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土地资源红线的内涵诠释与制度构建
杨治坤,吴贤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我国划定土地资源红线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而设定的土地资源总量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控制目标,土地资源红线的内涵包括土地资源总量控制和土地环境质量维护。我国划定土地资源红线的价值在于为土地资源利用设置限值,维持土地生态价值。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红线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规划制度、土地分类管理制度、耕地利用制度和耕地资源保护制度。
土地资源红线;资源利用限值;土地生态功能;土地资源红线制度体系
为落实“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以确保我国13亿人口“舌尖上的安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提出:到2015年我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亿亩,即通常所说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并直接体现在“十二五”规划中。这份纲要用6项约束性指标和9大预期性指标来界定未来15年我国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这6项约束性指标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这些指标之中;预期性指标包括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18亿亩耕地红线”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这是对我国农业大国战略定位的深层次思索,同时也是对我国目前耕地减少、城镇化发展、人地矛盾和粮食短缺问题的应对策略[1]。“18亿亩耕地红线”蕴含的是土地资源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限度发展的全新理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自然资源红线”)[2],旨在提升我国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实现永续利用资源。我国的自然资源红线是根据资源要素安全利用和高效利用需要而设置的资源利用数量的最高限值,或资源利用效率的最低要求。根据不同的资源要素,自然资源红线又可分为土地资源红线、水资源红线、林业资源红线、湿地红线和其他资源红线。我国设置自然资源红线是为了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将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在最低要求(自然资源红线)之上,也是为自然资源使用量设置上限,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在限值(自然资源红线)之下。作为自然资源红线之一的种类,土地资源红线是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设定的土地资源总量控制目标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控制目标,是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资源管理底线。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和谐的人地关系是划定和坚守我国土地资源红线的根本目标。
土地资源红线的内涵具有双重面向,包括土地资源总量控制和土地环境质量维护两方面的要求。土地资源总量保障和土地环境质量维护,兼顾土地资源的量和质的层面,才可能从根本上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人们日益增长的食物需要和生态安全的保障诉求。
2.1 土地资源总量控制
土地资源红线,首先是具有“量”的内涵,即“18亿亩耕地红线”的总量不可突破。划定土地资源总量底线的根本目标是确保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最低耕地保有量。划定“耕地资源红线”的现实压力是我国13亿人口“舌尖上的安全”,基本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人口增长对粮食需求量加大与耕地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为了预防和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耕地保有总量是维持粮食安全的直接需要。为土地资源总量设定最低限额,取决于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土地资源代表着自然资本的最重要元素,需要几百年才可能形成。自然资源红线反映的是自然资源的最低保有量或最大开采量,超过这个量自然资源就无法得到更新[3]。
土地作为最基础的物质资料和最根本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价值和支撑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土地资源空间位置固定,在进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中无法进行不同城市和区域间的调和,只能进行城市内部的土地资源总量和结构的调整[4]。维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必须被视为满足由于世界人口增加而日益扩大的食物需求的关键性因素[5]。当前,人地矛盾越来越尖锐,人们已认识到要回归自然就必须建立人土相依、爱护土地的和谐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划定土地资源红线不但要注重土地资源总量控制,而且要注重土地资源的质量维护。从总量视角设定土地资源最低保有量,从质量视角设定土地资源总量、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地资源的持续生产力。
2.2 土地环境质量维持
土地资源红线还有“质”的面向,即保证18亿亩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生产能力。有一种观点警示,当新开垦的低质量的耕地被用来补偿耕地流失时,高质量的耕地被占用是不可避免的,耕地质量有可能会退化。因此,即使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总量,仍然不可避免地是耕地质量下降以及由此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和其他生态风险[6]。土地资源红线“质”的要求,它蕴含的根本要求是不能突破土壤环境容量的最高阀值。人类不断发展的技术和人类对土地资源持续增加的需求,有可能会将土地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推向临界值,土地资源红线同样要求耕地健康和产能健康,即是为了保障土地环境质量的阀值不被突破,以及土地生态系统平衡不被打破。土地环境容量阀值是依据自然规律、土地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标准划定的,一旦超越了这个底线,土地环境就很难自我修复,将引发生态灾难。如果人们对土地资源和土壤环境的使用强度过大,或施加于土壤环境之中过多的污染物质而将其推至生态环境稳定阀值的边界,土壤生态系统的波动就会通过降低生态系统水平的方式来保持生态稳定。一旦超越了土地资源红线质的要求,就是超越了土地环境可承受的环境阀值[7]。土地资源红线对土地资源质量要求的根本意义在于约束人类对土地资源的无序利用行为和滥用土地资源的行为,本质是维护土地资源的高效和综合利用,维护土地资源对社会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3.1 为土地资源利用设置限值
法律和政策强化对土地资源和土壤环境质量维护的现实压力在于:近几十年来,我国以科技进步和科学技术大规模使用为背景的工农业急剧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呈几何倍数增长,使土壤环境质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工业化所造成的对土地资源滥用和土壤环境污染的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土地资源红线是我国所有资源红线中最重要一条,这是由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土地对社会经济生产的基础作用决定的。对自然资源的分类,最有意义的当属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划分方式。不可再生资源可能会面临潜在储量被用尽的风险,这可用“耗竭率”——取决于需求状况、产品耐用性和产品再利用能力这一概念来进行表征和测度。可再生资源具有自然再生的能力,以一定的速率扩大可再生资源的流量。太阳能、鱼类、森林、动物都是可再生资源。对一些可再生资源而言,其流量大小和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人类的利用状况[8]。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透支会使供给被耗光的速度加快,只有当需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生态系统提供资源的能力以及人与生态系统可持续的相互作用才有可能实现[9]。在各种环境、资源和生态要素日益紧缺和饱和的情况下,集约使用和保护环境、资源与生态要素是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的主要渠道[10]。土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的形成和演化需要数百年,因此应当根据其属性设置资源红线。即为土地资源的利用设置最高限值,将土地资源的总量控制在可更新的范围内。
3.2 维持土地生态价值
“土地”一词不但被理解为土壤,而且还被理解为产生各种生物个体——浮游生物、草、树、蜥蜴、松鼠、鸟和人,具有生物与非生物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11]。土壤是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构成陆地表面与岩石基底的中间层[12],构成了有机界和无机界,即生命和非生命联系的中心环节[13]。土地和土壤不只是一个能量的源泉,该能量还在土壤、植物和动物之中循环流动。能量流动和生物群落的复杂结构构成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土地、水、植物、动物与人类共同构成生物圈和地球生命共同体。理解了土地的资源属性和土壤的生态功能,不难理解土地资源红线对人类社会生态系统的支撑功能。
土壤生态功能对生态系统平衡和维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至关重要,这一点已在《欧盟土壤框架指令》中已得到了明确认识。在该指令中将土壤生态功能概括为:①生产生物;②存储、过滤和转移养分、营养物质和水;③生物多样性蓄水池,作为动植物栖息地、物种和基因库;④野生物质的来源;⑤作为碳库;⑥地理和考古学遗传物质的档案馆[14]。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土地还有一些能影响其他自然资源的特征,如土地能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为所有的陆地生物而不仅仅是为人类提供栖息地。健康的土壤是指一个具有生物多样性和高度生物活性的土壤。即具备水土协调、养分平衡、不受污染,并有可持续自净能力的土壤[15]。健康的土壤凸显土壤的固体、液体和气体体系的物理性状、化学组成、化学变化与生物学,特别是微生物活性,如何最大限度地抵御、缓解和净化外来污染物的能力以生产健康的食品。土地资源红线是维护土壤生态系统和区域生态安全的“生命线”、维护公众健康的“保障线”、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警戒线”。
如何坚守土地资源红线?有些社会制度导致过度开发公共所有资源成为个人理性的选择,从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悲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来保证可持续应用成为理性的选择[16]。生态红线最初是作为一项政策被提出的,2014年我国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其法定化,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成为“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一种。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而制度化是整治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17]。构建土地资源红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生态红线制度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管制制度的具体举措,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土地资源红线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我国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处于零散、无体系状况。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制度保障土地资源红线的作用,有必要整合和构建我国体系化的土地资源红线制度。
4.1 土地资源规划制度
土地资源规划制度必须从全局对土地资源总量控制、利用方式、利用规模、利用效率等进行配置。土地资源规划制度在土地资源红线制度体系之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其他土地资源红线制度体系起到引导作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为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应当在控制耕地流失、补充耕地、修复耕地、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质量、统筹利用其他农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农用地等几个方面展开。土地资源规划制度应当着力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土地资源规划与其他主体规划的衔接:土地资源规划作为我国三大规划的一种,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与其他主体规划保持一致,与土地资源规划密切相关的规划有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这些规划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农业等行政部门。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一方面体现在规划内容上,另一方面也要求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土地资源规划的实施:土地资源规划虽然是从战略全局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的,但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软法”特点使其实施和执行力度有限。因此,土地资源规划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的目标层面,关键是必须落到实处。土地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是自上而下的,下级土地资源规划必须以贯彻上级土地规划为基准。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土地资源规划要求和指标。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土地资源规划以国家层面的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基础,不可超越国家总体规划目标,同时确定本级行政区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指标。同样,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的土地资源规划以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土地资源规划为基础,突出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特点,以及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总量。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在上级土地资源规划的基础上,着重落实上级土地资源规划。以综合性土地资源规划为基础编制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其重点也是落实总体规划的要求。
土地资源规划的执行监督:我们必须重视当前“重规划、轻执行”的状况,必须将土地资源规划的执行状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作为土地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的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土地资源规划制度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涵土地资源规划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责。对土地资源规划部门而言,在制定土地规划时应该明确节约土地资源和集约使用土地资源的理念,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使用耕地。为了更好地执行土地资源规划,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耕地数量、耕地质量、耕地修复状况等指标贯穿到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中,作为问责的基础。在执行环节,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实施考核,对疏于监管的必须追究责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
4.2 土地分类管理制度
从土地使用类型和性质的角度,一般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农用地管理制度:①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比例较大,如何高效和集约使用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农用地资源保有总量和资源利用效率的问题。除了农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比例较小。根据我国建设美丽农村的要求,应当节约使用宅基地;对保障农民民生福利、农村教育、农村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给予重点支持。②林地管理制度。以保持林地总量不变和提高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基本要求,加强对林地生态修复、迹地更新、林地修复和林地重建;遵循经济林实施占补平衡的原则,利用多少补充多少,以保证林地总量不减少;对重要的、划定为生态功能红线区内的天然林、公益林、海岸线护林带,以及大江大河源头的林地,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毁坏和占用。③园地管理制度。园地制度的关键在于优化园地产业结构、提高园地使用效益。④草场和草地管理制度。以培育和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变草地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和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为基本要求,对生态系统退化的草场实施退牧还草和生态系统恢复、生态系统重建。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①建设用地利用制度。对新增的建设用地尤其是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必须实施严格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建设用地的利用,目的是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建设用地利用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对存量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加大对建设用地的深度开发和增容改造,提高用地效率;积极进行城市更新,对城中村和节地型城镇进行改造,实现集约用地新模式;拓展城市建设用地新空间,在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下,以不破坏城市地下生态系统为先决条件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拓展和开发;加强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技术研发和开发。②城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为基础实施空间管控,如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农用地只能允许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占用农用地。对城乡建设用地边界进行管控,严格区别农村居民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边界,防止城镇工矿用地挤占农村居民用地。③城镇工矿用地管理制度。对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和小城镇工矿用地在用地规模和用地空间方面进行管制,实行新增城市工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审批制度。除了公益性的工矿用地外,其他类型的工矿用地应严格审批;对利用技术先进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工矿产业发展实行区别对待,符合城市规划和总体布局要求、资源消耗小的工矿厂用地可适当审批,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④有限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用地、政府公共服务用地、政府公共设施等用地实行优先审批,从严管理。
4.3 耕地利用和保护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对耕地的功能总结为:耕地具有粮食生产、承载生活、发展经济、优化景观、保护自然生态、传承文化、优化空间布局等多种功能。基于该基本定位,应重点落实以下几项耕地制度。
耕地总量控制制度:首先是落实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总量控制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政策为耕地保护提供政策引导,是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的政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内容中应包括耕地红线的实施目标和实施机制。耕地总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除非确需占用耕地,否则不得批准;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情况,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二是限制生态退耕,符合退耕条件的允许适当退耕,并在退耕后补充相同数量的耕地。三是保护耕地防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耕地质量的破坏。
耕地利用制度:耕地利用的目标是高效、节约和集约利用,保证耕地的总量和质量不下降。首先,耕地利用制度强调的是占补平衡。我们应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根据退耕的量和退化的量实施耕地补充。耕地红线作为自然资源红线的核心内涵,强调的是耕地总量的底线不可突破。因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补充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来补偿已被占用的耕地,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18]。耕地补充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耕地数量,这是耕地保护的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是耕地质量也应得到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对耕地质量进行整理和修复。其次,耕地利用制度关注耕地整理和修复。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实施耕地保护时强调耕地数量在不减少,而疏于管理耕地环境质量。在我国日益加剧的土壤污染形势下,耕地质量下降的状况显得尤为严重。2014年我国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创性地规定了环境修复制度。对新补充的耕地应加大土地整理、土地改造和土地修复,提升土地生产力和可持续发展力,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也不下降,能够持续为粮食安全提供物质基础。第三,耕地差异管理。将耕地的管理具体落实到农户和具体的地块责任人,尤其对一些优质的耕地实施特殊的保护措施,对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实施普查和等级管理,在全国普及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的技术,努力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坚守耕地红线的关键即是稳定基本农田的质量和维护基本农田的数量。一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参照农用地分级标准来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将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和地块负责人来保护。二是基本农田总量和质量控制。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对于非农业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充相当数量的基本农田,以保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同时还应坚持补充的基本农田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三是除保持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稳定之外,还应辅之以其他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如基本农田调查、基本农田整理和修复制度等。
近几十年,我国人口以及工业、农业的持续增长导致土地资源利用急剧增长。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然资源自身的约束性,土地资源作为可耗竭资源,其物质流在一个持久开发的经济里将彻底下降[19]。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导致土地资源的环境质量下降、土地资源被耗竭,土地资源难以支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20]。面对如此状况,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的选择对土地资源总量和质量维持的重要性。如果采取大规模的土地资源利用和粗放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土地资源将被利用殆尽,土地资源的质和量将难以为继,难以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基础支撑。即使某些肥料和农药的使用使生物圈的某些部分受到损害,但只要慎重地选择和使用,将不致大量降低食物产量[21]。划定土地资源红线,实质上是以自然和生态为限度来约束人类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人们坚守土地资源总量和质量的底线,以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向以集约和高效土地利用的方式。坚守土地资源红线的深层目的是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划定和坚守土地资源红线对土地之上生存的人类和其他生物、对国家整体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意义非常重大。
[1]李爱华.“18亿亩耕地红线”的生态困境[J].中国国情国力,2013,(3)∶41-42.
[2]《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S].
[3]曹明德.生态红线责任制度探析——以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为视角[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1-78.
[4]韩翰,王士君,王永超.城市化与土地资源利用的协调度及优化配置研究——以辽宁沿海经济带为例[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6,32(10)∶1166-1171.
[5]PallabMozumdera,Robert P.Berrensb.Inorganic Fertilizer Use and Biodiversity Risk: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J].Ecological Economics,2007,(62)∶538-543.
[6]Yihe Lu,Zhimin Ma,Liwei Zhang,etal.Redlines for the Greening of China[J].Environmental Science amp; Policy,2013,(33)∶346-353.
[7]吴贤静,蔡守秋.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J].云南社会科学,2013,(2)∶63-67,70.
[8]汤姆·蒂坦伯格,琳恩·刘易斯.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3.
[9]杰拉尔德·G·马尔腾.人类生态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2.
[10]施业家,吴贤静.生态红线概念规范化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49-153.
[11]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72.
[12]拉巴·拉马尔,让·皮埃尔·里博.多元文化视野中的土壤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
[13]龚子同,陈鸿昭,张甘霖.寂静的土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4.
[14]European Commission(2006a).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Soil(COM/2006/232)[EB/O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52006PC0232:EN:NOT.
[15]龚子同,陈鸿昭,张甘霖.寂静的土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83.
[16]杰拉尔德·G·马尔腾.人类生态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73.
[17]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12.
[18]邹长新,徐梦佳,林乃峰,等.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辨析与统筹推进建议[J].环境保护,2015,(24)∶54-57.
[19]孔瑜,杨大光.中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模式选择[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4,30(1)∶85-88,49.
[20]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77.
[21]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46.
ConceptionInterpretationandSystemConstructionofLandResourceRedline
YANG Zhi-kun,WU Xian-ji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510420,China)
The land resourcere red line refered to the regulation goal set for total quantity of land resource and exploitation efficiency of land resourc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land resources saving and efficiently use of China.The significance of land resource red line lay in that land resource red line upper limit for land resource exploitation,and maintained the ecological value of land.As for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land resource red line,three points were proposed as land resource planning regime,land resource sort management regime,exploitation and protection regime of the cultivated land.
land resource red line;maximum quantity of resource exploitation;land ecological function;land resource red line system
10.3969/j.issn.1005-8141.2017.07.007
F205
A
1005-8141(2017)07-0807-05
2017-05-06;
2017-06-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4CFX04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编号:GD15CFX07)。
及通讯作者简介:杨治坤(1975-),男,湖北省黄冈人,博士,博士后,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环境资源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