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 朱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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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须警惕“六大陷阱”
赵岩 朱锡平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人均133元。另据媒体报道,目前在我国从事网络诈骗产业的人数至少有 160万人,“年产值 ”超过1100亿元。
2016年8月,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离世事件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2016年11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地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3年至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50件,涉及被害人1900余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共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26人,其中最重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累计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500余万元。从收案趋势看,2013年为19件212人,2014年为13件68人,2015年为13件38人,2016年1至10月为5件8人,总体呈下降趋势。
虽然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北京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非“重灾区”,但与之相关的罪名案件数量却居高不下。据统计,2013年以来,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一审案件171件322人,审结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一审案件143件168人,审结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一审案件141件180人,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案件109件144人。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了大量的公民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得逞,起到了帮助作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罗鹏飞分析指出,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空间跨度大、链条长、行骗手法繁多、群众防不胜防、影响极其恶劣,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以下7个特点,应格外引起重视。
一是作案手段呈现明显的非接触性特点。在行骗过程中,犯罪分子无需与被害人正面接触,而是通过互联网、手机、银行转账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缺乏有效手段辨别诈骗者的身份、作案地点等信息,案发后也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指认和辨认。在犯罪团伙中,有的团伙成员之间通过网络、电信手段相互联系,彼此并不认识,对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银行卡成为必备的作案工具。犯罪团伙中,专门负责取款转账的人员可能掌握上百张银行卡。被害人的钱款汇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卡后,往往被迅速分流至多个银行卡账户,并被快速取现。作为犯罪工具的银行卡有的被重复使用,有的则在使用后马上销毁。
三是作案地点极其隐蔽,具有流动性。电信诈骗实施者利用网络电话批量自动群拨,通过网上银行等交易方式转账,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跨区作案,或者经常变换作案地点,隐蔽性强。
四是团伙成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电信诈骗团伙在收集到受害人通讯信息后,会查询受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的电话,在一线人员进行线路转接时,将司法机关电话通过技术手段发送给受害人,让受害人信以为真。
五是诈骗形式主要表现为“六大陷阱”,具体包括:物美价廉的网购陷阱、推销产品的便利陷阱、异性交友的情感陷阱、中奖信息的惊喜陷阱、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骗陷阱、钓鱼网站和网上银行的迷惑陷阱。
六是犯罪主体组织化程度较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呈现日趋高度组织化的态势,团伙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第一级是组织核心层,主要负责作案方法、分赃比例的制定,电话卡及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的购买,以及吸纳新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团伙等;第二级是实施诈骗层,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进行电话或者网络沟通,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第三级是取款转账层,主要负责在银行柜台或ATM机将银行卡内的钱款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的形式全部取走。
七是受害人数众多,分布范围较广。电信网络诈骗往往针对不特定的群体和对象,通过智能化手段短时间内广泛发布诈骗信息。接收诈骗信息的民众,如果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不足,就有可能成为受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