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严
正义,法治的罗盘
——兼评电影《为奴十二年》
文/张严
追求正义是人类的永恒主题。2014年的影片《为奴十二年》,获得当年奥斯卡多个奖项,内容震撼、主题深沉。它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一个人在经历非人奴役而重获自由后,是学会忘记、回归平静,还是满怀正义、推己及人,为促进社会公正而努力奔走?
《为奴十二年》取材于真人真事,根据同名自传体小说改编而成。该故事发生在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大陆,主人公所罗门是个黑人,生活在纽约州。但与当时绝大多数尚为奴隶的黑人相比,他是幸运的,因为他有法律认可的自由的身份、有亲密的家人、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然而两个伪善的白人自称要为他介绍一个马戏团伴奏工作,并在夜晚将其灌醉。当所罗门一觉醒来,却发现自己身在华盛顿并成为了一名奴隶。自此,所罗门不再有自由身,失去了做人的一切尊严。所罗门经历了12年苦不堪言的奴隶生活。12年间,他无数次与死亡相遇,每次都是侥幸而存,譬如,在被贩卖途中险被贩奴者打死,干活时差一点儿被险恶的白人工头折磨而死,外出途中和试图向外传递信息期间险被掌握生死决定权的奴隶主杀死,更不用说几乎被繁重的劳作累死。只是,12年间,所罗门从不放弃恢复自由身的信念,最后他得到了一位心存正义的加拿大木匠巴斯的帮助,终重获自由。电影到此结束。
更加令人钦佩和崇敬的是,作者所罗门·诺瑟普在写完《为奴十二年》之后的行动!所罗门·诺瑟普积极投入美国废奴运动,四处演讲与宣传,鼓舞民众,并力所能及地帮助南方黑奴奔向自由,用实际行动呼唤着废除黑奴制、寻求黑奴解放自由的法治亮光。无论是光影世界里的所罗门,还是现实世界中的所罗门·诺瑟普,都是信念执着、心有罗盘的男人,不为困难而退缩,不为压迫所屈服,为追求正义、自由、良善而奋力前行。
让时光回溯。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的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结案”之时,是一个鲜活生命的终点,同时也是使其亲人无限哀怨的起点。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近20年间,一个破碎的家庭在悲痛中煎熬,苦求真相;近10年间,一位坚定的媒体人用良知叩问公平,顽强地追问真相。就该案而言,如果没有新华社记者汤计坚持不懈地奔走呐喊,也许还原事实真相,还当事人清白,尚难确定时日。用“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描述汤计绝不为过。扩展到国家司法层面,“呼格案”再审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完成的,既有“平反”的含义,但又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平反”,它反映的是社会各界追求正义的呼声、党和政府推进法治的坚定信念。诚如汤计所说,“我相信,只要心存法治精神,正义迟早都会到来。”
对此,我们深切感怀的是,为了真相,为了正义,有着一大批和汤计一样的社会有识之士勇于奋斗、敢于担当,披荆斩棘、风雨兼程,道路艰难但步伐坚定,迷雾重重却信念如炬。他们心怀良善、诚挚、悲悯,把正义化作指引与推进法治的罗盘,引领着处于这个深刻变革时代的我们一路前行,共同创建法治中国。
有冤情就必然要击鼓鸣冤,有渎职枉法就必定要平反昭雪!这既是正义的呐喊,也是法治的回应。所罗门·诺瑟普的经历发生在160多年前,“呼格”案发生在大约20年前,但二者从所处时代、所在地域走出来,在叩问正义、寻求法治这个节点上有了穿越时空的碰撞,犹如电光火石,启示我们,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它如同罗盘,指引并助推法治建设。
2015年11月8日《检察日报》刊登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共计10件。这些案件是由法学界知名学者、有关部门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从各省级检察院推荐的202件案件中,经过严格审查和多轮评审后确定的。比如张辉、张高平申诉案,从案发到再审改判无罪,前后历时10年,检察机关受理正在监狱服刑的张氏叔侄申诉后,审查发现“原案证据疑点很多,不合常理,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等情况”,推动法院再审该案,张氏叔侄最终被改判无罪。
作为一名刑罚执行实务工作者,笔者在为“呼格案”、“张氏叔侄”等冤假错案被依法纠正而精神振奋的同时,心情也分外沉重。不要说从各省检察院共推荐了202件案件,即使这个数字再小,仍反映出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其实,这也向我们法律从业者提出了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应该交出怎样的答卷?
每纠正一起冤假错案,都值得我们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去思考,去改进。仍以刑事申诉制度为例,它含有鲜明的司法救助的法理精神,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滥用”,彰显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这些年为保障刑事申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从立法到司法层面都作了积极努力。《监狱法》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等等。这些规定对保障罪犯的申诉权,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务工作中,监狱机关都能及时转递罪犯的申诉材料,绝不允许扣压,但这其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申诉材料或石沉大海,或逾期回复;有的对申诉事项未作严肃认真的调查,仅限于简单的答复,“事不说清、理不说透”,等等,均影响了申诉制度的正确执行。对反复申诉的罪犯,部分民警还会在心中留下其“不认罪服法、不安心改造”的印象。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有句名言: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诚如斯言。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必须心怀正义,维护公平,时刻把握好法治的“罗盘”,敢于担当,依法办案,本着“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尽可能查找和纠正司法执法中的瑕疵、不足、问题。也许暴露出来的问题会影响到某一地方、某些政法部门的形象,但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看,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正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法治,必须对冤假错案实行“零容忍”。否则,对冤假错案的纵容,就是对司法公信力最大的损害!
法治,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需要我们的鼓与呼,更需要人们为之奋力前行!
(本文作者单位: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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