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

2017-01-16 17:27张舸
中国经贸 2016年22期

张舸

【摘 要】破产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其整体资金已经不足以支付全部的破产债权,而在实际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权问题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相关债权的顺位,直接关系到了债权人所应获得利益的实现程度。但是,由于国家政策和经济管理制度的影响,这样的破产清算清偿顺位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在这样的过程中,则需要在保证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同时对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权进行保护。本文结合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概念和原则,来对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进行分析。

【关键词】破产清算;担保债权;劳动债权;清偿顺位

一、前言

破产清算中各种债权的清偿顺位是一项比较重要的问题,但是这样的清偿顺位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在对新破产法进行实际规定的过程中,其中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当中。针对这样的问题,需要针对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解决。

二、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和主要原则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主要指的是在实际的破产清算环节当中,根据所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债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然后根据这样的顺序,将破产人的全部破产财产来进行清偿。根据债权种类的不同,其先后顺序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只有在前一顺位的债权得到清偿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债权清偿,所以说,债权的清偿意味着在债权清偿当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对于债权当中的担保债权来说,主要指的是由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有相应的保证人对债务人进行担保,而保证人在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从目前来看,劳动债权还没有较为明确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主要指的是员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主要包括员工的工资、社会福利和非工资形式的薪酬等,根据经济体制和政策的不同,这样的劳动债权所涉及的范围也各有不同。

破产债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一般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来说,这些债权具有平等性,但是由于债权内容的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其中的一些债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权,而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资金不可能对其全部清偿,这就需要在对债权进行排序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进行,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首先是公平原则,所谓的公平原则主要指的是根据债权人现有的所有财产来按比例进行受偿,但是由于债权内容和债权性质的差别,导致不能完全根据公平的原则来进行清偿,而是需要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特点和社会制度来对债权顺序进行确定。其次在对债权顺序进行确定的过程中,需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使受偿人能够获得足够的认同感。

三、担保债权和劳动债权清偿顺序的相关建议

在对担保债权和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确定的时候,根据两种债权的主要定义和内容,不仅需要对职工的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对担保制度和交易秩序进行保护。在对破产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部分人认为劳动债权的顺序应该高于担保制度,主要原因是由于在目前的企业当中,其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都已经设定了担保,如果先对担保债权进行清算,在严重情况下,劳动债权不但不会得到足够受偿,甚至在一定程度会得不到任何清偿,严重损害了职工的整体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人认为需要给予劳动债权一定的优势地位。而另外一种看法是,如果将劳动债权的地位放在担保债权之上,那么担保制度就会收到破坏,交易秩序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符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债权清算原则。在目前的《破产法》中,两种债权的顺序定位过于简单,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主要强调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虽然在《破产法》的第六条中规定,需要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的保障制度不发达,并且大部分企业的破产财务都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平性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不能同时得到保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以此来保证两种原则的共存。

目前,根据《破产法》规定,担保债权是优先于劳动债权的,但是由于目前企业中有价值的破产财产都已经设定了担保,在破产人的破产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债权所包含的范围来进行清偿。一般情况下,劳动债权中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补偿金和特殊劳动债权。对于职工工资类劳动债权来说,是维持职工个人和家庭唯一的经济来全,工资补偿的到位情况关系到家庭的生存,在目前“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下,需要对职工的工资进行重视。另外,企业是在职工的劳动下才能获取相应的资产,并且使这些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将工资类的劳动债权从担保财产中优先于担保债权来进行受偿。社会保险和补偿金类劳动债权则不一样,前者是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是由政府进行管理和收取,属于企业强制缴纳的费用,从整体上来看属于行政法律体系,其主体不属于企业职工,所以不能优先于担保债权来进行受偿,对于补偿金类的劳动债权来说,是由企业破产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不是由企业职工的劳动而直接获得的。所以说,不能体现职工的劳动价值,也不属于特殊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债权来进行受偿。

四、结束语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当中可以看出,担保债权和劳动债权所体现的两种债权顺序确定原则是相互冲突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根据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来从劳动债权所涉及的范围中选取与职工相关的劳动债权来进行处理,使之优先于担保债权,以此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徐樟鲁.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J].中国律师,2016(6).216-216.

[2]任宪文.论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D].吉林大学,2014.

[3]黄良军.论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