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及其发展
——兼论“大农村社会工作”

2017-01-12 15:59王思斌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农村居民困境

王思斌



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及其发展
——兼论“大农村社会工作”

王思斌

我国迫切需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改善基本民生、服务弱势群体、促进乡村社区发展是其基本任务。农村社会工作面对的问题具有综合性,社会工作的服务和干预也相应地具有综合特征。农村问题和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呼唤“大农村社会工作”,即坚持专业理念、灵活运用专业方法,对社会工作任务进行综合考虑和界定,直接服务与增强权能相结合,专业方法与本土方法相结合,协同多方资源服务农村居民和社区发展。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政府切实实施相关制度和政策,也需要社会工作者能力的提高。

农村社会工作; 综合性; 大农村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工业社会或现代社会的产物。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剧烈转变带来了众多社会问题,开始是慈善活动,后来是社会工作作为应对措施参与这些问题的解决。或者说,社会工作一开始就直接、间接地同农村问题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和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传统农村的经济落后与社会转型既给农村居民带来了改变的机会,也带来了众多社会问题,从而应该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关注领域。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农村在整个社会中的边缘地位和社会工作发展逻辑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发展状态。本文从现实合理性的角度,对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做一些基本的分析。

一、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涵义与任务

(一)农村社会工作一般涵义

研究农村社会工作的前提是对它的内涵外延进行基本的界定,即说明我们要讨论的对象是什么。与其他以人群为对象的分支社会工作不同,农村社会工作是以综合指标进行分类的,因为农村既是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社会—地理空间,也是由他们组成的社会关系系统。就中文概念而言,农村社会工作可以有两重含义:为农村的社会工作和在农村的社会工作。为农村的社会工作是指为了解除农村居民的生活困境、促进农村发展的专业社会服务,它的直接对象是农村居民的现实生活。在农村的社会工作是指在农村实地开展的社会工作,这一点与在城镇开展的针对农村人口的社会服务相区别,或者说,它要辨明的是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是否在地化。说明这一点,是因为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在大中城市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服务的活动。本文所说的农村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在农村的社会工作,它是在地的、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生活困境和发展困境所做的专业服务,它是社会工作在农村的实践。

在谈到农村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时候,还有一点要明确的——何为专业?在社会工作领域,专业似乎是一个比较明确的问题——它是经过某种高等教育培训的人们、以其独特的理念和方法从事的专门化服务。一百年前美国的弗莱克斯纳就是这样来判定当时美国的社会工作是否是专业的[1]。但是具体到我国农村,用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美国标准来分析我国实际并不一定十分合适。因为完全按照美国标准,我国至今可能很难谈得上社会工作专业。而现实是,我国农村也有具有服务理念和一定科学方法的服务实践,包括一些社会力量的反贫困实践,以及笔者曾经说过的“行政性非专业的社会工作”[2]。笔者认为,如果完全否认我国农村有弱专业色彩的社会服务,那将是对农村社会服务的不应有的忽视,而这种忽视既不利于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也不完全符合实际。比如农村对“五保”对象的规范救助,政府和社会力量在扶贫、脱贫中经过一定的科学设计所做的扶贫扶志、参与式扶贫的实践活动,都是具有部分专业特点的服务活动。这里笔者要特别指出,行政性非专业(或弱专业)社会工作不是指政府的管理性工作,而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福利服务和社会救助。正是如此,本文把专业社会工作与行政性非专业(或弱专业)社会工作都纳入农村社会工作发展的讨论之中,笔者认为,这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也有利于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

本文所说的农村社会工作是指在农村实施的、以解决农村居民的生活困境和乡村发展困境为目标的具有一定专业特征的社会服务。按照这个界定,农村社会工作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行政性非专业社会工作、民间的有一定专业成分的弱专业社会服务。与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地区相比较,农村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相对弱一些,但是它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特质:利他主义、科学方法、服务效果等。笔者明白,上述界定是冒着某种风险的:把不太专业的行政性社会工作纳入农村社会工作的讨论是否存在着偷换概念的问题。本人的考虑是,把具有一定科学性和部分专业特征、切实服务于农村居民、帮助其解决困难的活动视为前专业(弱专业)的社会服务是合理的,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专业社会工作也不一开始就像后来这样高度专业化。我们不会把那些从事部分专业性服务的人称为社会工作者,他们可能是政府文件中所说的“社会工作人才”,有的甚至只是体制内的实务工作者。这里我们的着眼点是,他们的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具有一定的亲和性。

(二)农村社会工作的任务与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与把什么样的问题看作社会工作的任务和社会工作群体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责任、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区运行遇到了哪些问题需要社会工作去解决,社会工作又如何去干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工作发展的策略和方向。毫无疑问,我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所遇到的民生和社区方面的问题是复杂的。简单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和问题性质两个维度来认识。

从服务对象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所面对的基本上是个人(家庭)遇到的问题或村庄社区遇到的问题。前者包括因贫困而导致的家庭成员的疾病、儿童少年辍学、养老、家庭关系紧张以及留守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由众多原因所造成,但是,贫困可能是基本原因。村庄社区方面的问题包括村庄社会秩序问题和村庄共同体的发展问题。村庄社区方面的问题既是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也是他们的生活本身。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是有分别的,但又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从问题性质的角度看,农村社会工作面对的主要是经济问题、社会- 文化问题和政治方面的问题。所谓经济问题依然是农村居民家庭和生产组织的产出不足、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带来的问题。这种问题既表现在家庭层面,又表现在村庄社区乃至乡镇层面,这就是个案贫困和集体贫困。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问题绝大多数与经济贫困相关,在城乡流动和比较的社会背景下,农村经济贫困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它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包括非在地性问题。社会- 文化问题是因为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公共资源、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代际关系、邻里关系、家族关系、传统习俗、卫生和教育资源等原因引发的问题。社会- 文化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它反映在乡村居民的社会生活之中,并同经济因素有密切的互动关系[3]。政治方面的问题是与权力分配相关的问题。在农村,相当大范围内存在干群关系、性别歧视等问题,也是社会工作应该关注的。从理论上来说,上述问题都是农村社会工作的任务,社会工作应该对农村社区存在的所有问题做出有效的干预和回应。

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得到了初步发展。民政部通过“三区”计划、救灾救助等方式推进了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学术界通过扎根村庄协助农民反贫困和发展生计、以专业实习和专业机构为依托开展“三留守”服务打造了一些农村社会工作的典型,还有一些非专业力量主导的农村服务和发展实践,这些实践为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但也发现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发展也存在着政策支持不力、服务资源欠缺和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4]。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正孕育着较大规模的新的发展,国务院总理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大力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乡镇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在实践上,一些省市区正着手大规模推动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总结经验,面向发展,以下本文从一般意义上阐述农村社会工作的特征,探讨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途径。

二、农村社会工作的综合特征

农村社会工作面对的问题具有综合性,社会工作的服务和干预也相应地具有综合特征。

(一)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是综合性的

按照社会工作的系统视角,服务对象遇到的问题是互相联系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我们在分析农村社会问题时就会发现这种综合性的程度可能很高,这是由农村居民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高度重合或它们的一体化所决定的。生产活动与社会生活密切地、甚至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是传统农村不分化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家庭内部还是村庄社区内部都是如此。个人或家庭遇到的社会生活方面的问题,常常与他们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网络等有直接关系。比如贫困就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就业机会、家庭结构、社会支持网络,都与家庭的贫困与否直接相联。现在已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的留守儿童问题,也与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农村居民和家庭的比较严重的困境都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酿成的,公共舆论、社会调查、坊间传闻所揭示的农村问题莫不如此。实际上,就是那些不太严重的问题(当某种状况被称为问题时)也常常由多重原因造成。在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农村居民遇到基本生活方面的问题常常求诸自己,要动用自己的可及资源去解决问题,当他的多种资源都无济于事时,问题发生了。农村居民和家庭遇到的问题具有明显的综合性,要求农村社会工作必然综合地面对问题。

(二)农村生活的群体性要求社会工作面对综合性问题

比起城市居民有更多独立性、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较有组织性,农村居民的以家庭为本的群体生活更多一些。虽然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中青年在就业和收入获得方式方面有了较大自主性,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也使他们在社会交往领域的自主性增强,但是,农村居民的生活还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成员的重要活动都有家庭关系网络的背景。这就使得,家庭成员遇到的比较严重的困难,实际上也是家庭遇到的问题,也是家庭的困境。某一家庭成员遇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也是他所在的家庭在相关方面的能力不足。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对农村居民和农村家庭所遇问题的较好解释,告诫社会工作者必须用综合性的视角去看待和应对以家庭为本的农村社会问题。对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认定和服务,必须从当事人扩大至其家庭,以当事人为基点的家庭是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系统。这样,随着社会服务对象的扩大,社会工作者所面对的问题也就越具有综合性,要围绕当事人的困境处理与之相关的家庭系统的问题。

(三)服务对象生活困境的综合性

农村是经济社会低度发展的领域,贫困农村地区更是如此。3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但是,市场化、城市化带来的城乡之间的人员、经济资源、信息方面的流动,给农村居民带来的相对剥夺感是至深的。在公共服务方面,农村居民的边缘性和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从社会工作比较理想(专业理想和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看,农村特别是贫困农村存在着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工作的任务是复杂和艰巨的。当我们面对农村的、被农村居民认为已是问题的具体问题时,就会发现服务对象的生活困境是复杂的和综合性的。农村的贫困自不必说,从整体上看,农村的贫困与农业生产率低下有关,与政府的公共政策和惠农政策的缺失和无力有关,与强势市场对小农的绝对优势和排挤有关,也与农村生产力素质较低有关,等等。具体到农村贫困家庭,则与该家庭的劳动力结构、劳动力身体状况、经营素质、人格特征以及家庭的负担有关。说到留守人员问题,除了宏观政策和制度上的缺失之外,还与这些家庭的一些具体要素有关。比如,家庭的成员结构及他们之间的亲和关系,家庭成员的观念,家庭人员所具有的、可以实际发挥作用的“可行能力”[5],以及当事人对自己生活境遇的认知,等等。甚至我们可以说,那些农村居民自己觉得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都已经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当事人已经陷入了综合困境。综合困境性问题必须用综合性途径和综合性方法去解决。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农村问题解决时,必须对所要解决问题的综合性做出客观的评估,而且需要具备综合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四)农村文化和社会结构对家庭困境形成的综合影响

看待农村社会问题综合性的另一个视角是它们所具有的文化- 结构- 制度特征。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些被农村居民和社会认为已经成为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长期积累起来的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城市有所差异。城市居民和家庭的问题也有积累性,但是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从而这些问题可以分散解决,社会工作参与解决某些问题可以用短期的、几次活动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农村社会问题的解决很少有这类经验,因为农村社会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农村居民及其家庭难以解决的、积累下来的问题。当农村居民及其家庭使尽浑身解数也无济于事时,这些问题就成为社会工作干预的对象。

在这里,我们很容易想到乡村社会结构、文化、制度等结构性因素在问题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那些在乡村的社会- 政治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社会支持网络稀疏无力的家庭更容易陷入困境。农村家庭之间虽然有或强或弱的血缘联系、邻里之谊,但是基本上还是一家一户过日子,家庭之间的社会交往是“多元嵌套结构下的情理行动”[6]。那些不能有效地参与乡村日常社会生活交往的家庭,在面临困难时会较少地得到来自同一社区成员的帮助。在缺乏正式和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情况下,那些在社会关系体系、权力结构和文化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的家庭的问题会积累起来。他们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正式支持系统和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建立与协同努力。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帮助困难家庭,就不只是帮助其解决一时之困难,而是也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其建构社会资本。

(五)社会工作要面对乡村行政系统的社会支持功能弱化问题

对于因个人和家庭原因而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人群来说,他们特别需要来自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支持。但是,农村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中西部许多农村的乡村行政系统变得松散无力,集体经济消亡、村两委瘫痪使那些困境家庭难以得到来自集体的关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汲取性政权”的基础[7],后来又变为乡村维稳的主要责任者。乡镇行政系统主要关注的是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一般困境家庭很少给予支持。2003年之后,农村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了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困难。但是,乡镇政府功能的维稳化仍不能给困境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更多支持,乡村公共服务的孱弱和缺失使困境家庭求助无门。发展经济是乡镇政府最为关注的,这无可厚非。但是,乡镇政府对于农村居民及家庭其他方面的困难,除了有政策规定者外,很少主动关注。对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软”政策,不少基层政府或者“悬置”,或者形式化、宣称性地执行,更有扭曲地执行。我们看到,在留守儿童、留守老年问题比较严重的农村地区,似乎乡镇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也“过问”困境群体的处境,但是并不是真正有效地落实相关政策,以致悲剧不断产生。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是,行政体系并没有把帮助困境群体解决问题看作是自己的基本责任,从而给予系统的、有效的关注。他们常常把困难群体的问题视为“麻烦”,遇到问题绕道走,出了问题互相推诿。从总体上来看,中西部贫困地区乡村行政系统较为普遍地存在对困境家庭、困境群体支持的“整体性忽略”[8],并成为这些问题日积月累、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可能撇开当地的行政和公共服务系统,有时必须依靠这些系统、促进这些系统去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在中观层面的综合努力。

综上所述,农村社会工作所面对的问题常常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它远不是通过一两个专业活动就能解决的。社会工作者介入和能解决农村困境家庭及人群的问题,必须有更加宽广的视角,必须采用更加综合性的方法。

三、农村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实施——“大农村社会工作”

(一)农村问题和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呼唤“大农村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的成功实施要求所用理念和方法适应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农村困境家庭、困境群体和社区问题的综合性,要求农村社会工作者必须系统地看待问题,要从个人、家庭、社区问题相联系,经济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相交织,困境人群的能力建设与社区支持网络的强化,公共服务和村庄力量相互促进的角度分析问题,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包括行政力量去解决问题,笔者把这种社会工作称为“大农村社会工作”。“大农村社会工作”是相对于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边界清晰、服务内容确定、服务方法标准、服务目标精准的规范化而言的,这种规范化似乎包含着某种“封闭性”。农村社会工作要比较开放地看待问题,甚至用不那么专业的方法去处理问题,这种社会工作实际上是“扩展的”社会工作,是专业社会工作在比较混合的农村经济社会系统中,运用多种方法、动员多方力量解决问题的方式。“大农村社会工作”以专业的社会工作为主导,但是在一些方面可能要超越西方在城市社会工作背景下形成的理想模型,是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经济社会资源不甚丰富、正式支持系统和非正式支持系统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社会问题的一种现实的思路。可以说,“大农村社会工作”之“大”,不是社会工作的规模大,也不是社会工作的声势大和动作大,而是农村社会工作要有宽阔的视野、更包容的思路、更多样化的介入措施和更多元的方法。如果需要对“大农村社会工作”给一个基本的界定,可以说,“大农村社会工作”是秉持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以农村困境家庭和群体的基本问题为中心并兼顾主要相关因素,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为主导并运用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多种方法,动员多种力量,综合地解决问题的社会服务模式。下面,我们对“大农村社会工作”的几个主要方面做一些说明。

(二)对社会工作任务的综合考虑和界定

我们不能认为农村社会工作浑然无边,而必须在总体上对农村社会工作的任务有一个综合考虑和界定。社会工作的任务或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的、明确的,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任务界定可能不像理性主义思维所认为的那么明确和精准。因为,既然某一问题已经积累成为有待社会工作参与解决的问题,它就应该不是太简单的。在农村,农村居民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几乎不算问题,农村社会工作不是像某些城市社会工作那样“锦上添花”,而是真正的“雪中送炭”。社会工作者要能帮助解决农村居民、家庭和社区遇到的基本问题,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导致基本问题出现的一些“外围性问题”。或者说,农村社会工作瞄准的不是一个点,而是要瞄准需要解决问题的“靶心”及其临近靶环。比如,社会工作在很多情况下要面对由贫困延伸出来的、成为核心的基本问题,留守儿童、儿童辍学、老年人被抛弃问题等都与家庭贫困、家庭主要成员外出务工有直接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工作要介入和解决问题,就不能不在关心基本问题时顾及到贫困问题,尽管社会工作当前要直接解决的不是家庭的贫困问题。

一般说来,农村社会工作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离不开对贫困、家庭关系网络、村庄社区结构等基本问题的分析,它们是分析和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基本要素。或者说,贫困问题是基本背景、家庭网络是本体、社区状况是基底,这些构成了分析农村困境家庭和人群问题的基本框架。这里反映了农村社会工作应有的综合性或某种扩展性。

(三)直接服务与增强权能相结合

农村社会工作遇到的大多是农村居民遭遇困境、自己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中西部农村,对那些贫困家庭来说,尽量不求人依然是他们的求助理念,人们倾向于自己或靠家族、亲朋圈子解决问题[9]。但是,由于这些贫困群体的家族、亲戚朋友圈子有较强的同质性,他们所具有的可用社会资本比较缺乏[10],于是问题积累下来就可能变为顽症,而这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正是社会工作者需要面对的。社会工作者首先要进行直接服务,帮助困难家庭解决那些基本的生活、生存方面的问题。国内外经验都多次证明,农村困境群体最需要解决的是他们的现实困难,看不到解决现实困难的实际效果,困境人士得不到“好处”,他们就会对社会工作持怀疑态度,甚至出现进一步合作上的困难。实际上,真正能解决一点问题是在与农村困境群体“建立关系”。农村困境群体,特别是贫困群体没有那么多时间和心情去扯那些与解决现实困难无关的事情。困境人群问题的急迫性要求社会工作服务的直接和有效,这与可以慢慢道来、深入细致分析的社会工作方法有不同。在一定意义上,农村困境人群、特别是贫困群体可能更需要“焦点解决”的方法。

在农村开展直接服务,并不排斥增强权能的工作。增强权能既包括增能也包括增权。对服务对象的增能要发掘其潜能、调动其积极性,使服务对象在解决困难中真正扮演主体角色,也包括从外部输入增强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对比较闭塞的中西部农村的困境群体来说是必要的。当然,不能因为强调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和优势视角就看不到他们的弱点。从结构和制度的角度看,农村困境人群的问题常常与他们在城乡结构体系、乡村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有关,与一定的权力结构有关,因此增权也就成为一个在更深层次上解决困境群体问题的途径。对困难群体的增权有多种含义,社会工作者要积极地、策略性地使用增权策略和方法。一般地,在我国农村的现实环境下,直接介入当地权力结构可能会陷进去而不能自拔,如果社会工作者的增权活动会给服务对象在当地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多不确定性甚至新的困难,社会工作者就应该更加谨慎地审视增权策略。因为毕竟社会工作者常常是外来的,社会工作者不能挑起问题、并在不能妥善解决问题时自我抽身。所以,在实施增权之前,系统地分析困境群体所在的社会经济政治系统,分析改变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服务对象改变处境和社会工作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专业方法与本土方法相结合

农村社会工作的对象是农村居民,背景是相对落后的农村环境。看低困难群体的能力是错误的,但是高估服务对象对自己所处环境、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以及未来前景的认识也是理想主义的。农村困难群体囿于多种原因,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对自己作为主体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此,照搬西方成熟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并不适宜。这就要求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与本土助人方法相结合。在对农村困境群体的服务问题上,可能专业-效果论而不是专业主义的思路可能更合适一些。工作方法要适合服务对象的特征和可接受程度,当农村的困境群体上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工作时,社会工作者就用僵硬的专业方法去“服务”,可能会造成“文不对题”,当然这也无助于服务对象改变困境。从农村困境群体的问题和知识体系出发,从他们可以理解和掌握的方法出发,实现社会工作方法与服务对象的良好对接,是社会工作者必须注意的。这样,农村社会工作就要实行专业方法与本土方法的结合,社会工作者要善于发现本土方法中的优势,使专业方法与本土方法相互补充、相互结合、优势互补,开展工作。基层政府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部门、工青妇系统、村级党政组织都有一些本土经验。他们处理困难群体问题的方法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社会工作者应该利用优势资源、减少不合理做法的影响。由于这些部门、机构都是在地和本土的,他们对村庄、农民的影响是全面的和长期的,所以农村社会工作者必须利用其合理的优势资源,与当地力量进行建设性合作。当然这里绝不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对于当地权力部门的不合理做法视而不见,更不是随波逐流。

(五)“大农村社会工作”的实施

农村社会问题的积累性、复杂性、综合性向社会工作者展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像西方成熟的社会工作那样,用完全规范化、标准化的方法去处理我国农村困境家庭和问题并不一定恰当。要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大农村社会工作”,需要在缓解和走出贫困、协调社会关系、心理抚慰等方面联合工作,需要在社会救助、扶贫开发、能力发展方面联合工作,需要在促进社会政策有效实施、发挥服务对象能动性、改善社会政策的实施结构、促进各种资源链接和个案管理方面开展工作,也需要在个人(家庭)和社区层面做发展性、协调性工作。为了能在现实的社会系统中真正有效地开展服务,社会工作者还要同当地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村级行政力量打交道。由于农村困境个人、家庭生活的整体性,社会工作者必须同各方面合作,并用对方比较熟悉和可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这就是“大农村社会工作”。

“大农村社会工作”要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为指导,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其实施可以参考如下基本框架:(1)充分利用政府关注农村问题、解决农村问题的政策来解决问题;(2)与政府、群团组织和村级行政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协同解决困境群体的问题,增强自己的合法性;(3)主动利用当地发展各种公共服务的机会,与教育、卫生、扶贫、社会救助等系统多方力量合作,用开放的思路参与解决问题;(4)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与本土方法相结合,尊重本土经验和其他专业、甚至非专业人员的经验,并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影响服务进程;(5)尽量运用服务对象熟悉的、可接受的方法解决问题,吸引和激励他们发挥优势和能动性[11];(6)积极运用倡导策略,不但恰当地向当地权力部门提出改进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可行性建议,而且向服务对象倡导其行为的改变;(7)农村社会工作者不但要看眼前,还要适度思考未来,即思考当下服务的效果和社会工作离开当地之后的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8)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整体反思性。

可见,上述的“大农村社会工作”是强调了贫困农村的当地经济社会结构和文化脉络的,它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应该看到和尊重其他积极因素,要求用综合的、整体性的思路看问题。所有这一切,都应该以对农村社会的深刻了解、对社会工作价值的坚守和对社会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为基础。可以认为,“大农村社会工作”是比开一个小组、做一个活动复杂得多的社会工作。

那么,“大农村社会工作”是否有去专业化之嫌呢?“大农村社会工作”不是专业社会工作的唯我独尊,但它绝不是“去专业化”,更不是反专业化,而是在坚守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去处理现实问题。不唯书本,不失理念,直面现实问题,促进有效解决,这可能是农村社会工作的应有品格。

四、发展农村社会工作的制度条件

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大农村社会工作”是解决农村、特别是经济落后农村贫困及困境家庭及社区问题之需要,也是改善农村居民生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我国农村规模如此巨大、情况如此复杂,开展农村社会工作仅靠极少数地方的试点、高校驻点实习是远远不够的。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一,切实提高政府上下对发展社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发展社会工作的战略部署已有十年,但是农村地区的各级官员可能对之了解甚少,甚至一些省部级官员也不知道社会工作为何物,更不用说要推动社会工作在本省市县农村的发展。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必须有责任官员的重视。因此,切实落实十九部委2012年联合发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及其他相关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和有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社会工作培训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政策规定说得多、落实得少,这种现象应该做出重大改变。要在科学发展、新发展理念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培训和工作中加入社会工作的内容。发展农村社会工作需要良好的政风和社会生态,在那些欺压、掠夺民众行恶政的地方,不可能发展社会工作。这些地方需要自上而下的行政督察,恢复正气,在此基础上谋取社会工作的发展。在这方面,社会工作者要主动参与营造良好环境的政策实践[12]。

第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以19部委联合发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为例,许多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是发展社会工作的责任部门,但是在实践中许多部门“不认账”,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政府部门又缺乏能力去协调各方共同参与。实际上,许多政府文件中载有“发挥社会工作人才作用”的内容,但在政策执行中这一点被政策的核心内容所淹没,社会工作被悬置。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必须有各相关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的相互协调。只有部门之间协调和协同,农村社会工作才会落地。作为各系统社会工作落地的“对接者”,可以考虑在乡镇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综合社会服务中心,并将网络伸展到村庄社区[13]。

第三,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现效果共享。现在城市的社会工作主要靠政府购买服务,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更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经济落后、财政困难,要发展社会工作需要通过上级财政或富裕地区的支持,而且支持力度要大一些。可以考虑通过专项拨款或将社会工作费用纳入民政、扶贫、卫生、教育、综合治理等制度性财政拨款之中。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工作专业队伍不能把它想得纯而又纯,认为其任务就是做专业社会工作,不能掺杂任何行政性工作。要用协同、共享的理念去看待农村社会工作,逐渐推进更加专业的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四,社会工作者服务能力的提高。农村社会工作面对的情况十分复杂,农村社会工作者需要更高的能力建设。在农村,只关注儿童、五保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工作的传统服务对象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只会开小组、做个案,并将各种方法分割开来将会陷入困境,只了解社会问题而缺乏一定的经济发展、生计发展等方面的知识会觉得单薄,不了解当地的文化和村民的生活经验也就无法参与到他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不了解相关知识就不能有效地与相关部门合作。因此,农村社会工作者要学习多方面的知识,向当地民众学习,要学习与经济发展、生计发展相关的知识,要有更多地介入发展领域的准备。

五、结束语

本文从我国农村地区大多数政府部门、农村居民尚不知社会工作为何物,农村又存在几十年流传下来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的实际出发,分析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和解决农村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农村、困境家庭现实问题的途径。在承认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指出农村社会工作具有综合性。按照工作方法要适应问题性质的基本原则,认为当下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应该是“大农村社会工作”。这里的所谓“大”就是在坚持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的基础上,开放性、扩展性地开展工作,显然这里主要是功能取向而不是解放取向。但是“大农村社会工作”并不排斥政策倡导和服务对象的增权,而是把它放在解决困境群体的“现实问题”的背景之下来考虑。在这里,联合国《通过社区发展实现社会进步》的“必须回应社区的基本需求,第一批项目必须回应民众明确表达的需求”[14]的告诫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当然,这里不否认比较成功地开展社会工作项目以纵深地解决制度性问题的实践。近几年来,政府在促进农村发展、解决农村问题的诸多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作用”,虽然在许多方面推进得还不尽如人意,但是与以往相比,至少在概念上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环境有所改善,政府要切实重视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这是本文的强烈呼吁,也是本文论述的一个出发点。

[1] 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吗?∥王思斌,主编.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10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 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2)

[3] 王思斌.民族社会工作:发展与文化的视角.民族研究,2012(4)

[4] 熊景维,钟涨宝.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典型实践、经验与挑战.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5]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 王思斌.多元嵌套结构下的情理行动.学海,2009(1)

[7]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和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3)

[8] 高翔.农村低收入家庭留守儿童的整体性忽略.东岳论丛,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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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rehensiveness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Work in China ——Some Thoughts on “Great Rural Social Work”

Wang Sib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work has become China’s urgent need, and its basic responsibility includes raising the basic living level, serving those vulnerable groups, and promoting the rural communiti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rural social work are comprehensive, and the services and interventions of social work have corresponding comprehensive characteristics.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rural social issues and rural social work calls for “great social work in rural areas.” That is, we should comprehensively define and comprehend the social work tasks with professional concepts and flexible use of methods, and better serve rural residents and communities through combining direct and empowerment services, connecting professional and local methods, and coordinating multiple resources.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work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 relevant policies and programs, and it also requires social workers to improve their capabilities.

Rural social work; Comprehensiveness; Great rural social work

2016-12-28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和模式研究”(课题批准号:09JZD0026)的阶段性成果。

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员;邮编: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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