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占财
(西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西宁 810000)
深入学习《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力有效指导实践
黑占财
(西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西宁 810000)
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予以公布,《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由各州、市农牧主管部门组织牵头,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和顺利实施拉开了序幕。
青海省是动物防疫大省,动物防疫工作事关畜产品安全和高原有机畜产品声誉。多年来,我省十分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国家动物防疫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多数条款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此外,由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动物防疫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畜禽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呈多元化发展,动物疫病防控日趋复杂,兽医机构职能不断增加,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迫切需要以实际出发,制定《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用以指导实践。
首先《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和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防疫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等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财政预算、技术支撑和乡镇政府辅助管理的管理体制。《条例》第六条规定动物防疫职责成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畜禽调运频繁,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加大,必须加强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据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第十九条规定:“兴办养殖场、屠宰场和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厂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条例》还针对我省流浪犬多、犬类伤人和传播传染病隐患大的实际,在第二十二条中对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规定:“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条例》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求发生在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针对近年来随意处理病死动物等突出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1、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2、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3、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4、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为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食源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条例》规定了实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前,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条例》还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和动物养殖规模,合理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检疫报检点应当公示检疫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内容和官方兽医姓名、报检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条例》还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向具有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
《条例》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