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晗
摘 要:法律信仰与党性修养都是领导干部不可或缺的素质,两者交叉作用,在人性与党性之间搭建桥梁。因此,在领导干部教育中,不仅要加强法律与提升党性修养,还应将两者融合贯通以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法律信仰;党性修养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106-2
0 引言
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已经没有一种规范能够独立行事发挥作用。法律与党性也是如此,一个是坚守底线思维、一个是塑造崇高理想,如果能将两者互联互通,那么无论是对党性修养的养成还是法律信仰的布道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1 法律信仰与党性修养
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1]。法律信仰就是指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精神产生高度的认同,并以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要完成这种精神上的认同一方面需要社会个体产生共同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法律还能反映并保障这些需求,才能使个体价值逐渐趋同于法律价值,进而使公民约束自己的行为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有基础需求,它不仅仅是精神层面也作用到物质生活,并且这种基础需求具有普遍性和趋同性。正是这种普遍与趋同才能使个体意识逐渐汇聚成为一种共同的精神信仰。但是对于公民个体而言,他们的需要多是自私的,想要满足大部分人的愿望,我们就需要从个体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标准,这就是法律。因此,法律要成为信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法律需要强有力,能够实现公民公平正义等基础性需求。二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实现人们基础性需求的最强保障。就好像古代人们的图腾崇拜,当穷尽人力都无法实现需求时,只能寄希望于精神上的强大力量,对需要有多么的强烈,这种精神力量就有多强,这就是信仰。
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性,也是阶级性的最高、最集中的表现,是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作风、纪律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2]它是一个政党本源性的力量和吸引力。可以看出党性针对的不是个体的基础性需求,而是政党的最高价值理念,而一位合格的党员需要在个体上映射这种价值理念,这就使得党员兼具了人性与党性的双重身份。党性要求党员首先是从党的立场出发来规制自己的行为,而非从自己的人性出发来思考自己的行动。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因为从人性出发当然希望宽待自己、苛刻他人,但是从党性出发又要求党员苛求自己、宽厚他人。所以,党员的党性并非是天生具有的,并且已有的党性在岁月中也可能淡化甚至消弭。因此,我们就需要通过党性修养来生成、磨砺、升华党性。党性修养也称作党性锻炼,是指党员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来坚持、巩固和升华党性的过程。包括了理论修养、政治修养、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修养、组织纪律修养和优良作风修养等部分,并且党性修养还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具有与时俱进的特质。党性修养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既是党性从不同时代中不断汲取新兴力量的过程,也是从党性中抽取力量来反哺党员的过程。
2 法律信仰与党性修养交叉作用
老一代革命先行者抛头颅洒热血的精神仍然历历在目,但是当前我党面对的形势却已变得如此复杂。我们已经完成了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任务,但是领导人民发展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担又摆在了眼前。党性要以人性为基础,党性是人类崇高精神的集中体现,离开人性讲党性是空洞的,苍白的,只有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实现升华和超越才能成为社会的榜样和道德的引领。[3]因此,在我们进行党性锻炼的时候,很有必要将人性的因素加入进来,而法律是对人性的反映和约束,想要历练人性可将树立法治意识、法律信仰纳入党性锻炼中去。
2.1 法治意识薄弱影响党性修养
当下有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的“人治”凌驾于国家的“法治”之上。将法律看作是自己的工具,有利于自己的时候就执行法律,不利于自己的时候就对法律视而不见。当我们的领导干部如果连人性最低保障的法律都敢突破、都能突破的时候,那么党性的链条又如何对其设防呢?他们又怎么可能去自觉的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保密纪律呢?所以,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党员的党性修养也会受到影响。
2.2 守住人性才能守住党性
人性是党性的基础。人性是为人的个性,党性是为政的特征,人性与党性之间并无沟壑,而是互联互通的,人性优良的人并不一定党性坚强,但人性恶劣者其党性必然不坚。所以当我思考党性修养的时候不但不能把人性排除在外,还应当成第一要素和前提,否则我们都是在假定党员人性一定优良的前提下来提升党性修养。
党性是人性基础上的升华。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性除了自身的自然属性,还包括了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的形成有一定的过程,这也意味着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影响浮动,这也使人性升华成为了可能。党性的产生可以通过党员对政党党性原则、宗旨充分理解,达到高度的认同,从而将自己原始的价值去靠近党性的价值观,使人性得到升华,上升为党性,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2.3 提升法律信仰易于守住人性底线
人性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对于人性有人认为性本善,有人认为性本恶,有人认为有善有恶,也有人认为无所谓善恶。性本善者认为人出生时犹如白纸一张并无太大差别,但是后天使人产生的变化,为了维护人性中的善意才产生了法律。性本恶者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所以人会做坏事,而为了防止人们行为出轨,所以需要制定法律。无论恶与善,都可以看出外化出不同行为的人性是法律产生的依据。
法律是坚守人性的顽石。道德、宗教、风俗、纪律、法律等社会规范都是控制人性的方法,但是无论是扬善还是惩恶,它们的综合强制力都弱于法律。道德、宗教也可以约束人性,但是其对人性的约束只是思想层面的,并且宗教和道德往往作用在劝善,在惩恶方面显得有点无力。法律则不同,它不但能对人的思想层面形成枷锁,还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它不但能够劝善,还有极强的惩恶功能。再者,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它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执行力比风俗、纪律要强得多。综合起来,法律无疑是坚守人性的一道有力防线。
2.4 党性修养能提升法律信仰
党性修养的培养并不比法律信仰的培养难。如果说党性修养较难养成,是因为党性修养是对党员的特殊要求,是在人性基础上的更高要求,是对人性的“苛求”,所以它不能自己产生,也不能轻易提升。那么作为来自于人们内源性需求的法律信仰是不是就容易获得了呢?可以看到的是法律信仰的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将法律视为信仰的人并没有理论上的这么多,哪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律人。相反,在战火纷飞、礼崩乐坏的时代,有无数先辈们在崇高党性的指引下抛头颅捐身躯,以身殉国。
3 将法律信仰融合进党性修养中
3.1 用法律信仰的强度来筑牢党性基础
加强法律理论学习。目前课程中虽然已经包含了法律的课程,但多集中在行政法、宪法等单个的部门法方面,虽然也开设有法治思维和执法能力方面的专题课程,但是由于不成系统,使党员将自身价值观贴近法律价值观的这一过程效果不明显。使得党员知法、用法、规避法,这也是因为他们内心并没有对法律精神达成认同,当然也不能形成法律信仰了。而没有信仰的支撑,法律对其人性的约束力当然也会减弱。
3.2 用党性修养的高度来引导法律信仰
以党性修养点拨法律信仰。一个党性薄弱的人其内心不一定没有法律,而崇尚法律的人其党性修养也不一定坚强;但一个党性坚强的人其漠视法律的可能性往往较低,而一个践踏法律的人其党性也必然不强。党性修养与法律信仰之间内在的联系是党性与人性,党性坚定的人本身对人性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易于接受理性思维,当然也比较容易接受法律,当我们从党性的高度去俯视人性的时候,许多疑惑也迎刃而解。
以党员作为法律信仰的传播者。法律信仰的传播需要人来引导,而这些引导人需要具备法律素养,广泛的影响力,能够作为榜样。而我们的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有能力也有义务,当然义不容辞。纵观依法治国理念的传播,犹如春风吹开了全国法律信仰的花苞,其引领力量和传播的速度、扩散范围有的时候比专业法律人对法律信仰的传播要有效得多。
参 考 文 献
[1] 现代汉语词典[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2] 叶笃初等主编.党的建设词典[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3] 陈燕楠.关于党性教育时代性和科学化的思考[]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