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应当如何分配

2017-01-14 00:49张子扬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诉讼费用民事诉讼

摘 要 原告部分胜诉时的诉讼费用还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本文认为,应先区分金钱给付案件与非金钱给付案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基础比例。其次,法官应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最终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 部分胜诉

作者简介:张子扬,清华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48

诉讼的权利不是免费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就要支付诉讼费用。在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以下简称“部分胜诉”)的情况下,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费用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诉讼费用的分配规定得较为简略。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法院决定如何在两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且不同法院的做法存在差异,此权力尚未得到有效的规范。然而,唯有公平合理地分配,才能守护诉讼和诉讼费用的价值。

有学者提出了一些细化的分配方法,如扩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费用种类;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再依据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判决结果分配 ;提出了败诉方负担的例外,比如被告即时认诺后原告撤诉,原告滥用诉权等 。上述研究都包含了合理的观点,但提出的建议仍比较抽象,有的阐述尚不充分。

本文将分配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双方分配的基础比例。本文区分金钱给付与非金钱给付类案件,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决定基础比例。第二阶段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前一比例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决定最终的分配比例。

一、应分配的费用

本文认为,原则上一切用于维护权利的费用都可以分配,诉讼费用间不存在质的差别。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提到的三类费用都应分配。这些费用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实现权利的成本,没有区别;只有分配各种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才能更好保障诉权。特别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履行义务,原告撤诉或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相应诉讼费用也应分配,且由被告承担。原告耗费了较少的司法资源达到了目标,若还需支付案件受理费,十分不公平;故应限缩解释第34条第1款 ,即原告非因被告履行了义务而申请撤诉的,向原告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否则向被告收取。这样解释也符合第34条两款之间的联系。

有学者指出,对第12条列举的费用,“谁主张、谁负担”中的“负担”应解释为预交,否则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应得利益。 本文赞同这一观点。

有观点主张扩大诉讼费用的范围,更好保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就是一例。本文认同将当事人诉讼中正常的支出纳入分配范围,更好体现当事人参加诉讼维权的目的。当然,扩大的范围限于必要费用;当事人应及时提出分配其他费用的请求,以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反之,如原告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的必要,那么就不应认为被告实质“败诉”,原告应承担相应费用。胜诉方也应承担自己不必要诉讼行为的相应费用。

二、基础比例

在第一阶段中,应区分案件是金钱给付类型还是非金钱给付类型,分别确定基础比例。

(一)金钱给付类案件

1.争议金额获得支持的比例:

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首先应按判决支持的给付金额占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额之比分配诉讼费用。这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也被司法实践所认可,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法院明确按此分配诉讼费用。在侵权案件中,亦应依照获得支持的金额占原告主张的金额之比分配诉讼费用。

2.利息的特殊规则:

如有合法的利息请求权,即便判决被告不必全部履行,也应认为是原告胜诉。利息的约定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相关诉讼请求合法。法院可能根据政策只支持其中一部分,但不能因此认定原告超出部分败诉。从结果上说,即使被告自愿给付全部利息,给付仍然合法。从过程上说,法院依据的是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此位阶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在袁仕建诉周才举等民间借贷案中,双方约定了月利息3%,原告主张按3%计算利息,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仅支持贷款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但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这是合理的。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年24%以内的利息,而超过年36%的部分无效。(第26条)故若约定了年40%的利息,法院只能支持24%的利息,但在分配诉讼费用时,应依利息的诉讼请求中有十分之一(40%中超过36%的部分)无法律依据,十分之九(36%)有法律依据,在原被告之间按1:9分配。

违约损害赔偿与利息不同。如法院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仅支持部分约定违约金,超出部分属原告败诉,诉讼费用应依数额比例分配。利息的例外更不适用于罹于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徒过的权利。

(二)非金钱给付类案件

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多个非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应区分为实质性诉讼请求和非实质性诉讼请求。可以不考虑非实质性诉讼请求,按照实质性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数量比例分配。

1.多个诉讼请求中,争议不大的事项是非实质性诉讼请求。

2.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多个请求中,作为基础和前提的是实质性诉讼请求;派生的影响较小的请求,为非实质性诉讼请求。例如,朱佩慧与朱建浩赠与合同案中,原告提出了确认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变更登记和被告承担税、费等多个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最后一个。相比于前两个实质性诉讼请求,承担税费是次要的。故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是合理的。

3.如多个请求权难以区分,则按照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占所有请求数之比确定。在徐某与左某赠与合同案中,徐某父母离异,其母左某主张撤销与原告的赠与合同。徐某起诉其母,请求确认撤销无效,并提前转移所有权。法院仅支持徐某的第一个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 由于撤销合同和要求提前履行均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按获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量比分配诉讼费用是合理的。

(三)混合类型

在实质性的非金钱给付请求与金钱给付请求并存的离婚案件中,可以将金钱给付请求视为非金钱给付请求,按照请求权数量分配。身份关系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故不能只计算金钱给付的比例;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一般不高(50~300元),这样分配也可接受。在宋某甲与毛某离婚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和其他费用等六项实质性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前两项,判决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124元,但判决原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这不能令人信服。由于金额和原告在两个实质性诉讼请求上获得支持,原告应负担更少的诉讼费用。

如存在多个非金钱给付类型的诉讼请求,应按照获支持的诉讼请求数之比分配。在田某与何某甲离婚案中,原告提出了四个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 此案的分配方式不完全合理,如要求原告负担75%左右的费用,可能更公平。

当然,法官亦需自由裁量。如离婚财产数额特别高,按财产比例分配案件受理费,或按获得支持的金额比例分配离婚财产超过20万元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均为合理。

继承案件同为包含财产的身份争议,但财产的因素更多,与离婚案件不同。如金钱给付与非金钱给付诉讼请求同时存在,应按照具体情形,判断各项诉讼请求之间的重要性,将金钱给付类和非金钱给付类的诉讼请求比较之后决定。在张某诉何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中,原告主张,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配偶应偿还;其他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债。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数额较大,非日常生活所用,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只支持了第二个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此案中,对诉讼费用的分配可以接受。由于存在继承人,如根据实际情况遗产数额足够大,则该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不影响原告债权实现。原告对债务性质的主张可能不是完全实质性的,法官有权裁量此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三、自由裁量

以上的分配规则,只是为了恰当地限制法官的裁量权。自由裁量符合第29条第2款;在离婚、继承案件中和判断实质性与非实质性诉讼请求时,自由裁量也是必需。如没有裁量权,分配规则就会成为教条,无法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时,还应考虑一些具体情节。

(一)引起诉讼的责任

如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开启了诉讼,即使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也可以要求其负担大于基础比例的诉讼费用。在阳江市国土资源局诉阳江市练达公司土地使用权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被告,但同时指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所以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是基于败诉方对于纠纷的产生和诉讼的形成负有过错这一一般情况”,本案中被告具有引起诉讼的过错,应负担诉讼费用。 本文赞同最高法院的观点。

(二)提出诉讼请求的动机

当事人明知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提出不合理的请求,法官可以适当增加该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以抑制滥诉。在黄某与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侵权责任案中,在被告处工作的经理诈骗原告钱财,有2400万元不能追回。该经理已经刑事审判,并被责令退赔2400万元;此时原告又就该2400万元和利息起诉被告,已过分超出合理范围。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责任,依比例要求原告承担87.43%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动机存在恶意,故要求其承担高于基础比例的诉讼费用,也属合理。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拖延时间,进行无意义的活动,但又无法计算出耗费的准确成本的,法官可以在分配诉讼费用时适当要求其多负担。

四、结语

本文将分配诉讼费用的过程分为确定基础比例与自由裁量两个阶段。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一般按照获得支持与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基础比例,法院调整利息的情况是例外。在非金钱给付类案件中,应根据实质性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数量比例分配诉讼费用。在此比例的基础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考虑当事人的责任、动机和行为,以使分配更公平。

注释:

邓志伟、肖芳.论民事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完善.法律适用.2012(7).

上引邓志伟、肖芳文;冯仕勇、宋艳丽.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一点思考.企业导报.2013(23);廖森林.胜诉方负担民事诉讼费用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4).

直接引述条文来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同。

如认为当事人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等也应纳入诉讼费用。张旭东.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的批判与重构.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资民初字第5号.

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87号.

江西省高安市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462号.

河北省邯郸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62号.

河北省临漳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临民初字第505号.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803民初545号.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浙江省温州市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温民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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