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思达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给财政和经济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是G20/OECD BEPS项目启动以来一直关注的焦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每年全球企业所得税中有4%~10%因跨国公司跨境避税而流失,损失规模约为1 000亿至2 400亿美元。2016年,我国作为G20主席国,与OECD和G20成员国一致开展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和侵蚀各国税基行为的BEPS行动计划,赢得了广泛共识。
现有研究显示,跨国公司通过不恰当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和债务的策略性人为地域安排,以及滥用税收协定等方式进行的利润转移正在发生,规模巨大且可持续增长,会对经济造成不利扭曲。①BEPS第11项行动计划《衡量和监控BEPS》,第7页,中国税务出版社。在这些渠道中,通过对有形/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重要的渠道。它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优化价格,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以减少公司整体税负。2015年BEPS行动计划出台的15项行动计划中,有超过一半以上的行动计划围绕转让定价现行规则的漏洞提出了相关改进方案。同时BEPS项目也指出,现有针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造成的税收流失等相关问题绝大多数是基于发达国家的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严重不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转让定价造成的税基侵蚀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为深远(OECD,2013)②同①。。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塑的机遇下,转让定价在我国不仅是非常重要的政策问题,也是亟待给出证明的学术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总结了转让定价研究的国外最新成果。值得注意的是,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取决于数据的可得性及数据质量,因此我们梳理了现有文献的数据问题,并进行了相关数据梳理和未来研究的展望,以期对我国接下来开展转让定价实证研究提供参考和有价值的建议。
本文接下来的安排如下:首先对转让定价研究的新发展按照两种渠道进行了文献综述;其次对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规模估算问题进行了总结;再次,重点分析了进行转让定价实证研究的数据问题,从国外现有数据来源、我国现有数据、现有数据的不足和理想数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我国未来的转让定价研究进行了展望,从现有政策出发,总结了现行主要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所涉及的行业类型、企业性质、贸易方式和商品特性等。
国际上最新的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可分为商品贸易转让定价研究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研究。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文献愈加重视转让定价问题的实证研究。一是验证理论,主要验证跨国公司商品贸易中的“高进低出”、无形资产的发明创造和持有相分离是否与关联方所在国之间不同的税收制度有关。二是探讨转让定价反避税的政策效应。
早期文献运用产品或行业层面上的宏观数据。Swenson(2001)[1]使用美国进口数据来检验税率差异对价格的影响,结果表明美国与进口来源国税率差越大,进口价格越低。Clausing(2003)[2]使用美国22 000种商品的出口数据,得到国外税率每下降1%,转让价格会下降0.94%。由于作者使用的是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和OECD贸易和服务中间贸易数据库,往往会出现出口国和进口国对同一双边贸易所报告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结论的准确性。除数据质量问题外,由于无法将企业效应同研究所涉及的商品效应或行业效应分离开来,得出的结论往往会被高估。例如文献表明,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一国外市场取决于自身生产力大小(Melitz,2003[3];Bauer和Langenmayr,2013[4];Grossman和Helpman,2004[5])。在之后的研究中,随着交易层面数据的可得,这两个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改善。
研究转让定价问题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和可比非受控价格(CUP)。现有文献中各有两种做法。在转让价格方面,一是直接获取企业关联方信息(Davies等,2014[6]),这种方法虽然最为理想,但获取的成本较高,而且企业出于保密考虑,多数情况下研究者并不能获得关联方信息,所以研究人员常常采用另一种方法来确定企业的关联价格。如Cristea和Nguyen(2016)[7]认为只要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那么出口到该国的商品价格可被视为关联价格和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因此这个价格就可看成转让价格。这种方法也被认为存在一定的问题,如Davies等(2014)[6]认为跨国公司同关联方内部交易比例小于40%;而Ramondo等(2011)[8]和Atalay等(2014)[9]指出,尽管跨国公司在该国设有分支机构,但其出口贸易并不直接同该分支机构进行。当然,在无法获知真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基于现有可获得资源,这无疑是最为近似的识别关联方信息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的选择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企业内部选取(Bernard等,2008[10];Vicard,2015[11];Davies等,2014[6]),但内部交易价格容易受跨国公司的操纵,造成低估;二是从企业外部选取。如Cristea和Nguyen(2016)[7]选取了独立企业出口到同一国家同一商品的价格作为可比非受控价格。
在异质性分析方面,现有研究分别考察了企业、商品和国家特性对出口价格的影响。Davies等(2014)[6]研究发现,与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更容易操纵转让定价避税;与同质商品相比,差异化程度大的商品价格更容易被操纵(Bernard等,2008[10];Cristea和Nguyen,2016[7])。另外企业会根据出口目的国的特性来调整价格,如企业会在更远、更富有的国家制定高价(Bastos和Silva,2010[12];Manova和Zhang,2012[13])。
另外现有文献还单独考察了企业利用避税天堂避税的特征事实,这源于现实生活中大型跨国公司更倾向于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而非一般低税国,说明避税天堂除税率为零特征之外,还具有其他吸引投资者进行利润转移的特性。如卢森堡等国对特定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爱尔兰的“双重爱尔兰”税收条款可使企业避免获得爱尔兰居民身份;瑞士和塞浦路斯执行严格银行保密制度。Davies等(2014)[6]研究发现,出口到低税国关联方的商品价格并未降低,而只有出口到避税天堂关联方的价格才显著降低。
在估算税收流失方面,Bernard等(2008)[10]估算的2004年美国流失的企业所得税为12亿美元;Vicard(2015)[11]估算法国1999年流失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34亿欧元,而另一篇同样是估算法国的税收流失的文献中(Davies等,2014)[6]认为2008年法国流失了8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Cristea和Nguyen(2016)[7]估算2006年丹麦制造业出口贸易流失的企业所得税占丹麦企业所得税的3.24%。同时这些文献也强调,由于样本的选择限于制造业企业和内资企业,估算的税基流失数额较为保守,实际情况往往更加严重。
此外文献还检验了现有税收规则对转让定价产生的影响。除OECD在1979年出台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并分别在1984、1995和2010年进行了补充修改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都对本国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额外的修订补充;为解决事后调整给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带来的繁重工作,预约定价(APA)协议的签署也蓬勃发展起来。这些反避税制度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Borkowski(2010)[14]使用了企业调查数据来检验企业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否受企业财务状况、行为、其他税收因素的影响。Zin等(2014)[15]从6个方面衡量了转让定价税制的严厉程度。Lohse和Riedel(2013)[16]利用欧洲26个国家跨国公司的1999—2009年数据来检验转让定价税制严格程度对企业内部利润转移产生的影响。在控制了母公司的特征、东道国的国家特征、时间效应和产业特征后,东道国引入或提高转让定价规则强度,母公司向该国子公司转移利润的活动减少;Marques和Pinho(2016)[17]的研究表明,转让定价规则越严厉,对阻止公司向低税国转移利润的行为越有效。尽管转让定价规则对打击企业避税行为有正效应(Beuselinck和Deloof,2014[18];Saunders-Scott,2013[19]),但跨国公司仍会利用各国税收规则的差别来实现避税(Beer和Loeprick,2011[20])。
国内在研究商品出口价格的影响因素时主要从地理因素、国家特征和企业异质性角度考察。企业倾向于对距离更远的市场出口单位价格更高的商品,并且这种影响程度在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杨汝岱、朱诗娥,2013[21])。杨汝岱、李艳(2009)[22]认为区位地理对出口价格存在很大的影响。Manova和Zhang(2012)[13]建立了中国企业出口价格的6个特征事实,他们发现企业出口的产品价格与出口的价值总量存在若干密切关系,竞争力越强的企业会使用质量越高的投入品来生产质量越高的商品;企业会根据出口市场的不同特征,使用不同的投入品来生产质量不同的商品。这些研究均没有考察税收因素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价格的影响。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研发(R&D)、组织资产、人力资本和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由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存在着知识、经济的外溢,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品,在市场机制下,企业的私人受益低于社会收益,企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总量会小于社会最优需要水平。因此政府会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补助,包括直接的财政补助和间接的税式支出。在各国的实践中,政府对企业研发支出提供的税式支出包括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资产的加速折旧、所得税的优惠税率、研发费用抵免、超额税收返还等措施。大量文献考察了不同类别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创新产出、改进生产效率等的影响(de Jong和Verhoeven,2007[23];Elschner等,2011[24];Cappelen等,2012[25];Griffith等,2010[26])。这些研究在估算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造成的影响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同,但研究成果似乎都表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数据使用上,既有利用国家层面上研发财政支出的宏观数据,也有利用企业层面研发支出的微观数据。
无形资产分为营销性无形资产(Marketing Intangibles)和交易性无形资产(Trade Intangibles)。营销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通常会在广告和业务发展活动中花费巨额成本。交易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版权、设计、生产流程和循环、总体风险和投资较高的研发(OECD,2010[27])。无形资产流动性高且定价机制高度不透明,跨国公司往往将研发活动放在一国,将专利的申请放在另一国,将专利的商业化放在第三国。这样集团内的其他公司通过支付给无形资产所有者(低税国的附属公司)高昂的特许权使用费(Markusen,1995[28])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另外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根据独立交易原则为特许权使用费找到合适的公平交易价格,因此跨国公司使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更加容易。
已有大量的实证文献论证了跨国公司通过无形资产这一渠道进行了利润转移。这些研究主要考察跨国公司选择研发活动地点、所持有的专利数量或其他类型的无形资产对一国所得税税率、集团的平均税率或是避税天堂的响应程度。例如,有研究显示,跨国公司在选择专利的注册地时会优先考虑低税率所在国的子公司(Mutti和Grubert,2009[29];Dischinger和Riedel,2011[30]),从而间接提供了税率与专利申请具有显著负向关系的证据。De Mooij和Ederveen(2003)[31]发现关联方企业所在国家税率每降低1%会增加该国外商直接投资3.3%。Grubert(2003)[32]在研究设在美国母公司和它们的制造业子公司时发现,与研发支出相关的无形资产导致了一半的收入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子公司内部的交易常常无法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CUP)而难以被征税。其他研究进一步将低税国细分出避税天堂来,探讨避税天堂在吸引无形资产方面的优势。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将专利转移到避税天堂而非留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从理论上讲,跨国公司在决定无形资产应由哪国的分支机构所持有时往往应该首先考虑一国是否具有创新的环境(可用研究人员集中度来表示)、对无形资产是否有财税政策的支持(如税收优惠、研发补贴等)和对无形资产的保护程度(Griffith等,2014[33]),这些特征在避税天堂特别是小的岛屿型国家或地区并没有独特的优势,那么将专利放置在避税天堂仅仅是出于避税的目的,而且避税天堂所持有的往往是预期价值高出平均价值的资产(Becker和Fuest,2007[34];Haufler和Sthler,2013[35];Ernst等,2014[36];Bohm等,2015[37])。Griffith(2010)[26]认为,无形资产比重越高的企业、研发强度越强的行业受税率影响越大。
商标是现代商业中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力,传递企业的独特价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希望能从商标中获得正的现金流(Krasnikov et al.,2009[38])。世界前100位的商标价值,J.P.Morgan为120亿美元,Apple为1 280亿美元(Heckemeyer等,2016[39])。跨国公司常常令避税天堂关联方持有商标。如世界最大的运动品生产商Nike,将其众多的商标权分配到百慕大的子公司(Mcintyre等,2015[40])。Dudar和Voget(2016)[41]利用欧洲和美国企业所持数据分析了“专利盒”制度对商标的影响,相似的研究还有Heckemeyer等(2016)[39]。但由于考虑了企业异质性和美国《商标法》的特殊性,他们认为“专利盒”制度对吸引商标十分有限。
上文提到的“专利盒”制度具有特殊的背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欧洲共有17个国家实施了促进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通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形式获得的规定形式的收入实行了“专利盒”制度,核心是对企业实施专利商业活动提供优惠税率,以增强企业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水平,增加企业的创新意愿和研发投入,阻止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流向国外。近期研究针对“专利盒”制度进行了检验,表明引入“专利盒”制度对企业专利数量的增加和专利质量的提高有显著效果(Alstadsoter等,2015[42]Bohm等,2015[37];Bradley等,2015[43];Hassbring和Edwall,2013[44];Karkinsky和Riedel,2012[45])。目前实行“专利盒”的国家中各国分别制定了0~15%不等的税率,一般仅为正常税率的20%~50%。除此之外,计税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也有较大不同,这就为跨国公司提供了避税的土壤。针对这一现象,各国修订了针对无形资产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和成本分摊协议(CCA)①是两个以上企业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劳务、资产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最常见的CCA是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协议,每个参与者都被授予独立的利用无形资产的权利。。有文献已经发现,当专利的发明者所在国实行了较为严厉的CFC法则时,无形资产的转移活动会显著减少(Bohm等,2015)[37]。类似的研究还有Dischinger和Riedel(2011)[30],他们发现欧洲的跨国公司相对美国的跨国公司更倾向于将利润保留在欧洲,正是因为欧洲各国执行了较为严格的CFC法则。
现有文献还对企业规模、行业特性进行了实证检验。大的跨国公司相对小公司来说能更加运用筹划进行利润转移。Mutti和Grubert(2009)[29]认为美国母公司从他国子公司里获得了大量特许权使用费。小公司往往不具备和大型公司一样的税收筹划能力,这可能导致了小公司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进而遏制了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同样的税收筹划对不同行业的竞争也造成了扭曲。Griffith等(2010)[26]认为,相对于化工行业来说,电力行业和工程行业对税率变化更加敏感。
总体来说,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例如“专利盒”制度在激励企业创新活动方面是否有效很难给予较为客观的实证检验,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创新活动指标方面存在衡量误差。另外随着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利润转移的规模越来越大、地位越来重要,估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造成的税收流失规模也应加紧进行。但目前还难以获知企业层面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关键信息,因此现阶段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同商品贸易相比还存在相当多的不足。
1.德国。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直接投资微观数据库(MiDi)涵盖了在德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全面统计信息,其范围涵盖了超过一定规模和所有权比例的德国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外国关联公司。该数据库包括了公司层面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数据、所有者权益变动数据(关联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联系)、股东来源国信息和关联企业的负债、税后利润、非居民企业的资产份额及负债情况等。该数据库是保密的,仅在严格保密规定的条件下对经批准的研究项目开放,且只能在位于法兰克福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总行的研究中心现场查询。
2.美国。
美国经济分析局(BEA)提供了美国境内所有公司及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信息。该数据库可以公开获取,但需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人员开放。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收集了美国母公司控制的外国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信息以及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这份数据对政府分析人员和非政府研究人员公开。
美国统计局(U.S.Census Bureau)和海关总署(U.S.Customs Bureau)提供了商品进出口贸易数据,包括商品HS代码、进出口总额、产量、日期、出口的目标国/进口来源国和交易类型(独立交易或是关联交易)等。商业数据库(Longitudinal Business Database)记录了企业的雇员数量和企业存续时间。
3.欧洲其他国家。
在商品贸易转让定价研究中,法国企业层面的数据来源于法国海关提供的进出口贸易信息。海关数据库报告了企业出口的离岸价格、数量、产品的8位代码和出口的目的国。交易类型的数据来源于1999年的一份保密调查。这份调查提供了贸易额在100万欧元以上的法国跨国公司(法国公司和设在法国的外资企业),包括HS4分类上的出口价值、产量和交易类型等;丹麦公司层面的数据来源于丹麦统计局,包括制造业企业层面上的员工数量、销售收入。商品贸易层面的数据来源于丹麦海关总署,包括商品代码、出口目的国、交易额、企业代码与数量等信息。丹麦国家银行和Experian数据库提供了丹麦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名单;瑞典政府分析人员可从已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中获取匿名纳税人的信息。公司层面的信息包括跨国公司和独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国内员工人数、职工薪酬和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但瑞典的数据库中缺乏外国子公司的详细收入信息,境外收入和关联方交易以及国内承担的研发支出等信息也未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中。
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研究中,欧洲专利局(EPO)的Worldwide Patent Statistical Database(PATSTAT)数据库提供了1978年以来所有向EPO提出申请的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者的姓名、国籍和申请时间。
4.主要商业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数据库。
BvD的ORBIS、Oriana、Osiris和Amadeaus数据库提供了企业的所有制信息和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的信息,密歇根大学、OECD和毕马威提供了各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信息,PWT提供了214个国家的GDP、人口和国家间距离等信息。许多针对利润转移的研究均以Amadeaus数据库为基础,但该数据库仅涵盖欧洲国家,结果可能并不适用于非欧洲国家。BvD的ORBIS数据库涵盖了来自许多国家的近1亿个财务账户信息,但它是以财务账户而不是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基础的,且样本主要是欧洲国家,对低收入国家的覆盖度不够。因此对发达国家的研究所得结论和相关的政策建议很难适用于发展中国家。OSIRIS数据库按照标准行业分类编码(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code,以下简称“SIC编码”)将各公司归类。SIC编码以公司的业务为依据,按行业对公司进行分类,如生产制造行业、零售批发行业、服务行业等,每种业务类别都有一个由两位SIC编码组成的主编码。比如,在SIC编码“50”(消费品批发行业)中,包括那些从事批量销售耐用消费品至合同商、零售商、销售代理或其他类批发商。通过增加次级编码可逐级缩小行业搜索范围。每个公司都有一个主SIC编码和最多五个次级编码。主SIC编码用来表示占公司的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业务类别。该业务通常代表了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主要产品或产品种类,或提供的主要服务类型。
我国目前有海关总署2000—2010年进出口贸易数据,该数据库包括商品的8位HS代码、价格、时间、量、价格、公司名称、企业代码、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来源国或出口目的国等信息。我们还可以获得对外投资企业名录和工业企业2000—2013年的数据库信息。但是这些数据还没有公开,只是特定研究者能获取。而企业每一笔交易的交易类型信息目前也还未知,因此在研究中只能通过贸易方式、国家特征等信息来间接推断每一笔交易的类型。如利用加工贸易来判定关联方信息。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墨西哥和越南)中很普遍的一种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国内企业首先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然后利用国内的加工技术进行加工,进而将最终产品向国外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尤其是外资加工企业通过向低税国关联企业出售最终产品或者高价购买关联方原材料的方式来实现利润转移。因此我们可以假设企业进出口商品如果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的话,则这笔交易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但是由于加工贸易的特殊性,采用此方法也可能夸大转让定价的程度。
除上文提到的用加工贸易来识别关联交易的方法外,较为理想的是能够获取跨国公司来源国信息。最为理想的是能够获取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信息。这些数据分布在海关、商务部、银行等各个部门,我们希望接下来各部门能通力合作,提供转让定价所需的信息并加以整合。出于信息保密考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让研究者在获取信息时签订保密协议或是到现场获取信息。
转让定价带来的利润转移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而且巨额利润的转移可能会通过利润高但经济活动很少的“小企业”来实现。理想数据是能够覆盖全世界代表性“跨国公司”的数据,如果覆盖面不全,则表示样本的选择并非随机产生,这样建立在非随机样本上的推断结果是局限的;此外还需将转让定价活动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区分开来,由于内部定价机制并非都出于避税目的,因此不区分企业的转让定价活动与实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对转让定价规模的高估。此外数据要能及时反映最新的企业情况。如果时滞过长,得出的结论就是历史情况,这不利于发现转让定价中的新情况。
对于公开的非纳税申报表数据还不能明确地反映转让定价的规模和范围。非纳税申报表信息覆盖并不全面,这是因为一是可能存在被遗漏的或没有申报财务信息的公司,二是非纳税申报表信息无法对转让定价的影响和税收优惠的影响区分开来。鉴于税务机关掌握的大量数据以及数据量的迅速扩展,BEPS行动计划第11项关于数据方面提出的建议是:各国政府间应更加紧密合作以便更好地利用已经收集到的数据。
1.各国政府应当持续改进与转让定价相关的非税收数据,如拓宽对国家的覆盖,改进与居民企业特殊目的的公司,服务贸易和无形资产投资等有关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
2.各国应寻求与学者和研究人员合作的新途径。政府应鼓励税务机关、政策制定部门、统计部门和学术研究人员对跨国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更多研究。
2009年以来,我国加大了反避税力度,出台了若干加强转让定价反避税查处的文件和政策。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中提到七种转让定价重点调查对象①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在其他转让定价反避税文件中增强了特定行业或集团企业的全国联合大审查,如电脑代工、汽车、制药和高新技术企业。这些行业的主要转让定价问题是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本地营销型无形资产问题。过去转让定价调查争议大多集中在制造业企业成本加成率的多少;今后税务机关会提出更多的要求,如企业是否创造当地营销型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合理性;中国企业是否应该分享集团价值链中的超额利润;是否应该考虑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问题。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转让定价的审查对象也逐步由我国的外资企业扩展到“走出去”企业,并且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②此外,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5年成果报告做出了积极的回应,针对许多项目进行了“本土化”。如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我国税务机关认为,无形资产的经济或法定所有人不一定应当享有全部非常规回报,而是需要评估本地企业在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中的贡献。针对跨国公司过分强调境外进行的上游价值链活动,如研发设计和下游价值链活动如原始品牌建设中的作用,税务机关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经常从事的属于价值链中断阶段的活动,如生产制造和中国市场开拓活动对集团价值创造同样做出了较大贡献,因此在可比性分析中需要考虑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中国特殊地域优势因素。。
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利用现有可得数据如海关进出口数据、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对外投资名录等实证检验我国商品贸易中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问题,为转让定价BEPS行为提供来自中国的直接证据。在进行税基侵蚀问题的研究中,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数据分析。在横向分析中,通过比较同一年度国家间的数据情况来分析我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转让定价避税情况。在纵向分析中,计算中国每一年的税收流失规模并进行趋势分析来考察税收流失的程度。二是研究对象既包括在华外资也要包括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其中对外投资企业的关联关系的识别可通过商务部提供的《对外投资机构名录》与海关数据库出口目的国进行匹配;而在华外资关联关系的识别需要商务部提供外资企业相应的国别来源数据。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海关总署提供的进出口数据库更新程度较慢,目前只能获得2000—2006年的数据,不利于研究2008年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下调至25%之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情况,因而无法评估该项政策的效果。三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仍是研究的难点所在。鉴于目前还较难以获得企业研发支出数据、专利数据和特许权使用费数据,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定量分析还存在相当的困难。现阶段可以整合代表性的无形资产反避税案例,以此提炼出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手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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