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斌,赵永强
(西丰县冰砬山林场,辽宁 铁岭 112400)
论林业种子处理技术在林业生产中的应用
马成斌,赵永强
(西丰县冰砬山林场,辽宁 铁岭 112400)
森林覆盖率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赖于林业种植,因此对林业的生产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林木种子产生的休眠现象以及在林木种子贮藏时出现的问题,往往限制了林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对种子产生休眠现象的原因以及贮藏安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现阶段林业种子处理使用的技术作了介绍。
林业种植;种子处理;林业生产;应用
林木种子作为植物胚珠发育而成的繁殖器官,对林木的健康生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避免林业种子由于长时间休眠、贮藏不当引起各种问题,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种子质量,使林业生产健康发展,必须对林木种子的处理技术加以重视,将种子处理技术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针对生产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将林木种子技术运用到实际生产中。
林业种子休眠是种子为了适应外在环境、气候改变而出现的一种生长发育暂停现象,是指在萌发温度、氧气含量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出现的种子本身对生长产生内部抑制的情况,是种子萌发过程中特有的现象。
1.2.1 存在内源抑制物
内源抑制物是指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会对植物萌发生长时的细胞分裂等产生影响,对种子萌发产生推迟甚至抑制作用。
1.2.2 种子未彻底后熟
种子的后熟过程是指某些在形态上已经表现出成熟特征的种子,在脱离母株后,萌发条件仍不完备,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休眠,发生一些生理变化,才能顺利萌发。如果后熟过程未进行彻底,必然导致种子休眠。
1.2.3 种胚发育不够彻底
在脱离母株时,某些种子的组织并未实现完整的分裂、分化,为了使种胚能够继续发育至成熟,则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休眠。
作为生长源头的种子,除了成熟期在夏季并且可以在成熟后及时播种的少部分种子,大部分种子都无法在成熟后即进行播种。因为这类种子在秋冬季节成熟,需要进行贮藏以等待来年合适的生长条件才能播种。基于这个原因,贮藏工作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因为在种子贮藏过程中,种子的状态易受贮藏条件的影响。种子贮藏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种子的质量,而种子的质量决定着种子生长过程中自然形态的演化。因此,种子安全贮藏对林木生长具有重要意义。
2.2.1 普通干燥贮藏法
因为不同种子的成熟程度和含水量存在差异,可将这一方法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贮藏方法:第一种为短期普通干藏,适用于已成熟的种子;第二种为常规普通干藏,适用于自身含水量不高的种子。除此之外,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依据对种子特征的判断,选择合适的贮藏方法。同时,注意使用清洁的贮藏容器,将种子在容器中进行适当摆放,降低“副作用”的发生概率。
2.2.2 密封干燥贮藏法
某些种子要求环境中水分含量很低。为了使这类种子可以在要求的状态下实现自我休眠,可以将种子密封以隔绝空气。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时须对容器水分含量以及种子的干燥程度进行严格控制,一般在普通干藏法不能满足要求,或普通干藏法会影响种子的萌发率时使用。
2.2.3 保湿贮藏法
对于对环境含水量具有一定要求并且自身湿度较高的种子,推荐使用该方法。在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贮藏之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虫防治的必要性[1]。
在林业生产过程中,对种子质量的严格把关能够保证种子的萌芽以及后期发育,对林木的正常生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须对种子种植环境和生长条件进行具体、全面的考量。对于种子的挑选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第一,为降低种子萌发和后期生长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优先选取适应能力强的种子;第二,综合考虑实际种植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对种子进行精选。
为提高林业生产效率,缩短种子的休眠时间,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催芽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具体方法如下。
3.2.1 浸泡处理
研究发现,对于成熟的林木种子,合适的水分条件可以促使种子结束休眠。因此,将成熟的种子浸泡在水中是促使种子萌发的有效方法。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既简单易行又效果明显,但是在操作中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温度和时间的控制。
3.2.2 层积处理
该方法是通过增强种子自身氧化酶和水解酶的活性,以达到降低胚的敏感性的目的,是目前解决种子休眠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对因为内源抑制物的存在或后熟过程未进行彻底导致的种子休眠效果明显[2]。
本文通过对林木种子处理技术的分析以及应用的介绍发现,种子处理技术对林业生产快速、高效、健康地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有效运用种子处理的各种技术手段,解决现有问题,如种子休眠、贮藏等,才能更好地提升林业生产的工作质量,取得更大的生产效益。同时,也对构建我国现代林业体系、保护生态平衡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1]王莹莹.浅谈林木种子的处理以及育苗技术[J].生物技术世界,2012(08):24.
[2]尹萍.论林木种子处理技术在林业生产中的应用[J].种子科技,2016(06):94.
1005-2690(2017)12-0082-02
S7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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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