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树林, 刘树强
(1.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 辽宁大连 116036; 2.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辽宁铁岭 112000)
基于突发事件的我国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研究
何树林1, 刘树强2
(1.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 辽宁大连 116036; 2.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辽宁铁岭 112000)
我国普通公路因突发事件引发的交通拥堵,严重地阻碍了现场应急救援。如何提高现场应急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际状况出发,因地制宜,通过建立直角坐标系的方法,在突发事件的现场衍生出一条“救援通道”。研究目前属于首创,具有针对性、全局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安全管理学; 突发事件; 直角坐标系; 衍生; 应急车道
我国普通公路因道路交通事故,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火灾,危重病人急救等引发的交通突发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如果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急车道的普通公路上,“应急现场”瞬间就会被不规范的、无序的机动车辆停放所占满,进而引发大面积的公路交通拥堵,致使救援的人员和机动车辆不能快速到达现场,快速救援,快速疏通滞留的机动车辆,由此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的研究就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基层交警安全执法效率,人民群众不满意而又急需解决的“普通公路应急救援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上没有法定的“应急车道”,应急救援尚无经验可借鉴。因此,我国普通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衍生应急车道的研究,只能从目前我国普通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的实际状况出发,因地制宜,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与法律保障手段,在不增加经济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地衍生出一条救援通道。以此来提高现场应急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让人民群众满意。
1.1 普通公路
我国的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按使用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把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1]。因此,普通公路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一级至四级公路。
1.2 普通公路突发事件
普通公路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国普通公路上突然发生的交通事故、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火灾、危重病人急救等的事件。
1.3 普通公路应急车道的衍生
所谓衍生,是指因演变而产生。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是指在我国普通公路上突然发生交通事故,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火灾,危重病人急救等事件时,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与法律保障手段,在不增加经济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地在突发事件的现场演变而产生出一条确保急救的110、120、119、交警、电力和通讯等各部门工作的机动车辆专用的“救援通道”。
通过广泛的资料查询得知,世界上发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车道的设置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上,表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战性特征。
目前在我国公路交通管理的实践中,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层面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3]。”从技术标准层面上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规定“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应急车道[4]。”
由此可见,我国国家层面关于应急车道管理规定的特点有:一是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看,只有高速公路有应急车道的通行规定,其他道路没有应急车道的规定;二是从技术标准层面上看,只有城市道路有应急车道的相关内容,其他道路没有应急车道的相关内容;三是应急车道使用包括行驶和停车两个方面[6]。
目前我国普通公路大多采用混合交通,普通公路能适应的年平均日交通量见表1[6]。无论从法规层面、还是技术层面,我国普通公路都没有应急车道的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产生交通拥堵,拥堵的路段有时会达到几千米,并且整个路面都排满了机动车辆,致使救援的机动车辆无法到达现场。面对由此长距离的路段拥堵,基层管区的交警大队就要出动大量的警力进行提前封路,再进行机动车辆的分流和逆向导流、使其产生松动,从而打通一条让交警的巡逻车、现场勘察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一些救援的机动车辆到达现场,这个过程非常的困难和缓慢。因此,现场救援往往会错过了最佳时机,同时加剧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表1 普通公路能适应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据资料显示: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受伤的重伤员,3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80%;6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40%;9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仅为10%以下。由此可见,我国普通公路,一旦发生这种应急情况,如果没有法定的应急车道,救援的机动车辆就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如果错过了现场救援的最佳时机,后果就不堪设想。
大量的公路现场救援事实证明,我国普通公路突发事件一直困扰着一线执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救援时,力不从心,举步维艰,甚至陷入被动局面,结果人民群众不满意。所以,基于突发事件我国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研究,对加强普通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普通公路安全畅通,提高现场应急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党和各级政府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突发事件我国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研究,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需要,在我国目前普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具有针对性、全局性和实效性的特点。目前属于首创。本研究首先应用于辽宁省铁岭市普通公路突发事件时的现场救援,其次再推广到全省,通过广泛的现场应用并不断的完善,最终应用于全国普通公路突发事件时的现场救援,为民造福。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4.1 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机制和原则
基于突发事件我国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研究,采用“校局合作”的机制,充分发挥校局两地人才合力的作用,互相助力,分别提供专业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支持,共同破解我国“普通公路突发事件时的现场救援”的实战难题。
在我国普通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时,衍生出一条临时救援的应急车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因发生突发事件而滞留在普通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原行进方向依次缓行或者停留在原车道内,不得随意变更车道或者改变原行驶方向;严禁机动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否则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4.2 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方法
在发生交通突发事件的普通公路上,以通过普通公路中心线建立Y轴,通过突发事件现场中心并垂直于Y轴、建立X轴,两轴的交点为O点,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YOX,这样一条普通公路就被平面直角坐标系分成了4部分,即分别为XOY、XOY′、YOX′、X′OY,如图1~3所示。
图1 普通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应急车道的衍生
图2 发生普通公路塌陷时现场应急车道的衍生
图3 发生山体滑坡时现场应急车道的衍生
图1~3中阴影部分为XOY′和X′OY,即分别为上行机动车辆和下行机动车辆的滞留区域;而空白区XOY和X′OY′即分别为衍生的上行和下行的“应急车道”。于是救援机动车辆就可以快速地到达现场,从而使普通公路的救援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快速救援,快速拆除现场,快速打通公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使普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从而满足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与此同时,在应用此法时应注意两种情况。其一,就是无论哪一级的普通公路,在衍生应急车道时都必须遵守上述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原则,同时必须通过普通公路中心线(Y轴)和突发事件现场中心线(X轴)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以此来衍生“应急车道”。绝对不能因为车道多了,路面宽了,就让滞留的机动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一旦让滞留的机动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突发事件现场拆除后,就会在突发事件现场处形成机动车流通过的瓶颈口。同时机动车驾驶人由于长时间的等待,情绪极易不稳定,便会出现争抢加速行驶的局面,从而造成二次事故,形成新的拥堵。所以只有坚定不移地遵守“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原则和方法”,由此衍生出的“应急车道”才能真正起到提高现场应急救援效率的作用。这样虽然滞留的机动车辆队伍加长了,但却有效地阻挡了相关路口的机动车辆的进入。而相关路口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就会因公路的暂时拥堵而选择改道或者放弃此行,这就无形中减轻了普通公路拥堵的压力。其二,在普通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一瞬间,肇事的机动车辆后边尾随的机动车辆,为了避险而躲闪,它们有可能会越过公路中线而进入对方车道,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因为此时的机动车数量较少,也不会影响到宏观的救援结果。
4.3 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法律保障
基于目前我国普通公路应急车道,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在《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条例》相应的章节中增加一条,具体内容可表述如下:“因发生交通突发事件而滞留在普通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原行进方向依次缓行或者停留在机动车道内,不得随意变更车道或者改变原行驶方向;严禁机动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同时必须通过公路中心线和突发事件现场中心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将发生交通突发事件的现场分成四部分,由此衍生出一条救援专用的应急车道。除救援的机动车辆外,其他社会机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否则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以此来用以强化对衍生后的普通公路应急车道的权威性管理,这是本研究的最关键性问题。
4.4 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后的管理
4.4.1 广泛宣传,加大提示力度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后,能否真正起到应急救援的作用,关键在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突发事件后,能否严格按照“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原则和方法”自觉执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的原则和方法”,让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充分知晓:当普通公路上发生交通突发事件时,“衍生的应急车道”是普通公路的生命救援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否则会给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还应在辖区普通公路流量较大的路段,以及连接跨江大桥、城市出入口、交通枢纽等路段,充分利用可变情报板或者专门设置的“严禁占用应急车道”或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6],一律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等字样的提示标牌,以此来进一步增强普通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救援意识。
4.4.2 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加大管理力度
为了保证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后的实效性,对依法登记的机动车实行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并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普通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这样的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依据。从而让机动车驾驶人从心理上产生极大的畏惧感。由任意违法到不愿违法,甚至不敢违法。一旦违法将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后果。
4.4.3 公民参与决策,加大理解力度
对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或者公共政策要想达到理想的结果,就必须要吸收广泛的公民参与。普通公路突发应急事件时衍生应急车道,必须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在实施之前争取公民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不断地拓展公民参与机会,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保证政府的行动镶嵌于社会之中[7]。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源于民意、用于民意、为民意服务。而不是强加给社会和公民,只有这样公民才能在日后普通公路交通行为中主动地做好,自觉地做好。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和强化政府立法和决策的作用。通过发展公民与政府间新的沟通渠道并保证对政府的监督,来增进政府以及公共管理者的责任心,从而提高政府的决策效率。对于像普通公路突发应急救援事件的热点问题,政府应该与公民直接对话交流,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呼声,从而获得决策的直接依据,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心和对政策合法性的认同和支持。
4.4.4 有效消除隐患,加大路面管控力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巡逻执法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和管控措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流量制定切实有效的巡逻管控措施,并适时调整警力部署,增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整治超速行驶、超载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治理。加大科技管理手段,用数码相机或录像机采集证据,并通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区域接受处理,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4.4.5 突出联勤联防,加大立体防控力度
能否保证我国普通公路衍生应急车道后的实效性,除了上述管理措施外,还要主动加强与辖区的相邻单位开展联勤联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中联动单位应及时对发现的违法停车等行为进行制止、教育,督促当事人尽快驶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通知联动单位的交警进行处置,对确实存在故障的机动车应通知救援单位进行处置。通过建立联勤联防公路路面全天候的巡逻管控机制,有效地减少路面失控时间[8]。当遇有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引起的交通堵塞时,联勤联防单位要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对机动车辆进行疏导管理,防止其挤占衍生的应急车道。并利用车载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喊话筒指挥路面滞留的机动车辆,沿原行车道有序停放、并防止其挤占应急车道引发追尾事故。遇堵塞地点临近管辖交界处,排队受阻的机动车辆可能跨辖区的,要及时通知相邻的交警大队进行处置。
(1)通过对国内外公路应急车道设置情况资料的分析得知,目前国内外公路应急车道的法律规定和设置要求,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路上。普通公路上没有法定的“应急车道”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一旦发生应急事件,产生普通公路交通拥堵,救援就显得十分艰难。
(2)我国普通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衍生应急车道的研究,只能从目前我国普通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的实际状况出发,因地制宜,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与法律保障与管理手段,科学地在现场衍生出一条“救援通道”,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3)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在长期的普通公路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中,率先提出衍生应急车道的设想,经过大量应急管理实践又提出衍生应急车道的初步方法;在“校局合作”充分发挥校局两地人才合力作用的基础上,完成了本研究的全部内容。此研究在我国普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中,目前属于首创,具有针对性、全局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本研究具有极高的推广和应用价值。为保障其时效性,后续立法和管理应及时跟上,特别是立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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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罗震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解读与实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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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小明)
何树林 (1962—),男,辽宁辽阳市人,教授。研究方向为道路交通管理、公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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