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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AHA/ACC/HRS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管理和心源性猝死预防指南发布
2017-10-30,美国心脏协会(AHA)、美国心脏病学会(ACC)和美国心律学会(HRS)联合制定发布了《2017 AHA/ACC/HRS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管理和心源性猝死预防指南》,现总结指南主要要点。
1.对于射血分数降低的心力衰竭〔HFrHF,定义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0%〕,推荐使用β-受体阻滞剂、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MRA)和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ARB)/血管紧张素受体-脑啡肽酶抑制剂(ARNI)来降低心源性猝死(SCD)和全因死亡率(Ⅰ类)。
2.对于缺血性心脏病和持续性单形性室性心动过速(VT)患者,仅给予冠状动脉血运重建不足以有效预防复发性VT(Ⅲ类)。
3.对于非缺血性心肌病合并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Ⅱ~Ⅲ级、LVEF≤35%的患者,尽管有指南指导的管理和治疗,如果有意义的预期寿命超过1年,推荐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ICD)。
4.对于既往心肌梗死和复发性症状性持续性VT患者或者表现为VT或心室颤动(VF)电风暴的患者,若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胺碘酮(证据级别B-R)或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证据级别B-NR),推荐导管消融。
5.对于年龄<40岁不明原因SCD、不明原因的近乎溺死或复发性晕厥,若无缺血性或其他结构性心脏病,推荐进一步评估遗传性心律失常综合征。
6.对于需改善心律失常症状或怀疑频繁室性期前收缩(一般超过15%,主要是一种形态)引起的心室功能下降的患者,若抗心律失常药物无效、不耐受或者患者不接受,导管消融是有用的(Ⅰ类)。
7.对于符合ICD标准、血管通路条件不佳或感染风险高、不需要或不打算将心动过缓或VT终止起搏作为心脏再同步治疗的患者,推荐使用皮下ICD(Ⅰ类)。
8.年龄≤40岁的SCD受害者一级亲属,推荐进行心脏评估,若有发现需进行遗传咨询和基因检测(Ⅰ类)。
9.对于考虑植入新的ICD或更换已有ICD的患者,需了解其SCD、心力衰竭引起的死亡(非猝死)和非心源性疾病的个体风险,ICD的有效性及潜在并发症,并根据患者的健康目标、偏好和价值观进行选择(Ⅰ类)。
10.对于难治性心力衰竭、难治性持续性室性心律失常或其他疾病所致的临终患者,医生应讨论ICD电击失效的问题并考虑患者的目标和偏好(Ⅰ类)。
(摘自“医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