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玲娜 韩力恒
(1.阳光学院 财金系,福建 福州 350002;2.福建江夏学院 经贸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自贸区背景下科技创新型企业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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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学院 财金系,福建 福州 350002;2.福建江夏学院 经贸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文章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现存的问题,阐释了自贸区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将有助于释放制度红利,增进金融体制与科技创新的相容性,以及获取相应市场回报,并从政府政策、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风险分散保障四方面构筑更具效率的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自贸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多元化
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即指具有某种或某些核心专有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社会有积极效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商业模式的研发或生产的企业。比如:互联网、生物科技、新能源、电信技术、环境保护等科技创新领域企业。2015年底,党的“十三五”规划提出了五个发展理念,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科技创新”。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要把创新驱动放在国家发展的核心位置,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在此基础上研究金融如何为科创企业服务,更好地支持区域科创企业的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熊彼特最早对金融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展开研究,他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着重强调金融资本对于科创企业的重要作用。我国国内目前对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研究已全面展开,赵昌文首次提出了科技金融定义,认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1]。李心丹和束兰根从不同的视角诠释了科技金融的定义并介绍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国外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2]。张靖霞通过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机理分析,认为应在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机制的、补充市场失灵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3]。陆珺花等对政府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提出可行的优化策略[4]。刘芸、朱瑞博研究了当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面临的一系列亟需解决的制度障碍和问题,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借助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和优化局部投融资环境[5]。束兰根主张科技创新企业可以通过三种路径与商业性金融实现结合,即市场路径、银行路径和社会关系路径[6]。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研究较侧重于探讨传统金融体制下金融支持体系的完善与优化问题,鲜有从金融体制创新角度展开的研究。且国内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研究较多从政府的金融政策支持层面展开论述,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等市场支持角度的研究相对薄弱,缺少将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相结合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的研究。2013年起,中央陆续批复设立了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一系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主要肩负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创新和政策实验的职责,使得在此框架下探索出一个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机制的、补充市场失灵意义上的创新型多元化科创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成为可能。
我国目前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系统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主导的模式,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企业的数量明显偏少,投资渠道狭窄,金融创新不足。具体来看,我国地方或区域性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往往在科技创新、金融以及政府政策等方面均有较好的基础,但相互之间耦合度不高,优质的资源禀赋往往不能充分得到开发利用。
(一)科创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各地区虽然均倡导设立科技创投、多层次的资本直接融资市场,但对科创企业的实际融资激励效果有限,科创企业80%以上的金融资源配置仍然是通过传统银行类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实现的。直接融资市场作用有限,还未形成真正的科技与金融相融合、金融为科技创新服务的产业集群,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并未实现。
(二)资金来源单一
详细分析我国区域科创企业金融支持系统的资金来源,其中大部分依靠企业自筹,国外资金和来源于直接资本市场资金占比过低。企业是我国科技投入的主体,融资压力巨大,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带动社会第三方商业资本投入的政府引导虹吸效应并未显著体现,庞大的民间资金池,优质的金融资源禀赋并未得到开发利用。
(三)现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程度不高
我国商业银行针对科创企业的资本供给类贷款品种长期缺乏;贷款期限较短,与企业需求期限不匹配;现有科技银行的支持模式仍然是以发放科技贷款为主。金融产品和服务品种单一,缺乏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投贷保一体化、科技投入与银行债权融资相结合等各类专门针对科创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
此外,金融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体系还存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的协同性不够,高层次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短缺等问题。
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既应是公共金融问题,也应该是商业金融问题;既应包括政府科技投入,也应包涵企业债权融资,创业风险投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支持,这些内容对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都应是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必须要关注的重大问题。现阶段自贸区试点的热潮为科创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市场化发展带来了契机,各试点区域可充分依托金融改革优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从政府政策、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风险分散保障四方面出发逐步完成从行政化到市场化,从单线条到多元化的转变,在政府导向和市场导向之间建立有效的平衡机制(如图1)。
图1 科创企业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打造方略
(一)政府支持体系建设
自贸区背景下,政策性金融应加强发挥其特有的引导性资金的引导作用,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功能。
从政策建设方面,可依托自贸区试点加强政策引导成熟技术产业化(例如延长专利权保护时间;降低专利维护费;鼓励企业利用专利权融资;完善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制度;对迟迟不能产业化、财富化的专利组织拍卖等);试点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相结合的新型风险分担机制;试点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专门为科创企业提供担保的全资科技型担保公司,或在自贸区内引入商业性的科技型担保公司,按照业务量,在贷款金额、贷款种类、贷款期限上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或政府贴息。此外,可探讨在自贸区内适度放开监管,引导金融机构自主业务创新;在自贸区内制定与民间资本的积聚、消化、使用相关的制度规范,合理吸纳并引导民间资本投入科创领域,拓宽科创企业资金供给来源。
从政府保障体系及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在自贸区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基础上,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探索设立科技创新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探索设立区内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科技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探索成立科创企业融资辅导计划;探索成立科技金融行业协会,为企业和投资机构牵线搭桥。
从政策效率方面,在自贸区背景下,加强对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能梳理,加强政策协同性,提升管理效能。长期以来,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资源主要以政府为主导进行配置,但是这种主导力量是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缺乏统一筹划,使得各方资源常处于分割游离状态,无法形成合力。可试点在各自贸区内围绕科技金融产业链设置职能机构,由各管一方变为统一协调、统筹规划、统配资源,在降低内耗的同时,构建良效运作机制。
(二)信贷支持体系建设
1.传统商业银行方面
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009年以来,各地区陆续组建或改组了一些专业化的科技支行,但科技支行金融支持模式仍然是以债权融资、发放科技贷款为主。自贸区背景下,可比照“硅谷银行”模式,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审批流程、服务模式等方面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例如,针对企业特征加入专家评审,设立专门的审批通道和审批标准,通过分级授权缩短授信审批流程,加大非财务性指标审查以突出科创企业的高成长性,制定独立信用评级体系及评分办法以解决企业财务信息不充分、信用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允许科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资产做担保,投贷一体化等。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供应链、租赁、托管、资产池、专利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等产品服务,根据企业在研发期、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开发出与孵化器投资、风险投资、缴税记录、文化创意产品、商标专利、应收账款封闭贷款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等相联接的创新产品。
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创新信贷产品,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和技术系统流程,简化贷款程序以外。商业银行还可考虑在自贸区内试点与政府、创投、保险、担保、证券等其它科技金融的参与者进行有机整合,试点商业银行以科技金融资源集成商的角色联合其他参与者协同在产品、客户、渠道等方面进行探索性的创新。(1)银投合作:我国商业银行法长期以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导致银行无法通过股权分享科创企业成长带来的股权增值收益。可试点在自贸区出台相关政策为科技银行和投资机构进行“债权+股权”的投贷联盟实践提供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鼓励科技银行投贷联盟实践:比如允许银行向VC提供开户和基金托管服务;允许银行将信贷资源直接投放给VC;向获得VC融资的科创企业提供二次融资;VC配合银行的信贷资源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外的其他服务等。(2)银证合作:试点自贸区内放宽金融监管,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等中介组织合作创造具有不同特性的科技贷款证券并允许上市流动,试点与证券公司合作进行科技金融银行衍生品的开发设计。(3)银保合作:试点开发新型保险模式以及新型科技保险险种;试点与多家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共保体”合作开展共保保险降低授信风险。(4)银担合作:试点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创新,设立担保基金,开展反担保和民间互保等业务。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方面
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专为科技创新融资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或微小银行,并在政策上鼓励科技小贷公司灵活机制,为科创企业量身打造符合企业个性化需求的股权或债权产品,成为科创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有力补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投贷结合的方式进行运作。对于创投未进入的科创企业,可通过筛选与之洽谈股权投资,若企业不愿意接受股权投资,可向其提供债转股贷款,即向科创企业提供信用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若企业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可直接转为企业股权归小额贷款公司所有。对于创投已进入的科创企业,若企业愿意继续稀释股权,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其提供股权融资或债转股贷款;若企业不愿意继续稀释股权,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其提供纯债券关系的科技贷款,贷款形式可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信用等多种方式。
(三)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1.多层次资本市场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陆续建立了多层次的面向未上市企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并初步设立了可与全国市场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OTC市场),但市场规模及容量仍然相对偏小,处于补充地位。在自贸区提出的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和简化审批权模式下,应创新思维,继续拓展以科创企业创业板市场、科技企业债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渠道和以科技银行为代表的各类间接融资渠道。例如允许自贸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自由发行科技债、公司债、金融债以及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探索科技创新型企业自主采用民间借贷、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多种融资渠道。依托自贸区建设,抓住海外融资机遇,在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逐步开放、投融资结算实现便利化前提下,探索科技创新型企业与境外基金、外币基金、离岸基金合作,利用国际投融资解决资金需求。
2.风险投资市场
风险投资是科创企业上市前融资的最主要渠道之一,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可从根本上改变科创企业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达到搭建股权和债券互补、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技术与资本有效对接的科技金融体系目的。风险投资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尚未大规模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极度缺乏。因此,可考虑在自贸区试点引入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发展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拓展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和服务范围,为科创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机会。
可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1)天使投资基金或种子基金可针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政府可考虑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在自贸区内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种子基金在注册和运营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红利和投资收益方面给予一定的税务减免。建立健全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风险控制、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盈利退出模式以及激励约束机制。(2)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VC)可针对早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国外的科技金融发展大多是以VC为载体,美国的VC市场非常发达,国内VC市场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发展十分迅猛,但其它地区投资的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乏陈可数。VC兼具融资和融智的双重功能,是将科创企业技术的股权化,是将融资、管理和营销融为一体的投资方式。我国可考虑在自贸区试点发展VC市场,出台鼓励VC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VC向早期科创企业融资,为早期科创企业融资畅通渠道。(3)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解决成长期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私募市场的发展有助于科创企业的产业化。政府可考虑试点在自贸区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比如在私募股权基金落户时给予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以聚集转化金融资源。最后,还可考虑在自贸区设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规范投资行为以及进入退出机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科创企业发展。
(四)金融风险分散体系建设
1.科技保险
发展科技保险,转移和分散科创企业经营风险是建设科创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必要保障和前提。科技保险即可减少企业发生风险后的损失,分散科创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又可为企业向银行、VC等渠道融资提供保障,提高科创企业资信和融资额度,最终促进科创企业自身发展。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限于地方财政实力有限,专有人才缺乏,科技保险发展缓慢,产品相对较少,参保率低。
自贸区框架下,可考虑从如下方面实践和突破:在自贸区内试点与海外经验丰富的大型保险公司合作进行产品创新,以满足市场上各类科创企业对风险的不同承受要求;试点与证券公司合作,试点科技保险证券化,设立以科技保险为标的物的期权,加强科技保险金融衍生品的研发;试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积极拓宽科技保险领域;试点与商业银行、VC、证券公司、担保机构等科创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互相推荐优质客户。
2.担保机构
担保是针对科技贷款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外部治理措施,科技贷款担保体系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科创企业贷款融资的可得性。完善的担保机制可从信用评级、费率优惠、风险分散层面优化科创企业金融支持体系。自贸区背景下,担保体系的完善可考虑在自贸区试点由政府推动成立专门服务于科创企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引导社会担保机构入驻,积极探索政策性担保机构与社会担保机构结合点;试点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商业担保机构业务品种创新,如以担保入股科创企业,以担保分享企业增长红利等,鼓励担保机构为科创企业实施担保,畅通担保机制;试点开发适合评价科创企业技术、市场、资信和财务状况的科学信用评价体系专门对科创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对科创企业担保的担保费率;试点开发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分散融资风险;或也可考虑将政府原本准备直接资助科创企业的资金转化为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助,形成政府、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共担风险的格局来以达到进一步分散风险的目的。
据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可在自贸区试点担保机构创投化,与创投深度合作,开发创业担保(以担保换取科创企业股权、期权或董事会席位)、担保换期权(以优惠担保换取一定比例科创企业期权)、担保分红(以优惠担保换取科创企业收益分红权)等产品。
在自贸区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构筑多元化的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其中金融产品、政策、市场、服务等诸多要素的创新和调整至关重要。政府应从平台、政策、担保层面为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建设提供引导与保障;商业银行应从机制、产品、流程层面,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实践;多层次资本市场应从机制设计、风险共担、投贷联盟层面,拓宽融资渠道;担保公司应从信用评级、费率优惠、风险分散层面,优化体系结构;保险公司应从产品、客户层面,提供风险防护。
[1] 赵昌文.科技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 李心丹,束兰根.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 张靖霞.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机理分析及体系构建究[J].改革与战略,2012(7):60-63.
[4] 陆珺花,梅姝娥,仲伟俊.我国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优化研究[J].价值工程,2014(11):4-6.
[5] 刘芸,朱瑞博.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与征信体系深化[J].征信,2014(2):31-35.
[6] 束兰根.科技金融融合模式与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研究[J].经济纵横,2011(5):9-13.
(责任编辑:刘士义)
Construction of the diversified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based enterprises under the FTA
BI Lingna1HAN Liheng2
(1.Finance&AccountingDepartment,YangoCollege,FuzhouFujian350002,China;2.EconomicandTradeCollege,FujianJiangxia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002,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of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based enterprises.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free-trade area is beneficial to release system dividend,increase the consistency of financial system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o get relevant market return.Also this paper tries to construct more effective measures of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policy,credit market,capital market and diversification of risk. Key words Free-trade Area(FTA);technological innovation-based enterprises;financial support;diversification
2016-05-21
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自贸区背景下福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FJ2015B033)。
毕玲娜(1979-),女,山东莱芜人,阳光学院财金系讲师,硕士。
F27
A
1008-2441(2016)05-0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