控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界限模糊、权责争议、利益纠葛及推诿扯皮等治理乱象。一旦发生河流污染,不仅严重空耗时间与资源,更会制造区域矛盾,影响治理效率,甚至有可能出现空档或盲区。实施“河长”负责制,就可以清晰划定出管辖区域,明确“守土”之责,规避推诿争议。
推行“河长制”,尤其是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的“一把手”工程,显然是意在强化“关键少数”在河流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其向社会传导出的从“部门制”迈向“首长制”的理念更新,或与当年推行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值得关注的是,“河长制”同样需要赋位授权、定岗定责、联责连心、赏罚分明的权责界定、制度监管和公正考核。这就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
推行“河长制”,意在强调责任到人,让“无主”的河流各归其“主”,但这绝不意味着“河长”是一个人在战斗,更不能误读为对合力治水、人人有责的轻视与忽略。恰恰相反,“河长制”语境下的河流治理,更需突出各行各业的“共为”和群策群力的“共治”,尤其不能忽视从行政、法律、经济、技术、人防等多个层面的综合施策。先行试点省份探索出的“河长巡查”“投诉举报”“项目协调”“例会报告”“信息管理”“民间河长”“三色(红黄绿)预警”“三亮(亮相、亮牌、亮剑)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治理举措,可为各地借鉴。
期待且行且完善的“河长制”,能够助推岸绿水清“河长治”的生态持续。
责任编辑:段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