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杰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在与沿线国家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在“一带一路”这种特殊的跨地域性区域合作中,如何做到在面对水平层次不齐的沿线国家时,既保证贸易投资活动的质量,又提高其效益,做到互惠互利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相关配套的法律文件也层出不穷。可以说,“一带一路”战略的良好稳定运行,必须具有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有力保障和坚实后盾。
关键词:“一带一路”;对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102-03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和意义
(一)“一带一路”形成的历史渊源
“一带一路”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提出的重大倡议,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种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模式,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一方面迎合了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国际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的自贸区道路。该战略涵盖了60多个国家,涉及世界人口的60%,GDP总量约占全球的33%。
2015年3月27日在博鳌论坛上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战略被提上议程,进入全面推进建设阶段,以中国“走出去”为特色的经济全球化新时代到来了。一方面,它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互赢”的原则不同于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又在深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带一路”战略是经济全球化的大势所趋,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共赢,分立或分离,必将导致经济的不稳定和不持续发展。正如英国脱离欧盟的事件,2016年6月24日,英国脱离欧盟公投结果出炉后,全球股市进入暴跌行情,英镑汇率跌破1987年以来的低点,金融市场波动巨大。英国公投带来的不确定性对英国、欧盟乃至全球的经济的增长都带来了相当大的动荡。英国作为一个主要的外商投资接收国,据估计,欧盟成员身份至少帮助英国提升了28%的外商直接投资。
(二)“一带一路”战略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有效削弱“一带一路”进程中的阻力。“一带一路”是个工程量极其复杂和庞大的工程,而且涉及的周边国家基本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比较落后。此时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经济、文化、政治、地理、宗教等各方差异,法律就是一个衡量和约束的标准,是保证“一带一路”顺利实施的重要强制手段和坚强后盾。
2.法律手段是解决对外贸易争端的有力武器。在永恒的利益面前,解决矛盾与争端最好的方式就是法律武器。我国一直奉行着和平崛起、和平发展的对外政策,这就更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矛盾双方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一带一路”沿岸国家法律制度介绍
(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相关政策规章:{1}
1.司法解释类。见表1。
2.部门规章类。见表2。
3.地方政府规章。见表3。
(二)域外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实施现状
1.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社会享誉盛名的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组织,WTO在争端解决机制上也是当之无愧的,但其机制对“一带一路”的借鉴作用仍需进一步考察,自1995年1月1日起,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以来,已成功处理了超500件国际贸易纠纷。{2}从目的上来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多边体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其成员国中有相当部分是发达国家,调和“南北集团”的利益诉求,以发达国家利益为中心兼顾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而“一带一路”战略下发展中国家的数量占了绝对优势,而且不乏一些“最不发达国家”。{3}经济基础的相似决定了“一带一路”国家追求利益诉求的趋同。WTO的交叉报复措施作为一项法定的执行措施,在“一带一路”追求合作共赢、追求实质公正的大环境下将举步维艰。
2.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基础,由美加墨三国组成,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经贸争端解决的重点和特色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NAFTA中,其并存着不止一套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可谓具体纠纷、具体分析,针对投资、政府间争端、反倾销与反补贴、环境问题、劳工问题等争端,分别设置了9套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有5套为NAFTA所自创,有3套为国际仲裁程序,此外还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4}其次,NAFTA受案范围十分广泛,其受案范围既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又包括一些非传统的争端,如金融服务、环境保护等争端。{5}再次,NAFTA还创新性的具有专家组程序设置,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环境、健康、安全等争端,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专家组依职权提供相应的专家证言或专家报告。{6}最后,NAFTA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注重私人利益的保护。其争端解决机制不限于解决其下3个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还可以运用于解决个人经贸纠纷,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也纳入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范围。{7}
三、“一带一路”战略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以仲裁为主要法律手段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沿线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频发,特别在经贸投资方面。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着国际商贸规则与法律环境,更需要有缜密的风险管理计划。传统的法庭诉讼方式适用条件高、经济效益却较低,无法满足高速发展的国际经贸环境,但国际仲裁及调解这类争议解决方式,凭借其便利和高效的优势已成为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主流方式。当事人在申请国际仲裁时,程序相对容易操作,还可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等,这些都是诉讼所不具备的。我国香港在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借鉴和学习香港相关制度理论,通过发挥香港的法治优势,以解决“一带一路”中的争议、提高对外的法律服务水平,显的十分紧迫和必要。利用国际仲裁及调解服务解决跨境商贸争议,以更好的执行仲裁裁决以及高效的处理海外投资风险。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14年、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在有效解决争议制度方面,在144个国家和地区中,香港排行第3位。{8}自80年代起,香港就致力于改善解决争议服务的发展,比如不断完善有关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其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与国际接轨。香港现行的《仲裁条例》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全方位、宽领域地发挥了国际仲裁的优点。
由此,可根据“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客观情况,汲取、借鉴现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优势,构建以仲裁的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政治外交手段作为解决争端的辅助方式
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和诸多RTA中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均将磋商、调停、调解等政治外交手段确立为争端解决的辅助方式,并且往往置于提交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之前。{9}如前面所介绍的,“一带一路”战略下大部分均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经济基础影响了其政治更迭,国家局势动荡不安。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展开对话机制,以政治外交手段和平解决争端,同样可以成为一项重要举措。{10}
(三)设置相应的争端解决机构
在出现对外贸易争端时,一个常设机构的存在,是争端机制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正如NAFTA设立自由贸易委员会那样,“一带一路”战略的长期有序进行,也需要有一个争端解决机构,不仅提高争端解决效率,而且更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处理纠纷,使其裁决结果更具有公信力。
注 释:
{1}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http://www.pkulaw.cn/,最后访问时间:2016-10-18.
{2}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7-3.
{3}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2010年11日4日发布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就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所作的最新分组,在“一带一路”战略的64个沿线国中,新加坡、文莱、巴林、以色列、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阿联酋、卡塔尔、波兰等11个国家为发达国家,阿富汗、不丹等2个国家为最不发达国家,其他51个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
{4}杨艳丽.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320-321.
{5}费赫夫.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一个独特的争端解决模式[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74.
{6}曹平,尹少成.北美自由贸易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报,2013,26(6).
{7}金霞.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J].经济问题探索,2011,(3):167.
{8}汪闽燕.“一带一路”将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交流合作.法制日报,2015-8-25(011).
{9}陈立虎,赵艳敏.中国参与建立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当代法学,2007,(3):86.
{10}蒋圣力.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1).
(责任编辑 王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