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贵
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几点思考
韩庆贵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国防科技进步的有效手段。必须把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之中,以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促进科学技术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紧密结合为重点,积极探索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实践途径,努力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国防科技 协同创新 对策措施
国防科技创新是国防科技进步的基本途径,也是推动国防科技发展的关键环节,更是推动武器装备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促进军事领域变革和战争形态演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谓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指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的各个主体,围绕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这个共同的目标,通过资源共用、分工协作、联合攻关、效益共享等方式而进行多方位交流、多样化协作的集体创新行为及过程。
国防科技创新涉及的主体包括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不同国家,国防科技创新主体及其地位作用略有不同。从我国情况看,国防科技创新主体可分为军口和民口两个系统。其中,军口科技创新主体包括军工企业、军事院校、军队科研院所,是国防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依托;民口科技创新主体包括中国科学院、地方高校和民用科研生产单位,是国防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与之相适应,我国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国防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军口科技系统内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即军工企业、军事院校、军队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其突出特点是,军工企业与军事院校、军队科研院所不再局限于科技成果转移的关系,而是在同一个创新平台上的共同创新;不仅是企业与大学、科研单位等机构之间的协同,更强调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功能的协同与集成化。二是军口科技系统与作为国防科技创新重要力量的民口科技系统之间的军民协同创新,即军工企业、军事院校、军队科研院所与地方科研院所、高校和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之间的协同创新。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本质,就是要把国防科技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之中,与民用科技创新密切协同,使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深度融合、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统揽,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把国防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之中,以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促进科学技术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应着力解决制约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突出问题,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在武器装备建设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党的领导。由于国防科技协调发展涉及军地双方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多要素,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强化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对国防科技协调发展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全过程。
坚持需求牵引。紧扣国防科技发展需求,把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的军事体系特别是武器装备体系,作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打通国防科技成果向武器装备转化的通道,让协同创新成为推动国防科技发展新引擎和战斗力提升新的增长点。
坚持国家主导。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牢固确立国家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的主导地位,把国防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之中,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运用规划引导、体制创新、政策扶持、法治保障等手段,努力构建军民深度融合、“产学研”密切结合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坚持市场运作。探索和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特点规律,积极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国防科技市场环境,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优化国防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自由流动,尊重科技创新资源权属,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利益,引导国防和经济社会领域的多元资源更好地服务国防科技创新建设。
坚持融合共享。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综合运用市场、法治、行政等手段,加强“产学研”协调、军地协调和需求对接,打通不同主体、不同体系间沟通渠道,促进国防科技要素交流融合,提高国防科技资源共享程度,不断增强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发挥国防科技创新的溢出效应,促进民用科技创新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统揽,贯彻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新要求,坚持国防科技改革与国家科技、国防和军队改革同步,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注重集约高效,破除一切制约国防科技创新发展的思维定势和利益藩篱,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新者协同创新的制度障碍,努力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
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应从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工夫。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制
组织管理创新,是科技管理方面的组织制度创新,它既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方面,同时也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必须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军队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把国防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军民融合管理体系之中,充分发挥国家在国防科技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体制。
国家层面。成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下的科技融合专项小组,统一领导管理我国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国防科技协同创新,首要的是军民协同创新,军民协同创新又是军民融合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可将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纳入国家军民融合组织管理体系之中,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作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之下设立科技融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包括国防科技在内的国家科技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工作。科技融合领导小组可由军地双方涉及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的科技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军委科技委、装备发展部等军委机关负责人组成。其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制定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把握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发展方向和整体布局;二是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相关法规制度,培育规范有序的创新环境;三是区分不同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秩序;四是调控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共用;五是规范创新主体行为,监管武器装备发展协同创新活动;六是评价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效果,及时发现和修正协同创新工作中的偏差。此外,专项小组中的军口成员,除履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管理职责外,还负责组织管理军口内部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
区域层面。成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相匹配的区域科技融合管理机构,由该层级的军地双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及其科技融合专项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区域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包括结合本区域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的特点,组织落实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和规划计划,协调部署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任务,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推进国防科技创新工作有序展开。
(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按照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运行体系。
计划协调机制。计划是建设的起点,科技协同首先是科技计划的协同。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必须从源头抓起、从规划计划抓起。要建立由军地双方“产学研”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会商等制度,加强情况通报、完善计划对接,搞好军民之间、“产学研”之间国防科技创新规划计划的协同,统筹编制军民深度融合、“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计划,并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努力使相关各方国防科技创新的目标相统一、措施相配套、步骤相协调,形成国防科技创新发展的合力。
需求对接机制。协同双方建立需求对接机制,相互了解对方需求,是彼此之间展开协同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是统筹需求提报。要强化需求提报工作的集中管理,指定军地双方不同科技领域需求工作的管理部门,并建立按领域归口管理、统一提报的制度规定,改变当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各创新主体的需求分散管理、单线沟通、多口提报的状况。二是统筹需求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将各创新主体提报的需求集中汇总,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各类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确保需求科学有效。三是统筹需求对接。采取联席会议、协调会商等形式,组织相关科技领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需求对位,规范需求对接的权限、程序、方法,明确协同创新各方深入把握的需求内容。
资源共享机制。不同创新主体科技资源的共享共用,是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内在要求。一是利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网络技术,收集掌握军地双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资源状况,定期发布可共享的资源目录。二是制定出台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转化权相对分离的资源管理政策制度,通过维护资源所有者的合理权益,引导支持各类资源要素有序开放,统筹利用存量资源,优化配置增量资源。三是采取专利入股、技术入股、创意入股、股权或期权激励等市场经济手段,探索和完善军建民用、民建军用、军民合建共用等多种资源共用模式。四是及时梳理、修订和完善国防科技各领域标准体系及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扩大通用标准比例,公开发布解密信息,不断拓展各类国防科技资源要素的共享范围,提高资源共享程度。
监督评估机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特别是协同创新规划计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是提高协同创新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是建立监督评估标准。要根据不同领域科技创新工作的自身特点和目标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要素全面、公开公正的监督评估标准体系,为监督评估工作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监督评估队伍。依托军地双方相关科研机构人员或社会专业化科技组织,组建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监督评估队伍。三是开展监督评估活动。根据协同创新工作计划或需要,采取全程监督、节点评估等方式,组织监督评估队伍对不同领域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规划计划执行、重大项目进展和质量效益等方面展开监督评估活动。四是发布监督评估报告。对监督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分析矛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审定,适时组织发布评估情况。
(三)搭建协同创新平台
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搭建各类协同创新平台,是增进相互了解、凝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协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有效途径。
信息交流平台。受传统观念、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科技创新主体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是当前制约军地之间、“产学研”创新主体之间开展协同创新的重要阻碍。为此,要吸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做法,组织建立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搜集和发布各系统、各领域、各科技创新主体的科研需求、科技成果和国防采购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军地之间、“产学研”创新主体之间搭建信息交流和沟通互动的桥梁,及时掌握彼此的科技需求、规模能力、最新成果、管理水平等,为协同项目的确定、协同对象的选择提供依据,更好地开展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工作。同时要加强信息交流平台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挖掘搜集、筛选甄别、梳理分类和保密审查等制度规定,确保为协同各方提供全面、真实、准确、有用的信息,防止出现虚假信息和失泄密现象。
资金服务中介。民营企业特别是民口高新技术企业是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的活跃因素,对于国防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国防科技的研发具有投入资金多、周期长、风险大、保密程度高等特点,但大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科研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影响了他们参与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选择空间和积极性。为此,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金服务平台,鼓励国有银行设立国防科技投资中介机构,采取开展证券业务、沟通资金供求方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国防科技研发提供资金支持或为科技研发的资金周转提供便利。同时,针对科技协同创新特点,加强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投资中介机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引导投资中介机构以及风险投资给予民营中小企业一定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科研资金来源及其渠道,以解决资金供给问题,调动民营中小企业投身于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大潮的积极性,激发其科技创新活力。
协同创新联盟。为军地双方“产学研”不同创新主体构建协同创新组织平台,是整合各方资源、密切相互关系、提高协同效益的有效途径。通过构建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加快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已成为发达国家提高国防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们应该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积极推进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组织建设。国家和军队应围绕实施国防重大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选择几个国防关键技术领域,整合军工集团、军地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优势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的国防科技“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应根据不同单位的自身特色优势及其在创新链条中所处位置,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法,如由军工集团负责牵头组织和整体统筹、高等院校负责机理研究、科研院所负责技术开发、中介机构负责技术转化,并建立科技资源成员共享、成果收益按贡献分成的运行体系,使各类创新主体的潜力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发展态势。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何 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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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484(2017)06-0035-05
作者:韩庆贵,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国防综合研究室,研究员,大校